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土地权益保护的原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残疾人土地权益保障原则
摘要:残疾人在社会生活和发展中处于及其弱势的地位,作为人民的一份子,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也应该享有正常人应该享有的所有权利,土地权益方面应该给与一定的照顾与优惠。
这既是应予关注的伦理问题,也是社会和谐发展必不可忽视的现实问题。
因此,深入研究残疾人权利的人权观念,加快推进残疾人权利保障体系,缩小残疾人生活水平与社会普遍水平的差距,使得残疾人更加充分的享受社会物质文化发展成果显的尤其重要。
本文论证了对于农村残疾人而言,土地权益是他们非常重要的、切实的保障方式。
如何从农村土地政策中找到一些切实可行能服务于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方式方法,关系到我国农村残疾人土地权益保障,本文章从农村现实出发,探究残疾人土地权益保障的原则。
关键词:残疾人平等公平土地权益残疾人权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残疾人口的社会保障在不断的向着更好的方向发展,解决我国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的方法
一、基本思路
树立和落实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把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一种历史机遇,以普通社会保障模式为载体来建设以促进农村残疾人生活保障为目标的土地制度。
二、基本理念
有限救济。
穆勒指出,对穷人提供的帮助如果不注意方式和成都,那就会得到相反的效果或者效果不大。
所以我们在实施救济的时候应该实行的是有限救济,即通过提供以不损害个人自助精神和自立意识为的适当救助,来达到救助的最大效果。
适度保障。
适度保障即是要兼顾公平跟效率,寻找方面的最佳的平衡点。
虽然从本质上来说,社会保障是经济保障,是通过经济支持来保障残疾人生活的方式。
但与此同时,它也不拘泥于提供“钱”这一个途径。
而适度保障只是提供基本的经济保障,对于“基本”一词的理解是不同的,不一样的国家、地区、时期的人会当天的有不一样的理解。
社会保障的理念及其目标。
这是对社会保障的水平有直接的问题,在突出国家责任的理念下,积极的追求高水平的社会保障建设从而导致较高的社保水平;而对于强调了个人责任的社保理念,一般都是追求基本的社会保障目标进而导致了比较低水平的社保状态;在强调国家责任和个人责任之间,一般追求一个比较适度的平衡点从而选择出一个适合自己的保障水平。
一般认为,社会保障水平在适度范围运作,可以对国家的经济发展有积极地作用,如果出现了福利水平过高的情况则会有碍经济发展,增加国民经济负担,从长远来说是不能持续的短命的高福利。
国外很多学者对于西方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过高的情况进行研究,得出了社保支出过大的话将会导致失业率增高、社保费用膨胀、财政负担等问题。
社保水平必须注意适度性,贯彻适度保障策略才是我们应该遵循的可以长期使用的保障,是既不是低标准也不是高标准的一种标准,能够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水平并且能够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
社保保障水平的确立,应该综合考虑影响保障水平的各种因素,遵循保障与激励相统一的原则。
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客体
在包括我国在内的社会主义国家,集体所有权的大规模出现是社会主义革命的结果,形成的集体所有权是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即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我国土地所有权的依据主要是源自于《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根据法律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外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就说明,我国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两种土地所有权制度。
除了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外,其余农村土地均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客体。
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农用地,二是建设用地,三是未利用地。
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用于非农业目的的土地,包括农民住宅用地即宅基地、乡村企业用地和乡村公益事业用地以及乡村公共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
《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
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从而规定了村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两类具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土地管理法》在此基础上作了进一步修正,在其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而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包括三类: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土地管理法》的这一规定在后来出台的《物权法》中得到延续。
四、农村残疾人土地权益侵害问题的客体
根据相关资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收征用补偿款、土地入股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宅基地分配,这是与农民生产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土地权益的四种权利客体或内容,也是残疾人合法权益最易受到侵害的四个方面。
不难看出,以上集中权益都是最基本的人权。
1.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所有的土地都是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承包经营权,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家庭承包经营权是核心。
残疾人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残疾人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承包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不仅体现在残疾人所分得承包地的数量上,也体现在承包地的质量上,以及有关土地承包的决策权上。
残疾人的土地承包权被侵害主要是指对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采取有别于一般村民的歧视性承包政策,不予承包或者少分承包地甚至以种种理由违法收回残疾人的承包地,妨害其享有与正常村民等同的待遇。
其中,最为突出的是残疾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法律政策规定,限制或者剥夺残疾人承包集体土地的权利。
2.征地补偿款分配权
征地补偿费用是国家对包括残疾人在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土地损失的补
偿款,残疾人同一般的村民一样当然应该有得到补偿的权利。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镇建设加快,国家征用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并且给与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巨额的经济补偿。
但是,在分配补偿款项的问题上,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补偿款用于兴办企业或者投资理财,不少则分给农民。
不过在分配过程中,由于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而出现了不公平的待遇。
主要表现在残疾人尤其是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土地补偿款的时候受到不公待遇,不分或者少分。
3.土地入股分红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土地征用越来越频繁和大量,很多乡镇开始将土地入股分红。
比如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集体资产折股分给村民,一些有条件的地区农民甚至不用直接种地,而是由集体集中起来进行专业生产,这些地方非农业发达,土地增值很快,为了保证土地增值不被外人侵占,就采取这种股份合作制使得集体组织成员共享红利。
而对于残疾人有些地方只给很少的权益。
4.宅基地使用权
1宅基地指的“是在其上专门建筑房屋或者准备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房的土地、建过房但是地上已经无物以及即将建房的规划用地三类。
宅基地使用权值得是自然人依法取得的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享有建造房屋居住使用的权利,宅基地包括建筑物的地基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空白基地,一般指辅助用房、庭院和历年来不用于耕种的生活用地及生活用房中的生产场地。
”在农村一些地区,宅基地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利益,后面有很多的经济利益,但不少地区在宅基地分配问题上对残疾人有所侵害。
由于我国是实行的是长期化、稳定性的土地政策,这使得农村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出生的人口无法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再加上近些年来城镇化进程加快政府征收土地增多,使得大批农民失地,其中当然包括残疾人,这些问题使本来就缺乏土地权益保障的残疾人来自土地的收益持续减少,加重了残疾人的家庭负担,这对农村残疾人保障工作都是挑战。
我国宪法与法律规定了土地征收的补偿办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产、农作物等)要给予适当的补偿并且对于失地农民应该妥善安置。
但是,我们目前的农村土地征收过程的合理性还不尽如人意,在补偿标准、收益主体以及安置责任方面不太合理,缺乏规范的程序和司法救济。
这在很大程度上侵害到了残疾人的利益。
五、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五项基本原则
作为社会社会保障的一个分支,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既有一般的社会保障的共同特点,又具备着自己的独特属性。
作者认为总体来说,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应该遵循五项基本原则。
要实现保护残疾人土地权益的最佳效果,不仅需要社会外部力量参与到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体系的建设中,更需要强化残疾人对土地权益的自我保护作用。
属于弱势群体的残疾人在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方面均有不足,这对其合法的土地权益的实现与保护都非常不利。
如果失去残疾人对自身利益的积极追求,仅仅依靠土地制度框架的构建是很难实现残疾人自身的土地权益的,保护残疾人土地权益必须加强残疾人的自助意识和维权通道,发挥每个残疾人的自身的主动性。
残疾人土地权益的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她面对这各方面的障碍。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就是以小农经济支撑着华夏文明的发展,从
1
汉唐到清末无不适建立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的以户为单位的小农经济,它分散的特点使得农民的集体意识比较差。
提高农村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发挥他们在自身权益保障中的主体作用,这对于农村残疾人土地权益保障有着积极的意义。
1.平等原则
平等具有悠久的思想源流。
在思想历史上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时期,比如亚里士多德的平等的正义理论。
西方思想中也广泛的存在着平等概念,然而平等的内涵见仁见智。
2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类似事物类似对待,不同事物区别对待。
不一样的事物应该给与区别的对待,应该区分他们的不同。
3“纵观人类的思想史,我们可以看到平等观经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相同事物相同对待,一般情况体现在群体内的平等,同一个群体内,由于性别、种族、社会出身、财产等相似性,同样情况受到同样的对待,而这同时意味着因为性别、种族、社会出身、财产、年龄、身体状况等的差异,不同情况也将待遇悬殊,因而,不同群体的不平等被赋予了合理性,歧视也相应的体现于不同的群体之间。
这种平等观下,权利主体失去了普遍性,与其说它在追求平等,不如说它在捍卫特权;”二是4“人就是他们是人而言的平等”的平等观点。
这是一种抽象的没有差别的平等,是人自由权利要求的彻底而纯粹的平等,是排除了一切个性差别的平等。
在此处的人时指抽象的人而非某些人,“是指一切人,是指摒弃了阶级、种族、肤色、语言、宗教、财产状况、受教育程度以至国籍等各方面的差别,仅具人的生理特性的人,换言之是生物学和社会学上不带阶级性的人”。
这种平等的观点是一种形式的平等观点。
该观点首先确立了残疾人与其他人在法律上具有平等的权利,这种权利不以“人”任何自然的或社会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只要他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任何自然的或社会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只要他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他就应该享有这些权利。
罗尔斯的第一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由一种平等的权利”基本上两者相符合。
但事实上是,人在而客观上存在着先天和后天的诸多差别,这种权利的平等并不能表明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拥有了享有和现实这些自由的手段,他们只是在权利的平等并不能表明残疾人和其他人一样享有着实现这些自由的手段,他们只是在权力上平等的。
而每个人在自由的实现程度上显然是不同的,这一平等观只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平等的机会,价值仅在于为残疾人权利保护之不歧视原则提供了理论支撑。
5“可见形式平等理论对于残疾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充分的、不彻底的,给能力强弱有别的两个人以平等的机会本身看似平等其实不平等,它只能使强者真正享有完全的权利,越来越多的控制社会资源,残疾人等弱者越来越弱,形式平等发展下去只会造成更多的不平等,赤裸裸的将劣势一方的弱势地位放大,加剧其双方的差距。
随着经济的发展,是指平等理论出现并日益完善。
”
6“所谓实质上的平等原理,主要指的是为了在一定程度上纠正由于保障形式上的平等所招致的事实上的不平等,依据各个人的不同属性采取分别不同的方式,对作为各个人的人格发展所必须的前提条件进行实质意义的平等保障。
”罗尔斯的地儿正义原则对其做了很好的诠释:“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2亚里士多德:平等就是相类似的事物收到类似的对待;不相同的事物应一句它们的不同而予以不同的对待。
3周勇.少数人权利的法理--民族、宗教和语言上的少数人群体及其成员权利的估计司法保护[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1.9.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1.3.
5尽管很多人对此存在分歧。
哈耶克根本否认有所谓的“实质平等”、“社会正义”等概念存在,他把社会理解成是自发形成的,而不是一个分配财富的实体;“诺奇克主张,国家不能是罗尔斯所期待的那种过于严格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国家,而只是那
种最宽松或干预最少的国家;因此,他认为,国家的正当性在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任何以平等为名而干预或侵损个人权
利的做法,也必定是对国家所赖以为据的正当性的违背。
”参见的邓正来.哈耶克社会理论研究[J].北京三联书店,2004.
6林来梵.从宪法规范到规范宪法: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社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即公平的机会均等原则和差别原则。
该原则通过对先天和后天不幸弱者以某种补偿,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对强者某些自由的限制,如在经济领域是“向财产拥有者课赋税以为公共而利用的义务,同时限制契约的自由,这就是限制可能会带来社会弊病的经济强者的自由。
”使所有人可以同等的利用机会,以类似的手段和资源去达到他们的目的。
表达了“一种尽力想通过某种补偿或者再分配使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的愿望。
”有学者也指出:“或者由于自然的原因无法拥有平等的资源或者由于社会的原因受到歧视而被剥夺了本应拥有的资源,根据把人们当作平等个体来对待的原则,少数人的潜在损失必须受到关心,政府应当补偿给他们没有拥有而本应拥有的那部分资源。
”“从表面上看,第二正义原则好像是在为不平等辩护,实际上是这种不平等是严格的条件下适用的:一个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另一个是要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公平和效率的平衡和相互促进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机制,也是人们追求的社会分配目标。
按照社会分工的原理,市场机制比较侧重社会效率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则注重社会公平的实现。
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的重点,要放在社会公平的目标上,通过在不同人群之间的收入转移支付,缩小市场机制所造成的过分贫富差距,补偿社会经济风险所造成的一部分人的收入损失,从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
但是,社会公平并不等于社会成员的收入平均,一味追求收入的平均,就会挫伤社会成员的生产积极性,最终将使社会保障制度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受到损害,从而也影响到社会公平目标的实现。
衡量新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否更具生命力,就是要以生产力为标准。
效率是公平的基础,任何损害效率的行为终将损害公平;同样的,损害公平也将损害效率。
公平与效率不是截然对立的,在建立新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时候一定要二者兼顾,激励劳动者提高效率,进而达到更高的水平的公平。
纯粹的市场经济不能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最优组合。
市场能够保证效率的不断提高,但却必然的会导致一些不公平,尤其是收入的分配不平衡,这是市场失灵的表现。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效率通过市场实现,如果没有了政府在公共领域实施的促进公平的措施,必然出现效率较高
2.禁止歧视原则
残疾人的禁止歧视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方面,显性的歧视,即对残疾人与成长人区别对待,不给或者少给权利,剥夺其应该得到的收益。
所有的残疾人拥有和正常人相同的或对等的权利,享有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保证的一切权利,尽管残疾的程度和类别不同。
第二方面,就是内部歧视。
即在残疾人内部区别对待,造成不公平。
就残疾人内部的平等性,虽然残疾程度和类别天然的不同,这是一种内部平等。
第三点:隐性的歧视,残疾人由于自身的限制(如四肢残疾者无法进行亲自进行农业活动),也由于外部制度、环境的障碍,尤其是社会相关制度法规的不健全可能对残疾人表明公平,实际剥夺残疾人权利的现象。
3.优先实现原则
因为残疾人是比起普通人更多需要社会保护和关照的一群人,社会和政府给与的公平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并不能满足残疾人权益保障的需要,因为平等不等于正义,罗尔斯指出:“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更确切的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社会制度。
”残疾人由于自身的生理原因及心理原因,更因为外部制度的设计,在资源的占有和利益的取得上处于弱势地位,无论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还是在社会、经济、文化权利方面,面对外部世界的重重障
碍无法真正实现“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的美好誓言。
残疾人权利的明确提出,就是要因不同的情况而区别对待,对残疾人权利给予倾斜性的保护,给残疾人更多的应由的关注和照料。
因为唯有如此,餐能提高残疾人追逐利益的能力,使得所有人面对资源、利益和机会以貌似不平等的方式站在同一起点,拥有大致相当的权利和追求利益的能力。
这种倾斜性的保护正式我们要求的残疾人优先实现的原则。
4.社会帮助原则
7“《残疾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对残疾人福利性企业事业组织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实行税收减免政策,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
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的产品,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企业生产,并逐步确定某些产品由残疾人福利企业专产。
政府有关部门下达职工招用、聘用指标时,应当确定一定数额用于残疾人。
对于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从以上法律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残疾人的政策是鼓励他们自强自立,而不是给予他们物质的支援。
但是这些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它们能否得以执行,完全取决于地方政府。
所以,你能看到上述情况,就说明那些地方的政府失职了。
”
社会应该营造积极的保护残疾人,尊重残疾人的文化氛围,推进关爱残疾人优待残疾人的社会意识,把增强全社会平等意识和弘扬先进文化作为保护残疾人土地权益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在决策层大力推进男女平等性别理念纳入主流决策,努力推进促进公平公正的享有土地权益的政策规定的执行,在基层乡镇,通过倡导和宣传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活动,使人们更多去了解和形成这种帮助残疾人的意识,通过开展人们喜闻乐见的宣传普及活动,充分分享文化的快乐而自觉的接受思想的熏陶。
发掘农民易于接受的本土题材,发挥民间群众创造力,将平等仁爱的理念与各类戏曲、快板、歌曲、相声等娱乐方式结合起来,寓教于乐。
重视发挥广播、电视、互联网的作用,引导大众传媒办好残疾人、法制相关节目,让农民更好的接受先进文化的熏陶,促进残疾人保护事业的发展。
在农村,以村组为单位发动大家帮助残疾人;在城市则以小区为单位帮助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应该鼓励社会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帮助他们自食其力,在能够胜任的情况下优先安排残疾人进入工作岗位,公司应该建立帮扶对象机制,将帮助残疾人作为每一个社会企业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这样促进帮扶的顺利进行,同时引领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建议制定公司章程规定帮扶残疾人的数量,以此来优化社会企业的责任意识帮助残疾人更好的就业;在NGO方面,应该发挥志愿者组织的重要作用,在社会参与度方面,可以学习欧美的义工制度,每个人都应该至少在义工组织服务一定年限,形成一种个人的服务意识,让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能以此为乐以此为傲,促进社会和谐。
5.社会保障原则
提升社会责任意识,鼓励民间力量进入残疾人社会保障领域突出国家责任并非是要国家包揽一切。
即使是北欧国家的高福利模式,由于面临的严重的财政压力,也在进行反思。
如,有人在称赞高福利的“瑞典模式”的同时,也出现了对
7《残疾人权益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