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气象天气会商与协调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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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文件
民航空局发〔2010〕62号
─────────────────关于印发《民航气象天气会商与
协调暂行办法》等两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地区空管局、民航气象中心:
为加强空管局所属民航气象服务机构之间的天气会商和协调,加强民航气象运行信息通报,根据“三横三纵”运行体系建设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民航气象天气会商与协调暂行办法》(MD-TM-2010-002)和《民航气象运行信息通报暂行办法》(MD-TM-2010-003),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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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气象天气会商与协调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民航气象系统的天气会商机制,协调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的预报与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内由民航气象中心、地区气象中心和空管分局(站)气象台参与的全国性和地区性航空天气会商与协调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天气会商包括例行天气会商和临时天气会商。
第二章例行天气会商
第四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日9时30分组织地区气象中心进行例行天气会商。
例行天气会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民航气象中心通报中国气象局天气会商的预报结论;
(二)各地区气象中心简要通报本地区的天气情况和重要任务。
第五条机场气象台应当每日按时向地区气象中心通报— 2 —
本机场未来24小时重要天气的变化趋势。
第六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每日按时组织机场气象台进行区域例行天气会商。
区域例行天气会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区气象中心进行天气综述,重点介绍未来24小时、简要介绍未来48小时区域内重要天气的变化趋势,明确会商要点;
(二)机场气象台根据地区气象中心的安排发表会商意见;
(三)地区气象中心形成本区域范围的天气预报结论,制作《地区天气趋势》(见附件1)。
第七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日14时45分前,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将《地区天气趋势》向民航气象中心和华北地区气象中心通报,并通过有效方式向该地区机场气象台通报。
第八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日16时,组织地区气象中心进行例行天气会商。
例行天气会商包括以下内容:(一)华北地区气象中心进行全国天气综述,重点介绍未来24小时、简要介绍未来48小时全国重要天气的变化趋势,明确会商要点;
(二)地区气象中心发表会商意见;
(三)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形成全国范围的天气预报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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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制作《航空天气通报》(见附件2)。
第九条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日17时前,通过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将《航空天气通报》向民航气象中心和其他地区气象中心通报,并提供给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在运行协调决策机制视频会议上通报。
第三章临时天气会商
第十条出现或者预计出现影响本机场运行正常的重要天气,或者有重大飞行保障活动时,机场气象台可以与相关气象台开展临时天气会商。
必要时,机场气象台可以提请地区气象中心组织区域临时天气会商。
第十一条出现或者预计出现影响本区域运行正常的重要天气,或者有重大飞行保障活动时,地区气象中心可以组织区域临时天气会商。
必要时,地区气象中心可以与相关地区气象中心进行区域间临时天气会商,或者提请民航气象中心组织全国临时天气会商。
第十二条民航气象中心视情况组织临时天气会商。
第十三条当预计未来将发生大范围严重影响飞行正常的重要天气时,华北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及时为民航局空管局运行管理中心发布《航空重要天气快报》,必要时组织临时天气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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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重要天气快报》的格式同《航空天气通报》。
第四章协调服务
第十四条遇有重大飞行保障活动时,由民航气象中心或者地区气象中心组织协调预报与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遇有某机场或者某地区出现不正常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时,由地区气象中心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预报与服务工作;遇有跨地区或者影响全系统的不正常情况或者突发事件时,由民航气象中心组织协调相关地区或者全系统的预报与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机场气象台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地区气象中心协调本地区的预报与服务工作;地区气象中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请民航气象中心协调相关地区的预报与服务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民航气象中心、各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视频天气会商系统开展天气会商与协调工作;尚未建立视频天气会商系统的地区,应当采用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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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天气会商形成的结论,作为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制作相关预报的参考;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对依据其职责发布的预报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地区天气趋势》、《航空天气通报》和《航空重要天气快报》在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中的文件命名规则见附件3。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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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天气趋势
单位:发布时间:年月日时分
预报员: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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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天气通报
航空天气通报
民航华北地区气象中心
年 月 日 时
未来24小时全国航空天气趋势图
符号 中文含义
雨 沙尘暴 热带气旋
过去24小时天气回顾:
全国主要天气形势
受天气影响较大的主要机场
其他
未来24小时天气趋势(XXX日17:00---XXX日17:00)
主要天气趋势
影响飞行的主要天气及覆盖地区
其他
未来48小时天气趋势(XXX日17:00---XXX日17:00)
主要天气趋势
可能影响飞行的主要天气及覆盖地区
其他
预报员:
气象预报电话:运行管理中心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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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地区天气趋势》、《航空天气通报》
和《航空重要天气快报》的文件命名规则
根据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的文件命名规则,对《地区天气趋势》、《航空天气通报》和《航空重要天气快报》三类资料的命名如下:
文件名:PLCT1T2A1A2KK.DDE
其中:
“P”代表图形产品;
“L”代表图像格式。
“S”、“J”分别表示民航图形数据格式和JPG格式;
“C”代表制作中心;
“T1T2”代表资料类型。
“WZ”、“WT”、“KB”分别表示《地区天气趋势》、《航空天气通报》及《航空重要天气快报》;
“A1”代表区域。
“3”、“4”、“5”、“6”、“7”、“8”、“9”分别表示华北、新疆、东北、西北、西南、中南及华东地区;
“A2”代表有效时间。
用“E”、“I”分别表示24和48小时;
“KK”代表层次。
用“88”表示;
“DD”代表日期;
“E”代表制作时间。
用“0”、“6”分别表示上午和下午发布的《航空天气通报》和《地区天气趋势》的制作时间。
发布《航空重要天气快报》时,用发布时间(世界时)的尾数表示制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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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气象运行信息通报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了解全国各地区天气情况和变化趋势,及时掌握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运行状况,协调解决运行中的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运行信息,是指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的日常运行情况、不正常情况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等。
运行信息通报包括:即时信息通报、日信息通报和月信息通报。
本办法中所称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是指自动气象观测系统、民航气象数据库系统、天气雷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空管系统各级民航气象服务机构的运行信息通报。
第四条机场气象台应当设定相应岗位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民航地区气象中心的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信息通报工作。
第二章即时信息通报
第五条机场气象台应当向本地区气象中心即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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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信息:
(一)出现或者预计出现长时间影响本机场运行的重要天气;
(二)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影响正常服务时间预计持续30分钟以上;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六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向民航气象中心即时通报以下信息:
(一)出现或者预计出现长时间影响本区域或者区域内机场运行的重要天气;
(二)本中心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影响正常服务时间预计持续30分钟以上;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七条地区气象中心、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电话或者视频天气会商系统进行即时信息通报,并将详细情况在日信息通报中说明。
第三章日信息通报
第八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于每日16时10分前,向本地区气象中心通报前一日16时至当日16时的运行信息。
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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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响本机场运行的天气情况;
(二)气象服务情况;
(三)重要气象技术装备的运行情况;
(四)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九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日17时前,向民航气象中心通报本地区前一日16时至当日16时的运行信息。
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影响本区域主要机场运行的天气情况;
(二)影响本区域运行的重要天气情况;
(三)气象服务情况;
(四)重要气象技术装备的运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第十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气象业务监控系统向民航气象中心通报日运行信息,信息通报格式见附件1;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地区气象中心通报日运行信息,信息通报格式见附件2。
第四章月信息通报
第十一条机场气象台应当于每月2日向地区气象中心通报上月的运行信息。
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影响本机场运行的主要天气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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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气象服务情况;
(三)运行质量统计;
(四)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及维护维修情况;
(五)用户意见反馈及建议措施;
(六)人员(或者岗位)和气象技术装备变化情况;
(七)典型事例;
(八)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月4日向民航气象中心通报上月的运行信息。
运行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影响本地区运行的主要天气过程分析;
(二)气象服务情况;
(三)运行质量统计;
(四)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及维护维修情况;
(五)用户意见反馈及建议措施;
(六)人员(或者岗位)和气象技术装备变化情况;
(七)典型事例;
(八)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地区气象中心应当通过气象业务监控系统向民航气象中心通报月运行信息,信息通报格式见附件3;机场气象台应当通过传真或者其他有效方式向地区气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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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月运行信息,信息通报格式见附件4。
第十四条民航气象中心应当于每月8日通过视频天气会商系统,组织地区气象中心进行上月运行情况通报。
民航局空管局气象服务部和地区空管局气象服务部参加运行情况通报视频会。
第十五条民航气象中心于每月10日前向民航局空管局报告民航气象系统运行情况。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地区空管局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气象运行信息通报办法。
第十七条遇节假日时,月信息通报时间顺延。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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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运行信息日通报表
单位: ()地区气象中心年月日项目内容
影响本区域主要机场
运行的天气情况
影响本区域运行的
重要天气情况
气象服务情况
重要气象技术装备
运行情况
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通报人:通报时间:时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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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运行信息日通报表
单位: ()气象台年月日项目内容
影响本机场运行的
天气情况
气象服务情况
重要气象技术装备的
运行情况
其他需要通报的情况
通报人:通报时间:时分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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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运行信息月通报表
单位: ()地区气象中心年月项目内容
影响本地区运行的主要天气
过程分析
气象服务情况
气象台预报准确率观测错情率装备运行正常率运
行
质
量
统
计
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
及维护维修情况
用户意见反馈及建议措施
人员(或者岗位)和气象技
术装备变化
典型事例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注:“运行质量”一栏可根据本地区所属机场气象台数进行表格的增加或者删减。
通报人:通报时间: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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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 气象运行信息月通报表
单位:( )气象台 年 月
项 目 内 容
影响本机场运行的
主要天气概述
气象服务情况
预报准确率 观测错情率 运 行 质 量
装备运行正常率
重要气象技术装备故障 及维护维修情况 用户意见反馈及建议措施
人员(或者岗位)和 气象技术装备变化情况
典型事例
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通报人: 通报时间: 联系电话:
抄送:民航局空管办。
承办单位:气象部经办人:王新电话:87786829 民航局空管局办公室2010年3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