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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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建设安全。
第四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共同维护工程安全生产。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五条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办理有关安全生产的审批手续;
(二)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安全生产资料;
(三)组织安全生产验收,确保工程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四)协调、监督各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五)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设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保证设计文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提示性说明;
(三)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四)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条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施工安全;
(五)配备充足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
(六)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
(七)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二)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三)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四)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勘察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一)根据工程建设要求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完整的勘察资料;
(二)对勘察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并提出防范措施;
(三)参与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四)及时解决勘察过程中出现的安全生产问题。
第三章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明确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针对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保证施工设备、材料和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工程安全。
第四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制度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违反本制度,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