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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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价费[2010]117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南宁市卫生局)南宁市物价局【发布日期】2010.10.13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财政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重新明确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
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10〕117号)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桂价费字〔1993〕169号)、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执行〈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价费字〔1994〕129号)、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卫政法发〔2010〕21号)、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规范我市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南价费〔2005〕83号)及南宁市物价局、南宁市卫生局《关于降低
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南价费〔2008〕14号)有关文件规定,为保证
我市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预防食品中毒等事件,经研究,现就你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附后。
二、从业人员体检收费属事业性收费,收费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收费收入按政府非税收入有关规定管理。
三、你中心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南宁市科园东五路5号,市政务服务中心四楼物价窗口),实行亮证收费及收费公示,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10年
10月1
日起执行。
附件: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南宁市物价局 南宁市财政局 南宁市卫生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南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从业人员体检项目及收费标准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