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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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试行)
山大字[2005]1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执教资格
第三条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任课教师,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新聘教师必须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条参加学校组织的现代化教育技术培训,成绩合格。

第六条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并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第三章教学职责
第七条承担教学任务。

教师要担任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服从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安排。

6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
(至少32学时),专职科研或管理岗位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为本科生讲授课程或开设学术前沿讲座至少8学时。

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3学年至少开设1门次全校性选修课程(超过本学院平均教学工作量1倍以上者除外)。

第八条维护教学秩序。

教师要遵守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不得无故停课、调课。

教师要采用不同方式检查学生到课与听课情况,制止不良行为。

第九条保证教学内容。

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完成教学任务,选用合适教材,注重教学内容更新和理论联系实际。

第十条讲求教学方法。

教师要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式等教学方法,注重教学互动;要培养和引导学生开展研究性和自主性学习;要积极探索作业内容及形式的改革,加强学生课外学习的指导;如课程类型和性质适用,应采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技术,改善教学效果;具有博士学位且到国外进修或访问研究1年(含)以上的教师应具有双语教学能力,并根据需要开设双语授课课程。

其他教师要创造条件开设双语授课课程。

第十一条改进考试方法。

教师要进行考试方式方法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客观、公正、综合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二条参与教学研究。

教师要参加集体教学研究和实践活动,将科研成果应用于教学。

以教学为主的教授、副教授每3年至少公开发表教学研究论文1篇(含)。

第十三条进行辅导答疑。

教师要公布联系方式,定时定点辅导答疑,加强对学习困难学生的辅导。

第十四条指导课外活动。

教师要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活动,鼓励和引导学生参加科技文化竞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

第十五条实行教书育人。

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反对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规范语言、行为和着装;关心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根据需要担任优秀学生导师或班主任。

第十六条接受教学评估。

教师要接受各级教学质量检查评估,虚心听取意见,改进教学工作。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
第四章奖惩规定
第十七条学校对在教学和教书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团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获得教学成果奖励与岗位聘任挂钩。

第十八条学校对长期从事本科生公共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且教学工作量大、效果优秀、成果突出的教师,设立教学型教授和副教授岗位。

第十九条学校对于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研究立项者,给予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对于无故不承担本科教学工作或未完成规定的本科教学工作量的教师,学院应减发当年岗位津贴。

60岁(含)以下教授、副教授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讲授本科生课程者,学校不再聘任相应职务。

第二十一条实行教学质量一票否决制。

对教学质量综合评估不合格的教师,停止其教学工作,令其脱产进修或调离教师岗位,减发当年岗位津贴,并在当年职称晋升中一票否决。

重新上岗者,须个人申请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教学纪律、造成教学事故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教学部、临床医学院、教学医院)应根据本规范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办法
(试行)
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方式
采用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员听课、学生信息员调查、教学检查等方式,以学院(部)为主,对教师本科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教务处将学校所收集信息及时公布并反馈学院。

(一)学生评教。

学生网上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见附表1)。

(二)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估。

学校和学院聘请教学督导员定期听课。

(三)学生信息员调查。

学校从各年级聘请信息员定期收集教师授课信息。

(四)教学检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抽查。

(五)其他方式。

教学院(部)、系(所)、教研室(课程组)应采取不同方式了解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二、评估结果
(一)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89分)、合格(70分~79分)和不合格(<70分)四级。

(二)教师教学质量评估结果由教学院(部)确定。

其中,学生评教占70%,其他评估占30%。

若教师在多个班级担任同一门课程,其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各班的平均值;如有2个及以上班级评估为不合格,则该门课程评估为不合格。

(三)发生I、II级教学事故者,其教学质量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三、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附表1
山东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
注:参评人在相应的评估成绩栏中打“√”。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大教字[2005]44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取得山东大学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

根据学科专业不同,我校标准学制分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本硕连读制。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

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标准学制二年。

第四条学校实行按学科门类(或学院、专业)招生制度。

一般二年级以后实行专业分流。

第五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不注册的学生,不能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通过学生工作处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修课与学分
第十二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计量单位,每18学时为一个基本学分单位,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四条学生每学年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确实学有余力的学生,经所在学院教学院长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多选学分。

每学年最高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1);
每学年最低学分=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标准学制+2)。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自主负责制”。

学生选课应在学院指导下按教学计划进行,课程一旦选定,应认真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未取得学分时必须重修。

第十六条学校鼓励学生学有余力时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其缴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

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我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学校允许学生以自修方式学习部分课程。

学生须在开课两周内办理自修申请手续。

自修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思想政治理论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自修;考查课不得申请自修。

第十八条重修可采取参加课程重修班、插班重修、课程置换和自修等方式。

课程置换适用于转学、转专业和校际交流学生。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九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考查课、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实习、见习等实践环节可根据学科特点采用百分制或二级记分制;全校任选课采取二级记分制。

第二十一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保健体育课学习,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二十二条选课后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选手续,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

未办理选课手续不准参加期末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必须按时听课(自修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学生请假一周以内须由教学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一学期中,无故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该门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超过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该门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五条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以申请重修。

重修后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

第二十六条毕业学期重考仅限于毕业学年的不及格课程或因教学计划变动不再开设的课程。

重考在命题难度上与期末考试一致,并由学校统一安排考试。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提交校医院证明,向所在学院请假,经教学院长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事假一般不准缓考。

缓考与重修考试同时进行, 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

缓考不及格应申请重修(考),且只有一次重修(或重考)机会。

第二十八条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试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

凡考
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能否重修或重考,由学生所在学院视其表现决定。

第二十九条学校出具学生毕业成绩单和出国成绩单时,按课程考试的高分记载;但在平时的各项评优活动、推荐免试硕士研究生时,课程成绩按第一次考试成绩进行计算。

第三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点制度。

(一)课程绩点计算方法为
n n≥60
课程绩点=
0 n<60 (百分记分制)
70 合格
课程绩点=
0 不合格(二级记分制)
(二)学分绩点计算公式为: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第三十一条重修课程取得的课程绩点,可代替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三十二条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零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零,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第六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三条学生如因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我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山东大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或二年级以上的;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二)非教育部属重点高校的;
(三)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五)应予以退学的;
(六)无其他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五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山东省教育厅,经审批同意后,按转学条件要求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我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六条学校允许一年级学生在统一安排时间内自主申请通过免试或考试转专业。

在读一、二年级学生符合下列特殊情况者,学校可考虑其转专业。

(一)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二)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推荐,转入学院考试,成绩优良者;
(三)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三十七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教务处批准,可以休学。

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一次休学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九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连续两次或累计两次受到成绩警告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三条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弹性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符合毕业条件、平均学分绩点70(含70)以上且未受过两次以上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者,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通过,发给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对辅修跨学科门类专业且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学校学位委员会审核,可授予相应学位。

第四十七条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含休学时间),尚未取得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且未达到退学条件者,可延长就读时间,但不得超过允许修业年限。

(一)所缺学分在10学分以下的学生必须离校,可在允许修业年限内返校交费重考。

(二)所缺学分20学分以上必须在校延期修读。

所缺学分在10至20学分间的学生可选择在校或离校延期。

第四十八条学生在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学分未达到毕业要求者,给予永久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第四十九条学满一学年以上,有成绩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我校有权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专科(高职)学生、进修学生及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三条本规定适用于2005年及以后入学的学生。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务处。

山东大学多媒体教学要求及管理暂行规定
山大教字[2005]51号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现代化教学的辅助手段,对于充分利用优质教学资源,增强教学内容的感染力和表现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在有限的时间传授更多的知识,提高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质量都具有明显的作用。

为规范我校多媒体教学,特作如下规定:
一、多媒体课件要求
(一)应用多媒体教学的课程应为我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课程。

多媒体课件设计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体现专业培养目标,符合课程教学大纲要求,课件内容的选择应与课程教学目的、教学内容相适应,与使用教材相关联。

(二)制作多媒体课件应以教师的授课内容为主。

多媒体课件的动画效果为辅,做到切实有效,便于使用。

要注意每个页面的文字不宜过多、过小,应为纲目性的,能控制其分段显示,颜色反差要明显,便于学生观看、记录和记忆。

(三)多媒体课件应提供丰富的信息。

根据各课程特点,要发挥现代教育技术的优势,综合处理各种信息,充分利用各种图、表、动画、影像、音频资料,直观形象地反映教学内容,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尽可能扩大授课的信息量。

(四)利于互动式教学。

多媒体课程教学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优势,提高交互式教学功能,将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授课内容、考试题库及考试方式等上网,使之有益于教师之间、师生之间的交流,有益于教师课后辅导,为学生提供教学参考。

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知识水平,自由地选择学习内容,进行自测,满足学生课堂、课后学习的需要。

山大教学通讯 2005年第11期(总73期)(五)课件应不断改进和更新。

多媒体教学课件应根据课程教学的需要不断改进,使之更加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形成完整的课程内容教学体系。

教师本人或单位集体制作的多媒体课件设计不限风格形式,不限制作软件和制作工具。

对于不拥有课件自主知识产权的课件,应按有关法规合理应用。

(六)政策鼓励。

学校及各学院要鼓励任课教师自主进行多媒体教学课件的开发,定期举办优秀多媒体教学课件及多媒体课程教学评比活动,举办多媒体课程教学研讨会或观摩教学,加强对多媒体教学方法的研究与交流,取长补短,进一步推动多媒体课程教学水平的提高。

(七)课前审查。

各教学单位及学校教务处要对多媒体教学课件进课堂进行验审,禁止以下现象的发生:
1.大段抄书式地设计教学课件,将课件做成教材或课本上主要内容的复制版;
2.单纯将Word文本格式作为虚假课件进入多媒体课堂。

二、多媒体教学要求
(一)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特点。

授课教师要发挥多媒体课件图文并茂、音像丰富、信息量大的教学优势,结合传统教学的提问、启发、示教、适当板书等,活跃课堂教学氛围,充分调动学生课堂学习积极性,在注重课件视觉和听觉效果的基础上增加感性认识,使学生更直观地接受知识。

(二)遵循教学规律,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多媒体技术是教学工作中的一个辅助工具,使用多媒体课件时要借鉴传统教学的经验,保持师生良好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使之贯穿课堂教学的整个过程。

教师要根据课堂上学生的实际反应及气氛变化,有针对性地组织、调整教学内容与方式,以期达到最佳的教学效果。

(三)教师使用多媒体教学时应采用站立式(因身体状况或教学需要现场大量录入信息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尽量使用遥控鼠标、激光教鞭、无线话筒等远距离控制教具。

禁止以下现象的发生:
1.把所要讲的内容展现在大屏幕,讲解过程教师坐在或站在操作台前埋头宣读,或只顾注视、操作计算机屏幕,不与学生直面交流,不顾学生听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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