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稿法律规范性审查的实务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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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卷第11期图书档案
一、引言
法律规范性的审查虽然主要存在于法律类书稿,但又不仅限于法律类书稿,在社科类、科技类等书稿中同样存在,只要引据了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存在法律规范性审查的任务。
法律规范性的审查应当成为编辑加工的一道必经工序,特别是对法律类专业书稿来说。
如何才能做到将书稿中的法律规范性问题一网打尽,掌握好的方法和技巧是关键所在。
法律类的书稿,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已有法律学说、法律观点以及法律渊源的引述和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立法建议稿或法律提案。
对这样一些法律专业性问题的审查,编辑需要有专业的应对方法和技巧。
因为法律类专业书稿法律规范性问题比较集中和突出,所以本文主要以该类书稿为例[1]。
二、法律规范性审查的方式和技巧
(一)找准需要审查的法律规范性的要素
对法律类书稿进行法律规范性审查主要包含以下基本要素:立法主体要素、时间要素、名称要素、法条要素、发文字号及辅助记载项目要素。
那么,如何才能找准这些基本要素呢?首先,明晰上述各要素,将此作为“法律规范性审查”的各个关键点。
其次,“按图索骥”,通过对书稿每页每行快速浏览的方式锁定这些关键点,对每一个关键点都采用查对的方式去确证,一个都不能放过。
快速浏览,对于发现上述关键点来说,有时一目十行是完全可能的,因为这些点比较明显,只需要注意好“日期” “数字” “书名号” “第X条”等字眼即可快速锁定。
(二)利用专业的、权威的数据库或网站进行查对法律规范性审查,不能单纯靠审读,通过既有的知识储备和记忆能力很难判明正误。
首先,法律的细密程度超过了人脑所能完全精准复述的程度;其次,法律更新的速度和更新的数量人脑是不可能完全同步的。
因此,对于法律规范性的审查一定要通过数据库或网站来核查,方能最大限度地消灭引述或转述上可能出现的错误或误差。
而这些数据库和网站,必须是专门做法律法规查询方面的专业的、权威的数据库或网站,而不是非专业的、普通的数据库或网站。
之所以这么要求,主要是对其内容可信度的要求,防止误改或以讹传讹。
什么才是专业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方面的数据库或网站?根据经验来讲,专门从事法律法规方面的积累和数据更新的数据库或网站,就是值得信赖的,可以作为查对的依据或底本。
这样的数据库或网站至少有以下几个特征:①专门做法律法规方面的汇集和更新,具有专业性;②收集了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具备国内法的全面性;③收集了包括但不限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法律,而且还对立法实时进行了更新,具有时效性。
除了上述特征以外,一般来说,具有“官宣”背景的数据库或网站权威性较高;分门别类比较细致,国内法和国际法非常全面,更新及时的数据库或网站权威性较高。
具有上述特征的专业的、权威的数据库或网站,例如,北大法宝(),中国法律信息网(),中国人大网(),等等。
非专业的、权威的数据库或网站也不是绝对不能作为查对的依据,只是在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甄别,不能一概信任其文字内容或更新的状态。
(三)对每个法律的规范性审查需要逐字查对或含义比对
找到了需要核查的法律规范性基本要素项目,打开了专业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方面的网站和数据库,我们就可以进行正式审查了。
审查分为审读和查对两个步骤。
审读,就是对各基本要素项目包含的各个字词逐一进行辨认和判断。
比如,时间要素“2018年12月28日公布”,其中“年” “月” “日” “公布”这几个字本身的正误,直接就可以判明,不排除有写错的可能,如将本该是“日”的字写成形近字“月”。
查对,就是对各基本要素项目中除了审读的字词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检查和比对,而且只有通过检查和比对才能完全判明。
接着上面这个时间要素的例子,其中的“2018” “12” “28”以及“公布”本身均要结合“名称要素”等内容,通过与数据库或网站的信息进行查对,才能最终判明书稿的记述是否正确。
“法律内容”的引用一般有直接引用和间接引用之分。
间接引用,一般是作者自己遣词造句转述被引用的原文。
这时需要将转述的意思与法律原文的意思进行仔细比对,有出入的地方应进行更正,务求转述的意思为法律原文意思的正确表达,不能扩大原意,也不能缩小原意,更不能歪曲原意。
直接引用,一般就是照搬原文,用引号标注或字体变化区别被引用的内容。
直接引用内容的查对,要求的是书稿中的引用应与原文完全一致。
这个“完全一致”,从字面意思来看,一字、一句、一符都要一模一样,包括数字的大小写、序号体例的写法,这是一部分编辑人的做法。
坚持这种做法的人的理由是,引用就应该按照原文,不能随意更改;法律具有严肃性,更不能进行变化,哪怕是数字形式和体例。
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过于呆板和“愚忠”,不符合引用的根本宗旨和传递知
摘 要:书稿中的法律规范性审查至关重要,但如何做好法律规范性审查,除了找准法律规范性审查的各个审查要素——制定主体要素、时间要素、法律名称要素、法律条数及内容等之外,还应当掌握一定的方法和技巧。
法律规范性审查的方法和技巧,是保障法律规范性审查要素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得到彻底消灭的重要法宝。
这个法宝既可以是查对的方式方法和应用手段的方面,也可以是从编辑加工工序的角度,单独设置审查环节,两个方面双管齐下,方能做到无盲点无遗漏,消灭法律规范性方面的问题。
关键词:法律规范性;法律类书稿;审查;方法;技巧中图分类号:G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5079 (2019) 11-0123-02
书稿法律规范性审查的实务技巧
彭 江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北京 100088)
作者简介:彭江,男,汉族,重庆人,副编审。
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
第2卷第11期图书档案
识的真正意义。
比如,被引用的原文中如果有编校没发现的错字在这里,书稿中引用时是要更正过来,还是继续以讹传讹?笔者认为,改正错字并引用原文,并不影响或改变其思想表达意思(前提是这一修改必须十拿九稳),那就属于该改的情况。
同理,引文中的数字形式和序号体例本身,只是一个表现形式的问题,为了全书体例的统一或为了有读者更好的阅读使用效果,更改并不会改变原意表达,完全是可以改变的。
在进行直接引文核对时,有一个比一字一句与原文核对更便捷的技巧。
基本步骤为:①“复制”(用快捷键Ctrl+C)书稿中直接引用的原文的一段或一句;②打开数据库或网站,调出“查找”对话框(用快捷键Ctrl+F),在对话框中“粘贴”(用快捷键Ctrl+V)所复制的书稿原文。
如果找到了一模一样的语句,网页中的某处相同的语句就会被高亮显示,这样不用一字一句去核对,就可以判定书稿中的这段话或这句话是准确的。
反之,如果没有发现被高亮显示的语句,那么就表明这段话或这句话可能有多字、漏字和错字的情况,甚至可能在本法中根本没有这段话或这句话。
遇到这种有出入的情况,就需要一字一句与网页中的原文进行核对,看到一个错误修改一个,直至全段或全句修改好为止。
验证是否修改完全,可以重复上述步骤,或者修改时就在“查找”对话框中修改,每个出入的地方都修改好了,最后这段话或这句话肯定会被网页标记为高亮。
这是一个相对高效而又保证准确度的技巧,值得编辑们推广运用。
(四)将查对全书稿所有法律规范性要素作为一项单独工序来进行
为什么要强调要从头到尾单独查对全书稿中所有的法律规范性要素?这是因为如果不单独查对,多半会发生“错漏百出”的情况,隐含着这些要素错误、失效、不准确的各种程度的风险。
这绝不是危言耸听。
单独从头到尾查对的好处就是,编辑一门心思、专心一意地针对法律规范性的各个要素进行查对,基本能做到一网打尽,减少漏查的疏忽。
如果在对书稿的编辑加工过程中,一边审稿,一边查对,一方面容易打断审稿的思路,影响审稿的效率和专一性;另一方面很可能因为保持审稿的连续性和思维的逻辑性,遗忘一些法律规范性要素的查对工作,而出现致命的疏忽。
这一工序一般放在对书稿进行逐字逐句编辑加工之前。
如果发现了出入的地方,则径直修改;如果发现了法律过时的地方,则需要结合上下文,视情况进行替换、删除或修改。
单独查对过的地方,在接着进行全书稿的逐字逐句编辑加工时,并不能完全不去读,还应该根据上下文的语境,进行相应的审查,必要的时候进行修改。
三、法律规范性审查的误区
(一)隐性的法条内容未注意到应该通过规范性的查对验证
书稿中有一些平铺直叙的内容,没有加脚注或引述的特征(引号、法律名称、条数或区别字体),看似作者在讲法理或论述,但实际这些文字可能就是法条的原文,如果细加辨别和感觉,就能觉察出端倪,那么这种内容其实就是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文本进行查对。
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调出部分语句,复制到搜索引擎之中,一般搜索引擎中就会列举出与这些语句相近的若干网页,而这些网页中大多会指明这样一些隐性的法条内容的
来源。
以此为线索,我们就可以到权威的数据库和网站上查找比较精准的文本,进行上述所说的核对了。
这类情况比较隐性,属于作者忽视写作规范而导致的“陷阱”,需要有一定经验的编辑细心觉察方能发现。
(二)思想上的误区:单靠审读一步解决法律规范性错误
法律书稿具有和普通书稿不一样的特殊性,那就是围绕法律层面的论述较多,必不可少地会对过去或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引述、指代、比较和列举等,如此一来,书稿中的法律规范性的审查就成了重要而需要特别处理的任务。
正因为法律书稿中的法律规范性问题数量多、规范性要素种类多、涉及范围全面、具有特殊的呈现形态和审查难度,所以才需要对此用特殊的方法审查,以保证最大限度消灭可能的错误。
因此,掌握好核查每一个法律规范性要素的方法是首要的,其次,还需要将查对全书稿所有法律规范性要素作为一项单独工序来进行,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上述核查法律规范性要素的方法得到最大限度发挥,也才能最大限度消灭书稿中可能的隐患。
(三)只要单独从头到尾核查了法律规范性问题便一劳永逸
有了上述核查法律规范性问题的方法和技巧,是否就意味着我们在逐字审稿过程中不用审“读”这些文字了?当然不是。
首先,单独搜索法律规范性要素并专门核查,一般来说,会消灭存在的错误,但是凡是主观而为的事情都可能有疏忽和漏洞,只是程度大小而已,因此,有必要还是通过逐字审读,进一步检查该工序可能的误差,起到程序上的补强和质量上的保障。
其次,单独搜索法律规范性要素并专门核查,仅仅是对这种挑出来的段落和词句进行查对,只是保证了它们本身的准确性、有效性和体例规范性,但并不是结合上下文的法理和语境进行的逻辑性审查。
对于这些已经查对后的法律规范性要素放入上下文中还是否正确、是否合适、是否矛盾、是否多余、是否属过时,还需谨慎地加以判断。
最后,单独搜索法律规范性要素并专门核查,可能会遗留需要专业性审查的问题,这要在逐字审稿中重点解决。
比如,查对的法律法规过时或失效了,这个法律法规是应该直接删除,还是直接对法律法规名称和内容进行更新?如果不能更新,是否需要一个替代性的其他法律法规,做出修改建议并提请作者解决?过时或失效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一定需要更新,是讲立法历史沿革,还是叙述最新的法律知识?这些情况都有待于在逐字审稿过程中仔细判明,再做出合适的编辑处理或审稿意见。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对法律类书稿进行法律规范性审查是一项需要严谨而细致的工作,编辑应找准需要审查的法律规范性的要素,利用专业的、权威的数据库或网站进行逐字查对或含义比对,并将此作为一项单独的工序来进行。
与此同时,还应意识到,审读不可替代对法律规范性的审查,同样,法律规范性审查亦不可替代审读。
二者应相辅相成,以保障法律类书稿的质量。
参考文献:
[1]高峰.从版权纠纷谈书稿档案的法律价值[J].传播与版权,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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