中院如何审理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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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如何审理再审案件
在司法实践中,启动再审的案件并不在少数,⽽很多案件在上级检察院的检查中,如果发现有问题,就会交由法院进⾏再审,那么中院对再审案件是如何审理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中院如何审理再审案件
(1)对所有决定再审的⾏政案件,应由再审⼈民法院作出裁定,中⽌原审判决、裁定的执⾏,并宣告已进⼊再审程序。

(2)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第⼀审的判决、裁定,并且是由第⼀审⼈民法院决定再审或上级⼈民法院指令原审⼈民法院再审的,应当适⽤第⼀审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

(3)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按第⼆审程序作出的,再审时由原第⼆审⼈民法院或者其上级⼈民法院适⽤第⼆审进⾏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是否开庭审理由再审法院决定。

如果再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符合《⾏政诉讼法》关于书⾯审理条件的,可以书⾯审理。

适⽤第⼆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不得上诉。

(4)由最⾼⼈民法院、上级⼈民法院提审的案件,不论已经发⽣法律效⼒的原判决、裁定是第⼀审或第⼆审审理终结的,再审时⼀律按第⼆审进⾏审理,审理终结所作判决、裁定都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不得上诉。

⼆、民事再审案件应适⽤什么程序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207条规定:⼈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可以上诉;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是由第⼆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上级⼈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

⼈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组成合议庭。

据上可知,如果⽣效的裁定或判决是由⼀审法院作出的,则按照⼀审程序来审理;如果再审的对象是⼆审法院作出的⽣效判决或裁定,则按照⼆审的程序来审理案件。

其次,依照再审程序审理案件的法院,包括原审法院、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和最⾼⼈民法院。

对于上级法院和最⾼法院提审的案件,即使原来是⼀审法院审理终结的,也要按⼆审程序进⾏审理。

按照第⼀审程序进⾏再审的案件作出的判决或裁定,当事⼈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按照⼆审程序再审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局性的,当事⼈不能再提上诉。

如果再审案件是按照⼆审程序审理的,法院必须开庭审理。

再次,在法院开庭时,如果被告经传票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经传唤⽆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能按撤诉处理。

这是因为再审案件是由法定的机关或公职⼈员提起的,⽽不是基于原告起诉或上诉⼈上诉启动的,因此,原告不到庭,不会影响法院对再审案件的审理。

最后,法院在审理中如发现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依据不同情况可以作出如下不同的处理;如果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法院会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起诉;如果有审判员、书记员应回避未回避的,未经开庭审理就作出判决的,适⽤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传票传唤当事⼈⽽缺席判决的等违反程序的情况从⽽可能影响正确判决、裁定的,则裁定撤销⼀、⼆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综上所述,不论是中院还是其他各级法院,对于⾏政案件、民事案件还有刑事案件这三中案件的审理,是有⼀些差异的,所以我们需要注意区分。

以上就是本⽂的全部内容了,如果您还有问题,欢迎到店铺进⾏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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