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报检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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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供《进⼝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原件或复印件)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及详细货物清单。

来⾃"疯⽜病"疫区的化妆品,必须提供国家局核准过的⽣产国家或地区的官⽅检疫证书原件。

如何办理进出⼝化妆品标签审核申请?
(⼀)进出⼝化妆品的经营者或代理⼈应在报检前90个⼯作⽇向进出⼝化妆品标签受理单位(深圳局化矿处)提出标签审核申请。

(⼆)申请标签审核时,除填写标签审核申请书外,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样品。

1、出⼝化妆品标签审核资料⽬录;
2、申请单位保证书;
3、化妆品功效成分及相关证明材料、检验⽅法;
4、产品配⽅;
5、产企业质量标准;
6、产品在⽣产国(地区)允许⽣产及销售的证明⽂件;
进⼝产品提供原产国政府部门颁发的允许销售⽂件
7、如有中华⼈民共和国卫⽣部进⼝化妆品卫⽣许可批准⽂号、特殊⽤途化妆品卫⽣许可证批准⽂号、相关检测报告的,需提供复印件;
8、进⼝化妆品经销商、进⼝商、代理商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证明⽂件;
9、申请出⼝化妆品标签审核时,提供销往国(地区)对化妆品标签的有关规定或其它相关证明;
10、出⼝化妆品⽣产商需提供卫⽣许可证及⼯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1、标签样张(扫描图⽚或有效照⽚)6套;
12、提供完整包装样品共6份;
13、其他有关材料。

(三)所有材料使⽤A4规格纸张,装订成册,⼀式三份,所有资料须有中⽂对照,所有的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申请资料审核合格后,由受理部门送有关部门初审、终审。

期间,若所送资料、样品不符要求的,申请单位应按要求更改,直到符合要求为⽌。

(五)申请单位按规定上缴检测费、审核费。

(六)接通知后,申请单位向受理单位领取标签审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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