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玩忽职守”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荒唐的“玩忽职守”
2005年9月1日,山西省静乐县段家寨乡闹林沟村民马改转在公路上打场晒粮,被过往车辆碰撞,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赔偿事宜得以妥善处理。
事情过去了4年,2009年8月26日,静乐县公路段路政大队副大队长路海源被静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玩忽职守立案侦查。
9月28日,静乐县人民检察院向静乐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认为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09年11月24日,静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刑事判决。
该院认为,路海源身为静乐县路政大队副大队长,对公路的路产、路权有管理、维护的职责,而被告人路海源不履行本人职责,对公路的路产、路权管理、维护、检查、督促、建议、制止不力,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念于系初犯,且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判决被告人路海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拿着有罪判决的判决书,路海源眼含热泪,百感交集。
自己真的有罪么?从玩忽职守说起所谓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这是一种不作为的方式。
要满足玩忽职守的行为,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职责,本身就没有职责上的要求,就谈不上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也就谈不上玩忽职守。
刑法第397条规定的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那么打场晒粮的管理,到底是不是路政机构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4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玩忽职守而在第70条规定中,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负有管理和保护公路的责任,有权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根据原交通部2003年《路政管理规定》第2条第2款对路政管理进行的定义,所谓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玩忽职守显然,根据公路法律法规立法的目的,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管理目标就是保护公路,通过保护公路,达到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目标。
保护公路就是保护公路路产(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这一物的自身完好及安全并由自身完好安全性能遭到损毁引起的畅通。
《公路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正是围绕这一行政管理目标,赋予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相关职责及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并不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正因为如此,《公路法》第45条、第46条等相关条款都明确规定: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
打场晒粮的行为属于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的行为。
在公路上设置障碍物,对公路自身的完好、安全并无大的影响,但是对公路行车安全影响很大,影响的是道路交通良好的安全秩序。
当该行为对公路自身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有一定影响的时候,打场晒粮的管理才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应有权依照《公路法》第46条和第77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但是,要明确: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的管理目标,是为了保护公路这一构筑物的自身完好安全畅通。
无罪的理由发生重大损失的结果必须与玩忽职守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缺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无法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这个案件中,重大损失的结果显然指的是违法打场晒粮的行为人马改转的死亡后果。
即使路海源具有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对所辖路段监管不力的
玩忽职守的行为,该行为与马改转的死亡后果也没有任何因果关系。
其次,路政管理的管理目标,对道路交通安全的保障同样能起到重要的作用,但是,不能因路政管理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就把道路交通保障的责任加给路政管理机构。
正如此案路海源的辩护人侯杰宇律师在辩护词中所说:当然路政执法也可能会起到公共交通安全的效果,但这并不等同于法定职责,就好比公安机关户籍管理也会起到监管计划生育的效果,但不能说监管计划生育也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
路政执法会起到保护交通安全的效果,交警交通安全执法也有可能会起到保护路产、路权的效果。
另外禁止在公路控制区内建设、挖设管线,还可以起到防止水土流失或监管城市、村镇规划的效果,公诉人错误的理解了法条,把效果等同于职责,以致作出了错误的起诉。
路政管理不应曲解2007年9月27日晚,刘某驾驶三轮车行驶至湖北省省道沙渔公路时,因陈某在公路上占道晾晒稻谷,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上江某、苏某死亡。
死者家属将刘某、陈某和公安县公路管理局和交警大队告上法庭。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分别由刘某、陈某和原告承担80%、10%和10%的赔偿责任。
公安县公路管理局的职责是保护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使公路、
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自身安全得到保护,而路障管理以及交通标志、标线等安全设施的管理不属于公路局的职责范畴,公路管理局没有消除打场晒粮和公路路障的法定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公安县交通警察大队已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已经采取了相关措施,履行了相关职责,亦无过错责任,不承担责任。
死者家属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08年3月25日,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前大量的涉路案件,并非得到上述案件的公正审理,而是曲解了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将大量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善的帐算在公路管理机构头上,以前出现的仅仅是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而此案则是一个信号的开始:如果不在立法上对公路路政管理职责进行更加明确的定义或解释,今后越来越多的路海源这样的路政执法人员将成为路政管理概念的牺牲品,届时,更多的路政管理执法人员将陷入刑事门,当公路路政执法人员人人自危时,势必人人远离这个岗位,公路的保护将走向无序。
有效改变这一现象,首先,需要我们全体广大公路管理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并大力向社会宣传这一职责外,要坚持不懈把类似案件打到底,必要的时候要向人大、政法委、纪检监察部门、上级检察机关和法院等机关反映,争取公正的判决,维护公路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公路立法上,要在《公路保护条例》中对路政管理职责进行具体和准确的定义,或者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中国务院授权交通主管部门的法规解释权,对该条例第21条进行解释,明确路政管理机构职责和障碍物的管理主体等相关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