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学艺
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4.02.01
•【字号】张政办发〔2024〕3号
•【施行日期】2024.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
办法》的通知
张政办发〔202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
《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1日
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章文艺人才奖励
第四章文艺精品奖励
第五章文艺作品传播奖励
第六章申报与评审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激发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鼓励原创和文艺精品创作,推出更多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的文艺精品,推动文艺大发展大繁荣,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文艺人才、文艺精品奖励对象为张家界户籍的文艺家及其创作的文艺作品,文艺作品传播奖励对象为国内外文艺家创作的以张家界元素为主题的文艺作品。

文艺作品涵盖文学、美术、书法、音乐、摄影、戏剧、广播剧、影视剧、舞蹈、曲艺、舞台剧、文艺评论、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

第三条设立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来源为市人民政府每年财政预算资金及社会捐赠资金,财政预算资金每年不低于80万元。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张家界市文学艺术奖励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由市委常委、市委宣传部部长任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文化工作的副市长任副组长,市
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旅游广电体育局、市财政局、市文联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文学艺术奖励工作。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文联,具体实施文学艺术奖励工作,由市文联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文艺人才奖励
第五条对成为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文联所属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的,凭上一年度会员发展名单和国家级会员证给予1万元奖励。

第六条对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文联所属国家级文艺家协会会员优先安排文艺相关扶持,参加国家级、省级各项专业培训、会议、交流活动,所在工作单位按照单位业务工作对待,并根据相关规定报销差旅费。

第四章文艺精品奖励
第七条对获得茅盾文学奖(不含新人奖)的,给予获奖者20万元奖励;获得鲁迅文学奖的,给予获奖者10万元奖励;获得全国优秀儿童文学奖、全国少数民族文学创作骏马奖的,均给予获奖者5万元奖励;年度上榜中国网络文学影响力榜的,给予上榜者3万元奖励。

第八条对获得中共中央宣传部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的,给予获奖者1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群星奖、动漫奖的,分别给予获奖者10万元、5万元、5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获得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中国曲艺牡丹奖、中国书法兰亭奖、中国摄影金像奖、中国杂技金菊奖、中国电影金鹰奖(最佳电视剧、优秀电视剧)、中国舞蹈荷花奖的,均给予获奖者10万元奖励。

第十条对获得中国书法篆刻奖、中国音乐金钟奖、中国民间文艺山花奖、中国美术奖(入国展)的,均给予获奖者5万元奖励;入展全国摄影艺术展的,给
予入展者5万元奖励;入展国际摄影艺术展的,给予入展者3万元奖励。

第五章文艺作品传播奖励
第十一条在网络平台发表以张家界元素为主题的单件文艺作品,单一网络平台传播量综合系数(点赞数量占30%、转发数量占30%、评论数量占40%)在全网上一年度排名全市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作者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在全网五年内总排名全市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作者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

第十二条文艺作品传播奖励,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主旋律、宣传正能量,传承和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二)以张家界元素为主题,宣传和推广张家界,有利于提升张家界影响力和美誉度。

第六章申报与评审
第十三条申报人须填写《张家界市文艺人才入会奖励申报表》《张家界市文艺精品奖励申报表》《张家界市文艺作品传播奖励申报表》,附作品相关证明材料(含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区县文联或者市相关文艺家协会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工作专班办公室。

所有奖励的申报人为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对象。

第十四条工作专班办公室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评审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评审,提出奖励意见,经工作专班审定通过后面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评审专家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
的,取消其评审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申报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骗取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奖励资格并追回奖励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所有奖励资金为税前金额,相关税收由奖励发放单位依法代扣代缴。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