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范文】(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8755号-精选word文档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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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编范文】(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8755号-精选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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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8755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X)浦民一(民)初字第18755号
原告夏XX,男,住四川省。

委托代理人曹XX,男,住四川省。

原告李XX,女,住四川省。

原告夏XX,男,住四川省。

原告夏X,男,住四川省。

以上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阳XX,男,住四川省。

以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XX,男,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X,男,住上海市。

委托代理人韩XX,男,户籍地江苏省,现住上海市。

被告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杨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XX、李XX、夏XX、夏X诉被告孙XX、顾X、XX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夏XX、李XX、夏XX、夏X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顾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顾X名下的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盛爱琴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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