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力概念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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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力概念的思考

∙ssitong
∙副教授
9
对重力定义的思考
我国中学物理教材上,对重力的定义,几十年来都采用下述说法:
“地面附近一切物体都受到地球的吸引,由于地球的吸引而使物体受到的力叫做重力。

”(见《高中物理新课标教材必修1》p51)初学者在学习万有引力定律之前,对这个定义的接受并不困难,因为学生在初中阶段就已经形成了这种概念:重力与万有引力有关,但二者却不是一回事。

学习了万有引力定律之后,自然就会遇到这样的问题:重力究竟是不是地球对物体的引力呢?对此,教材上并未提及重力和地球引力之间的关系,当然更谈不上对二者关系的进一步解释了。

在中学阶段,对二者关系的解释大致如下:
(1)物体所受的重力是由于地球对物体的引力而产生的,但是重力却不是地球对物体的引力;
(2)地球引力对地面上的物体产生的效果之一是使物体压紧地面,或使只在重力作用下的物体产生重力加速度;另一效果则是,提供使物体围绕着地球的极轴转动所需要的向心力。

这种解释的结论是:重力是地球引力的一个分力。

在这种解释之下,处于平衡状态的物体,重力的效果是压紧水平支撑面或拉紧竖直绳,如果物体只在重力作用下运动,重力的作用效果是使物体产生重力加速度。

引力的另一个分力,则是提供物体随地球自转所需要的向心力。

笔者以为,上述流行多年的对重力的解释是不完备的,存在着逻辑上的不自洽——
第一,重力是性质力还是效果力?按照教材的说法:“重力……是作为具有某种性质的力来命名的”(见《高中物理新课标教材必修2》p21),因此重力无疑地属于性质力;然而,分力是按照作用效果命名的,属于效果力。

第二,什么叫做“在地面“附近”?地面上的物体当然是在地球“附近”,在地面之上,若物体所在的高度与地球半径相比可以忽略不计,则可认为这样的物体也在地面附近。

但是,高度2 00千米的地球卫星,算不算位于地面附近?高度约为36000千米的地球同步卫星呢?
第三,由此引出的问题是:地球卫星受不受地球的重力作用呢?按照教材对重力的定义,卫星显然由于地球对它吸引而做圆周运动,因此必然受到重力,此时的重力就是地球对卫星的引力。

但是这样一来就更使人感到迷惑了——重力什么时候就是地球引力,什么时候只是地球引力的一个分力呢?
第四,按照教材的定义,重力是由于地球吸引而产生的,无论物体到地球距离如何,只要受到地球的引力,物体总会受到重力作用。

不论是物体围绕着地球做圆周运动,还是物体在地
面附近做抛体运动,都在重力的作用下运动,此时重力对物体产生的加速度,不论是向心加速度还是重力加速度,都是重力对物体作用的效果。

这两种情况所不同的是,卫星所受的地球重力,全部用来产生向心加速度,因此重力就是卫星做圆周运动所需的向心力;在地面附近做抛体运动的物体,重力的作用效果使物体产生重力加速度,使物体随地球自转所需的向心力则由引力的另一个分力提供。

由以上分析可见,因教材对重力定义的模糊不清,导致对重力概念理解的混乱:在某些场合,重力就是地球对物体的引力,而在另外场合,重力却被理解为地球引力的一个分力。

这种模棱两可的说辞造成了人们长期以来对重力概念的含糊不清,也不符合物理概念的可操作性定义的原则。

如果说在初中阶段,由于没有学习万有引力定律,因此只能做这种定性的描述性的定义,那么到了高中阶段,尤其是在学习了万有引力定律之后,对这个重要概念仍然维持其原有的含糊不清,没有结合万有引力定律,对重力作出进一步的准确定义,而是简单地回避了这个重要问题,始终避开重力与引力之间最基本的关系,这是十分令人感到不解的状况。

如何定义重力?对此的回答,应该使新的定义符合科学定义的三个要求:1、定义应该是自洽的,即定义中不能自相矛盾,不能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解释或者理解。

为此要明确,重力只能是按照物体之间的作用命名的性质力,而不是按照作用效果来命名的效果力——地球引力的一个分力;2、定义应该是完备的,从定义中能够确定它在所属的概念**中具有的位置;如卫星上的物体究竟受不受重力作用?3、定义应该是可操作的,也就是说,根据重力的定义能够从原则上找到测量重力的实验方法。

笔者以为如下定义是符合按照这三个要求的:
地球对物体的引力叫做物体的重力。

与此类似的说法,早在1996年国家教委考试中心颁布的《全国统一考试说明》中就提出了:“重力是物体在地球表面附近所受到的地球对它的引力”,鉴于对“在地球表面附近”的不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将这几个字删去,就成为重力概念的严格定义。

为叙述简便,以下称这个定义为“重力的新定义”。

新定义与原定义相比,有哪些优点呢?
第一、新定义强调了重力是性质力,施力体是地球,受力体是处于地球引力场中的物体。

避免了原定义对于重力究竟是性质力还是效果力所出现的不自洽。

第二、新定义指出了重力是万有引力的一种,作为引力的子概念出现,并不是引力之外的某种新的相互作用,体现出物理概念的完备性。

第三、新定义注重了物理概念的可操作性,按照引力的性质,直接测量地球对物体的引力就能得到物体重力。

一个不能回避的难题是,对于处在地球表面附近的物体,按照新定义,如何理解它的测量结果?将物体悬挂在弹簧秤下,相对地球静止时,此时弹簧秤的读数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地球对物体的引力,而是引力的一个分力;同样,物体做自由落体运动时,测量的下落加速度与物体质量的乘积,数值上也并不等于地球引力。

如何根据新定义克服这个难题呢?
笔者认为,上述测量的物理量本来就不是新定义中的重力,而是重力的一个分力,应该明确地称之为物体的“视重力”,或者沿用以前的说法,叫做物体的重量。

显然,重力的另一分力,提供了位于重力场中的物体随着地球自转所需的向心力。

小结:
1、重力的定义:地球对物体的引力叫做物体的重力。

2、重力的作用效果:
(1)重力的一个分力mg(g是当地的重力加速度),使在地面附近的物体拉紧竖直悬绳或压紧平支撑面;或者使物体只在重力作用下产生加速度。

(2)重力的另一个分力mRω2cosθ(θ是物体所在位置的地球纬度),提供物体随地球自转
所需的向心力。

(3)对于沿着圆轨道围绕地球运行的物体,物体所受重力完全用来提供它做匀速圆周运动所需的向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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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2011-07-08 21:18

∙ssitong
∙副教授
9
视重力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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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
∙2011-07-08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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