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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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司法解释
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是⾦融机构之间及其与⾃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融机构之间的借贷关系称同业拆借),⼆是⾃然⼈之间的借款合同。

但社会经济⽣活中实际存在的借款关系⽐合同法涉及的⼴泛,还包括⾮⾦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然⼈和⾮⾦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案由第20种第(2)项仅适⽤于⾮⾦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

尽管法律和司法实践不保护这种借款关系,但这种借款关系及其纠纷却⼤量存在,故单独列为⼀项案由。

最⾼⼈民法院在《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的第⼀条指出:“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公民与法⼈之间的借贷纠纷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应作为借贷案件受理。

”由此并根据该“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民间借贷既包括⾃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也包括⾮⾦融企业与⾃然之间的借款关系,但不包含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法集资关系。

按合同法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关系属借款合同的⼀种,“案由规定”只是遵从民间习惯和司法实践,将⾃然⼈之间及其⾮⾦融机构的法⼈、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纠纷称为民间借贷纠纷。

【相关规定】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节录)
(1999年3⽉15⽇)
第⼗⼆章借款合同
第⼀百九⼗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向贷款⼈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付利息的合同。

第⼀百九⼗七条借款合同采⽤书⾯形式,但⾃然⼈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式等条款。

第⼀百九⼗⼋条订⽴借款合同,贷款⼈可以要求借款⼈提供担保。

担保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百九⼗九条订⽴借款合同,借款⼈应当按照贷款⼈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第⼆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百零⼀条贷款⼈未按照约定的⽇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未按照约定的⽇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期、数额⽀付利息。

第⼆百零⼆条贷款⼈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情况。

借款⼈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百零三条借款⼈未按照约定的借款⽤途使⽤借款的,贷款⼈可以停⽌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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