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本财务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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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财务工作
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财务活动,包括预算编制、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控制、费用报销、审计监督等。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学校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编制前,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提出经费需求,经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学校预算委员会审批。
第六条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调整。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的执行、监督和分析,定期向学校领导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八条学校资金管理应实行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立小金库。
第九条学校资金收入应及时入账,支出严格按照预算和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条学校资金收支应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严禁使用现金交易。
第十一条财务部门应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资金安全。
第四章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十三条学校资产实行分类管理,明确责任,定期盘点,确保资产安全。
第十四条固定资产购置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产质量。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五章成本控制与费用报销
第十六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成本核算,定期分析成本构成,提出降低成本的措施。
第十八条费用报销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凭证,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九条费用报销不得超出预算范围,不得虚报冒领。
第六章内部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审计。
第二十一条内部审计部门应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设立财务监督机构,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确保财务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