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转供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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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转供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能源供给的管理,有效节约能源资源,保障能源供应,促进能源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取得、使用和管理各种能源资源方面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煤炭、石油、天然气、水力、核能、可再生能源等。
第三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能源资源的监管,落实能源节约政策,促进能源供应转变。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各类单位和个人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资源,发展可再生能源,保障能源供应。
第二章能源供应
第五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的能源供应体系,保障各种能源资源的供给和稳定。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能源企业和个人采取措施,加强对能源供应的管理和调控,保障各类能源资源的供给。
第七条能源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能源采购计划,合理安排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确保能源供给的稳定。
第八条能源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保障能源供应的安全和稳定。
第三章能源使用
第九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和支持各类单位和个人节约能源资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十条能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能源管理制度,明确能源使用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对能源消耗的监测和管理。
第十一条能源使用单位应当加强能源技术改造,提高设备和设施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资源的消耗。
第十二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节能知识的了解和认识。
第四章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制定并实施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和规划,推动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可再生能源企业应当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技术研发和创新,提高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效率。
第十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资源的利用,支持和鼓励各种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资源。
第五章能源监管
第十七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各类能源资源的监管,落实能源节约政策,促进能源供应转变。
第十八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能源消耗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能源资源的使用情况,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措施。
第十九条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各类单位和个人的能源消耗进行监测和评估,制定相关的能源管理标准和指标。
第二十条各类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能源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能源资源的信息和数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国家有关能源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应当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法律制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国家能源管理部门所有。
第二十五条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由国家能源管理部门负责。
以上为《能源转供管理制度》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