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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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方案

为完善特困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根据《X市特困人员供养及运行维护实施办法》(x〔X〕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权益为目标,建立完善特困供养制度,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运营水平,提高设施使用效益,促进城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目标任务

X年,特困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护理标准不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后管养水平显著提升。全区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进一步规范,特困集中供养水平逐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管理运营水平进一步提高,切实保障特困对象集中住养需求。开展为特困人员购买住院护理保险。

三、实施内容

(一)完善特困供养制度

1、保障范围。具有我区户口的老年人、残疾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无履行义务能力的,享受特困供养待遇。

2、供养标准。X年,特困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

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确定。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

对不能自理的特困对象,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其不能自理程度、救助供养形式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具体的照料护理标准。照料护理标准不得低于基本生活标准的10%,集中供养对象标准可适当提高。积极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建立照料护理保险等方式,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为不能自理的供养对象提供必要的照料护理服务,其补贴标准按照招投标价格确定。

3、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个人申请。申请特困供养待遇,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财产状

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区民政部门审批。区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动态管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应保尽保。按审批程序对供养对象实行随机复核、适时调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供养对象每年都要进行抽样审核、审批。供养对象实行区、镇(街道)两级档案管理,区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区民政部门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二)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运行维护

1、认真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申报工作。依据X省民政厅、财政厅《X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实施办法》(皖民福函〔X〕471号)规定,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等级评定工作按照供养服务质量、内部管理水平、基础设施条件和组织保障力度,由低至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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