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平与效率之辨——分配的本质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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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期(总第362期) 2014年1月
财经问题研究
Research on Financial and Economic Issues
Number1(General Serial No.362)
January,2014
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公平与效率之辨
———分配的本质研究
张炳雷
(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吉林 长春 130012)
摘 要: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不断加大的现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国有企业由于其员工相对较高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更被认为是拉大贫富差距、造成社会不公的主要原因。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国有企业运行缺乏效率且利用垄断力量获取超额收入,有违社会公平。

那么与私有制相比,公有制的分配制度是不公平的吗?事实上,很多对公有制分配制度的歪曲认识是建立在对分配制度错误的认识上的。

分配本质上是利用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剩余索取权的争夺,公有制的分配制度具备整体性和模糊性特征,完善的公有制分配制度并不影响效率且远比私有制公平。

关键词:分配制度;剩余产品;公有制;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
中图分类号:F03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4)01⁃0011⁃07
一直以来,公有制与私有制被截然分明地划分为两个极端:公有制是一种公平但缺乏效率的制度,私有制具备效率但有违公平。

这种观点在中国改革开放之后的相当长时期内被广泛认可,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依据之一。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程的深入,中国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往公认的结论出现了变化且处于一个奇怪的悖论之中:公有制有损公平且无效率,私有制拥有效率,所以私有制比公有制更优越。

公有制利用垄断优势损害了公平,国有企业员工的高工资高福利侵吞了国有资产,远远高于其他所有制企业员工所得,拉大了收入差距。

因此,私有制比公有制更为优异。

尽管这种观念已经被相当程度的认可,但事实并非如此。

早期文献由于其研究方法和研究对象的特点,往往得出国有经济效益相对较低的结论,在控制了一系列其他相关变量的情况下,国有经济的经济效益相对弱于私有经济[1]。

这一类结论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外国,都曾被广泛认可。

但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进行了深入的制度变革之后,这一结论出现了变化。

研究表明,中国国有经济的技术效率增长超过了混合所有制企业[2]。

国有经济的绩效明显改善,已经成为中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3],中国的国有企业重组有效地提高了国有经济的效率[4]。

国有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变了以往的经营管理方式后,已经出现了极大程度的效率改善,这种效率改善并非依靠垄断,而是在解决了所有者缺位问题后,依靠管理体制变革所取得的。

既然以前的研究证明,经过改革之后的国有
收稿日期:2013⁃09⁃24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研究”(13&ZD02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
项目“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13JJD790012);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中央企业深化改革研究”(11JBGP035);国家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我国现阶段潜在产出及产出缺口变动特征研
究”(11CJL012);吉林大学“985”工程项目资助
作者简介:张炳雷(1977-),男,吉林四平人,讲师,博士,主要从事国有企业理论研究。

E⁃mail:zblei@
. All Rights Reserved.
企业并非缺乏效率,但它是否违背公平原则呢?要对公平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就要对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实际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本质区别不在于谁是生产资料的占有者,而在于最后如何进行剩余产品的分配。

一尧分配制度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最本质的区别
1.对剩余进行分配的索取权是不同所有制的本质区别
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两种截然对立的所有制形式,在其定义上,两者均是以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形式作为显著区别。

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各种股份公司的出现,乃至股份的持有广泛化、普遍化和小额化,似乎逐渐地模糊了两者的界限,使其变得不再清晰。

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区别在何处?生产资料的占有方式不同,最终体现在何处?马克思[5]指出,“私有制不是一种简单的关系,也绝对不是什么抽象的概念或原理,而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总和”。

不同所有制表象上是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实质上却是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有两个极端的假设:一个公有制企业,最后分配的时候将剩余产品交给了少数参与劳动与管理的企业员工,它还是公有制吗?一个私有制企业,其所有者在极崇高的道德水平上,将每年的利润完全分配给了全体国民,它还是私有制吗?很显然,这种极端的例子是不存在的,但马克思[6]所说的“把所谓分配看做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错误的”所指的就是这种极端的假设。

不过不可否认,这个假设却可以确定分配制度是影响公有制与私有制最重要的因素。

仅仅从对生产资料占有区分公有制与私有制,是不完全的;单纯从分配结果划分,更是谬误的。

各个利益阶层所谋求的对生产资料的掌控,完全是为了最终获得分配剩余产品的权利,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这一点上都是毋庸置疑的。

如何对剩余产品进行分配,是公有制与私有制最本质的区别。

这两个极端的假设又引发出另一个假设:股份制是否是公有制?毫无疑问,一家拥有少数股东按照股本分红的企业决不是公有制。

但如果做另一个极端假设:一个拥有十亿人的国家,有五亿人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并参与剩余产品分配,那这家公司是否是公有制?再进一步,如果有九亿人拥有股份并参与剩余产品分配,它是否是公有制?更极端一点,如果全国只有一个人没有参股,它是公有制吗?如果这还不算是,那所有人都拥有这家公司的股份并参与剩余产品分配,它是公有制吗?如果我们进一步假设,每个人拥有的股份数都是一样的,且平均分配劳动成果,那这样的企业是否就变成了公有制呢?事实上,这种单纯的“生产资料占有”或“全体参与剩余产品分配”认知割裂了两者之间的联系,混淆了公有制与私有制关于生产资料占有的概念。

公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具备整体性,是全体国民对所有生产资料的同比例占有,最后的剩余产品要归全体国民所有,而股份制的前提是生产资料按照个人出资比例占有,即使人人都获得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哪怕所有人拥有的股权都是相同份额,只要最后依旧按照比例划分剩余索取权,这就是一种本质上的私人所有制,这种私有制不会随着覆盖范围改变性质,也不会由于股权的平均占有变成公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权带来的剩余索取权,是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最重要的区别。

进一步而言,最后的剩余索取权是对生产资料所有制影响最大的因素。

确定所有制的目的不是明确谁拥有生产资料、谁使用生产资料,而是确定谁能够获得利用这些生产资料生产所带来的剩余。

马克思在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论述中对此做出了解释,但当西方产权理论引入后,这种传统的政治经济学解释就被模糊了。

这主要是由于公有制与私有制的所有者对生产资料的掌控程度是不同的,从而模糊了对两者区别的认知。

公有制要求生产资料归全民所有,这种所有制所形成的产权制度具有整体性和模糊性。

整体性是指每一个国民都对所有国有资产拥有产权,同时全体国民也对所有国有资产拥有产权。

和公共产品的属性类似,这种产权归属并不存在冲突。

其模糊性在于单个国民无法区分自己究竟拥有多少产权,或者说具体哪一部分国有资产是自己拥有的。

这两种特性使得单个国民拥有的公有制产权无法控制,不可转让,于是出现了“公有制产权不清晰”的认知,而这种认知恰恰是建立在对私有制产权理论的基础上的,并不符合公有制产权的特性。

2.分配对象的辨析
正如前文所言,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分配之争,其关键的一个因素就在于对分配对象的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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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出现了混淆。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尤其是员工在企业中获得劳动收入,更进一步混淆了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分配对象的概念。

从中国现今的现实情况上看,国有企业员工的工资福利(包括隐性福利)等明显高于私有企业员工,尤其是垄断企业中高工资高福利与低劣产品和服务的对比,更加剧了普通国民对国有企业在“分配”上的不满,甚至出现了“国有企业拉大收入差距”的谬论。

事实上,这种观点本身就混淆了对分配对象的认知。

之所以出现这种认知错误,在于中国20世纪60年代末至
80年代初实行的分配平均主义的“大锅饭”制度。

只要参加劳动就可以获得差距很小的报酬的分配制度,用“平均主义的劳动报酬”表象代替了“国家占有剩余产品”的事实,混淆了“劳动报酬”与剩余分配的概念,并将这种对公有制分配的大众化错误认知延续到现在。

无论何种所有制形式,其分配对象或者说最终实现的分配目标都是企业生产所获得的“剩余”。

剩余的归属才是所有制的本质区别。

作为分配对象的剩余,是企业在进行生产后扣除了包括劳动力成本等一切生产成本之后所产生的剩余。

如果把劳动者的报酬分配混淆其中,就改变了分配对象的属性,给认知造成障碍。

因为劳动者报酬的获取,是劳动力提供者与资本提供者双方市场博弈的结果。

在不同时期,这种博弈结果必然带来对劳动力报酬的不同认知。

马克思[7]指出,“简单劳动的生产费用就是维持工人生存和延续工人后代的费用。

这种维持生存和延续后代的费用价格就是工资。

这样决定的工资就叫做最低工资。

”因此,无论所有制形式如何,其分配对象都是扣除了一切费用的剩余,一旦将劳动报酬与剩余索取权混淆,就会出现认知的混乱,混淆对分配对象以及分配本质的认识。

公有制条件下,劳动报酬归参与劳动的劳动者所有,同时,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国民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私有制条件下,劳动者只拥有劳动报酬,剩余则全部归资产所有者所有。

3.分配的整体性与模糊性是公有制的特点
如前文所述,公有制产权制度具备整体性与模糊性,包括劳动者在内的全体国民共同拥有剩余索取权。

这种产权的整体性与模糊性又带来了分配制度上的整体性与模糊性:即剩余产品归全体国民所有,但却无法说出每一个国民具体分配多少。

与私有制明晰的产权和分配权相比较,公有制的产权与剩余产品分配似乎很容易带来认知与执行层面的问题。

产权的整体性与模糊性使得国有企业“所有者缺位”问题在相当长时期内影响着企业的管理机制,因此而产生的企业管理者对剩余索取权的攫取又带来了分配不公与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而这也成为公有制企业效率低于私有企业的理论依据与现实证明。

事实上,公有制的产权制度与其分配制度是一个紧密配合的体系,这是公有制的特点而非缺点。

第一,分配的整体性并非分配的平均性。

产权整体性所带来的分配整体性,是指全体国民共同占有国有企业生产所带来的剩余。

在私有产权基础上,这种剩余分配能够清晰地显示出来,但在公有制基础上,这种分配并不能清晰地展示。

事实上,“公有制下企业剩余归全体所有,按人平均分配”这种观念本身是建立于私有产权基础上对分配的认识,公有制分配的整体性并非分配的平均性,这两点是完全不同的。

也正是这种从私有产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对公有制分配错误的认知,才造成了中国20世纪60年代后的对公有制分配的认知错误与混淆。

第二,分配的模糊性造成对国有企业分配制度认知上的模糊。

国有企业剩余分配最终应由国家统一支配使用,用于全体国民福利的提升。

这种剩余分配分为两个方面:用于投资或者用于消费。

投资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过程,消费并非是简单的把剩余进行分配,而是应该投入到提升国民福利水平的领域,诸如医疗、养老、教育、住房和公共用品(甚至可以用为每一个国民
“派红包”的方式)等福利支出,用大范围的福利覆盖来进行分配。

短期看,即使在一个相对公平的制度体系下,这种分配也不是平均的,国民具体状况的不同必然会带来享受福利即对国有企业剩余占有的差异,但从长期来看,这种分配却可以做到接近“平均”。

第三,公有制分配的整体性带来了分配的绝对公平,模糊性保证了分配的相对公平。

收入出现差距的根源在于剩余产品的分配方式。

首先可以肯定一点,参加劳动者按照付出的劳动获得劳动报酬,这是公平的。

但在私有制的分配制度下,剩余产品的分配与劳动者无关,而在公有制下,劳动者可以继续参与剩余产品的分配。

很明显,私有制的分配扩大了收入差距,而公有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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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却缩小了收入差距,保证了分配的公平。

尤其是公有制分配的整体性,使得所有国民均拥有同样的剩余索取权,保证了分配的绝对公平;而公有制分配的模糊性,又能够保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与空间维度上,国民能够享受到相对的分配公平。

如在医疗保障体系下,一个年老多病的国民显然会比一个年轻健康的国民占有更多的资源,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年轻健康的国民也将会在未来享受到同等条件的医疗福利。

这种分配的相对公平性正是根植于分配的模糊性。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出现诸如“国有企业拉大收入分配差距”的论断呢?事实上,这种论断并不能简单地说是错误的,它是有着部分事实依据的。

但这个结果并非是公有制带来的,而是在监管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管理者利用信息优势制定出对自己有利的分配制度造成的。

这种分配本身就是与公有制分配体系相矛盾的。

要对这个问题进行澄清,就有必要对资本与劳动力这两个生产要素对剩余产品分配权的博弈进行分析。

二尧剩余索取权博弈过程中的影响因素
分配是指对企业的剩余进行分配。

这就出现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企业的“剩余”究竟是多少?如何才能确认企业的剩余是合理的?在马克思的论断中,资本在剩余分配中拥有支配权,而劳动者只能被动接受。

这是因为资本是稀缺的,劳动力供给是过剩的。

这符合马克思所处时代的资本与劳动力市场特征,即马克思本身就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论述了资本与劳动力对分配权的划分,并未否定市场供求对两者之间的影响。

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在分配制度的争论上都涉及到劳动力报酬与资本报酬之间的分配以及两者之间分配比例的问题。

事实上,这一争论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企业生产“剩余”是否合理。

只不过当这一比例划分出现的时候,就在事实上混淆了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分配概念,将原本清晰的问题复杂化。

如前文所言,无论何种所有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剩余索取权。

生产资料占有形式仅仅是获得最终目的的手段,只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生产资料与劳动力的相对稀缺程度是不一致的,这才导致了对剩余索取权划分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

可以说,剩余索取权是资本与劳动力之间博弈的结果,这一结果是由资本与劳动力市场供求所决定的,并受到社会体制与福利制度的影响。

1.资本与劳动力市场供求决定剩余索取权的变动
从私有制诞生之日起,资本一直是稀缺的,劳动力的供给则相对充沛,甚至相当长历史时期还是一种极度过剩的状态。

资本所有者提供生产资料,雇佣劳动力进行生产,两者之间的市场供求严重失衡,使得资本所有者利用自身的稀缺性获得了剩余索取权,劳动者仅仅获得维持劳动力再生产的劳动力补偿,更极端的情况甚至是劳动力再生产也无法维持下去,马克思对此曾做过详细的解释[7]。

但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资本的稀缺性在逐步减少,而劳动力的稀缺性在不断增加。

尤其是在社会分工日益明确且细化的现代社会,劳动力供给甚至出现了结构性失衡,这也使得两者的市场供求出现了变化,劳动力提供者在剩余索取权分配博弈上获得了一定的优势,部分掌握高级技能的劳动者甚至可以在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市场博弈中占据优势。

拥有高技术水平的劳动力获得高报酬,这一点在职业经理人体系中表现得最为明显。

发达国家的职业经理人市场非常成熟,职业经理人凭借其劳动技能的稀缺性,可以在劳动雇用价格之上获诸如股票、期权和公司干股分红等诸多奖励。

这种分配已经脱离了传统的分配体系,表明少部分劳动力提供者拥有了获取企业“剩余”的能力。

同样,在某些高技术领域,产品的开发劳动者也可以获得类似的报酬。

这些拥有高级劳动技能的劳动者,其实际的雇用价格可能远远超过维持自身劳动力再生产的价值,在企业的剩余分配中获得了一定的份额。

在高技术水平劳动力获得高报酬的同时,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也在不断提升。

劳动力供给的相对稀缺,造成了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也不断上升的趋势。

普通劳动者生活水平的提升,表明在资本与劳动力的市场博弈中,劳动力渐渐获得了超出维持劳动力再生产成本的一部分剩余分配,资本与劳动力之间的市场博弈由最初的资本完全获得剩余在逐步地变化,而这一变化是由资本与劳动力相应稀缺性所决定的。

但即便如此,劳动力也永远无法在与资本的供求博弈中占据主动。

资本的稀缺是绝对的,劳动力的稀缺是相对的。

“工人是以出卖劳动为其工资的唯一来源,如果他不愿饿死,就不能离开整个购买者阶级即资本家阶级”[7]。

企业可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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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雇用劳动者和到何处雇用劳动者进行选择,而劳动者只能选择被哪一家企业雇用。

当今西方国家的产业空洞化以及跨国公司的大规模发展,实际上就是资本在剩余索取权分配过程中占据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其可以选择劳动力成本较低也就是供给充分甚至过剩的地区,以在劳资博弈中获取主动。

但相比而言,劳动力的转移显然并不现实,其受到的限制也远远大于资本流动的限制。

因此,在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过程中,资本永远占据优势地位。

2.社会体制与福利机制影响剩余索取权分配
尽管剩余索取权受资本与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影响,但这并非是唯一影响要素。

不同社会体制与福利机制对企业剩余分配也有着不同的影响。

第一,不同所有制条件下,对劳动者的剩余索取权分配额度明显不同。

与私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相对的高工资与高福利是世界范围内的普遍现象,但这种高工资、高福利是建立在良好的企业管理与盈利能力上的。

在中国改革开放初期相当长的时期内,私营企业的员工工资待遇一直高于国有企业,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表现更为突出。

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公有制企业盈利能力低下,长期处于亏损状态,无法为员工有效提供工资与福利需求。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国有企业盈利能力不断增强,员工待遇也逐渐超出了私有制企业。

“中央政府控制国有企业普通职工工资显著高于地方政府控制国有企业,进而又显著高于非国有企业”[8]。

可见,在公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因而在剩余索取权的分配上,与私营企业相比劳资双方的博弈冲突相对较轻,劳动者可以获得更多的份额。

这种国有企业内部员工为人诟病的高工资高福利制度,只是在改革进程中的制度设计缺失所引起的。

完善了制度设立,就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但收入差距拉大并非由于这个原因,而是由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占有,这个问题是早已解决的理论问题,并不值得继续讨论。

仅从中国的一点事实就可以看到其本质:无数进私营企业打工者依旧拿着和十几年前自己父辈一样的工资,“珠三角地区12年来月工资只提高了68元”[9],这一现象迫使中国政府在2004年3月开始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但最低工资保障并未改变这一分配问题。

资本对工人残酷的剥削紧守着法律———这一道德的最低底线。

正因为如此,多地政府不得不频繁调高最低工资保障标准。

可见,只有在剩余索取权博弈中占据绝对优势的私有制企业,才是真正损害分配公平的始作俑者,并非国有企业员工获得的劳动报酬太高,而是私营企业员工获得的太少。

第二,法律的制度规制与工会的政治斗争为普通劳动者争取更多的剩余索取权。

随着社会进步与法律制度、政治体系的完善,劳动者在剩余索取权的博弈中获得的非市场支持力量也越来越多。

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包括对最低工资、社会保障等相关制度的实施,使得劳动者拥有了一个最低限度的工资保障。

同时,工会作为政治力量体系也开始逐渐成为剩余索取权博弈中重要的影响力量。

在劳资双方对剩余索取权的分配过程中,即使劳动力市场供求的变化对劳动者不利,工会体系也可以用政治力量影响分配结果,迫使资本家接受工人获得更大份额的剩余索取权。

工资的刚性特征就是这种非市场化剩余索取权博弈因素造成的,这种对博弈过程中弱势群体的保护是劳资双方长期反复博弈的必然结果,从而使劳动者报酬的一部分处于市场失灵的状态。

当劳动力市场供求切实发挥作用且与外部非市场影响因素一致的时候,劳动者按劳分配,在剩余索取权上所获得的比例是公平的,劳动者付出劳动可以获得符合社会认可的报酬。

此时私营企业的剩余归资本所有者所有,公有制企业的剩余则用于再分配来弥补收入差距。

这一特点充分显示出公有制的分配远比私有制更为“公平”。

三尧国有企业初次分配制度不合理扭曲了公有制的公平与效率
从之前的分析可以看出,公有制分配体系是一种公平的制度体系。

但这种公平的制度体系是建立在完善的执行制度基础上。

完善的分配体系不会对企业生产效率产生丝毫的影响,只有当企业内部初次分配制度出现问题,才会使这种公平的制度失衡,进而损害到企业的生产效率。

从改革开放后的劳动力供求上看,中国正处于由劳动力极度供给过剩、资本供给不足向资本供给过度、劳动力结构性供给不足的时期转型,收入差距拉大问题正在困扰着中国。

本应成为弥补收入差距中坚力量的国有企业却屡遭质疑,关键的原因是初次分配过程中出现了极度的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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