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邮政条例修改的意见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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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南省邮政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张家界市人大主任:
自2009年10月1日新《邮政法》正式实施后,我省将按照新《邮政法》的精神修改《邮政条例》。

为了使市人大主任及各位人大代表更好地履行神圣的代表职责,现将我市邮政的情况及我市邮政人对此次《邮政条例》修改的意见及建议汇报如下:
一、张家界市邮政局的现状
(一)现状
自2006年以来,作为履行国家赋予普遍服务义务的国有企业,中国邮政经历了三次国家主导的职能、业务、结构调整——邮政政企分家、邮政储蓄银行剥离、邮政速递物流公司分立。

现在的张家界市邮政局主要承担着普遍服务的义务并经营传统的邮政业务,如包裹、信函、邮票、报刊发行,以及代理类业务,如代理保险和代理金融业务。

由于传统邮政业务的萎缩,同时,张家界市邮政局又承担着履行普遍服务的职责和义务,张家界市邮政局的经营压力十分巨大,政策性亏损十分严重。

(二)张家界市邮政局近年来的主要工作
张家界市邮政局在为社会提供普遍服务的同时,积极探索其他的服务社会的方式,近年来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投递平台建设
张家界市邮政局为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职责,更好地服务广大人民群众,近年来加大了投递平台建设,投入资金改善投递硬件设施,为投递人员配备了电动自行车等,同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招聘投递人员,优先录取下岗再就业人员加入到投递队伍,在充实投递队伍的同时,也为我市的下岗再就业和社会稳定贡献了一份力量。

2、完善三农服务站体系
邮政服务“三农”,重点是要抓好服务网络的建设。

我们根据农村商品流通情况、农村邮政的发展现状,在农村发展连锁配送为特征的商品流通网络。

我们根据农民的购买习惯和消费需求,以“订单+配送”的形式,收订到农户、配送到农家、服务到田头,为广大农民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和生活用品。

在搞好农资配送的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将土特产品带进城的服务,不仅丰富了城里人的菜篮子,同时也充实了农民的钱袋子;为农民提供综合科技信息服务,推广农业科技知识。

3、构建社区服务站网络
社区服务站是邮政拓展服务深度和广度的重要举措。

通过加盟、新建、合作等方式构建社区服务站网络,邮政不仅将传统的邮政服务和其他代理的服务延伸到城乡的各个角落,方便了百姓的生活,也为提高服务社会化水平找到了一条新路。

4、服务张家界旅游经济
“以游兴邮”是张家界邮政的发展战略,结合当地的旅游特
色,服务于旅游经济,是张家界邮政的必由之路。

为此,张家界邮政不仅在去年启动了申办“张家界”特种邮票的活动,借邮票的“方寸之间”为张家界旅游摇旗助威;近年来更是不断结合旅游开发有特色的项目。

邮政智能化明信片门票系统就是其中的范例。

作为景区门票的邮政明信片,不仅就有收藏、环保功能,更能宣传张家界旅游,借此提升张家界旅游的文化品位和内涵。

二、关于《湖南省邮政条例》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由于此次《邮政条例》的修改有上位法《邮政法》参照,同时又必须符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为此,我代表张家界邮政向市人大主任提出我们的修改意见:
1.《湖南邮政条例》的修改应严格遵循上位法确立的原则。

新颁行的《邮政法》确立了“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原则,从法律位阶的角度来看,《湖南省邮政条例》的修订同样也应当严格遵循上位法已确立的“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原则,而不能违反或者突破。

这是本次修订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是我们提出所有具体修改意见的前提与基础。

2.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的法律地位应当区分,快递业务应单列一章。

邮政企业代表国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同时国家以《邮政法》立法的形式确立“邮政专营权”、“普遍服务补贴与基金”及车辆优先通行等一系列的权利。

法律赋予的这些权利是为了邮政企业更好地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这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体现。

履行普遍服务的邮政企业与以盈利为目的的快递企业在《邮政法》中的法律地位不一样,邮政企业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市场竞
争主体,这是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的根本区别所在。

基于邮政企业与快递企业在法律地位和市场角色上的区别,新《邮政法》在第六章对《快递业务》单独予以规定,两者并没有相提并论、混为一谈,更没有授予快递企业一系列的优惠条件与权利。

修订的条例应当按照《邮政法》的基本体例将快递业务单列一章,并相应对整体结构予以调整,同时取消《邮政法》没有明确给予快递企业的所有权利与优惠条件。

3. 邮政专营权、普遍服务补贴及基金的问题应进一步明确。

新《邮政法》确立了“邮政专营权”,但仅作了原则性规定。

既然本次省邮政条例要修改,应考虑进一步明确邮政专营权的范围,为国务院界定专营权的范围提供有益的借鉴。

邮政专营权范围的界定是一个标杆,将明确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的各自经营范围,同时邮政专营权也是一个法律的准绳,界定邮政专营权的范围后,侵权与否、合法与否的问题将有明确的标准。

当前,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快递企业不受约束地从事与邮政企业益阳的寄递业务,当然也包含“信件和国家机关公文”。

由于缺乏明确的经营范围的界定和有效的市场监管,快递企业的经营活动将可以全范围的渗透到邮政企业的业务范围,这样将会导致一种结果,“邮政专营权”和“保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成为空话。

在国务院尚未明确之前要改变这种状况话,我们建议,在本次地方慈宁宫法规的修改中科学地界定“邮政专营权”的范围。

我们建议采用概括家列举的方式对“邮政专营权”明确为“300克以下的信
件及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各类证照、各类票据、水电气视等公用事业客户账单、经融机构对账单、国家机关公文、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院校录取通知书等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这样界定既是对《邮政法》已确立的“邮政专营权”的保护和体现,也维护了信息安全和邮政市场的良好秩序,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也彰显湖南地方立法的突破与特色。

《邮政法》对“邮政普遍服务补贴与普遍服务基金”也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但国务院的具体办法尚未出台,因此,本次我省修订邮政条例也应着力解决这一问题。

普遍服务的实质主体是国家,邮政企业是在法律之下,代替国家履行这一义务。

普遍服务这一具有公益性的服务是以“提高普遍服务水平,满足人民通信自由”为最终目标的,这也正是邮政企业文化核心;同时国家出于“提高普遍服务水平,满足人民通信自由”的目的,为邮政企业制定了《普遍服务标准》,使得邮政企业无法象快递企业一样以利益最大化为目的来安排一切经营活动。

因此,邮政企业没有能力也不应该来承担本应由国家负担的普遍服务局巨额成本。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原则不适用于邮政企业。

另外,由于普遍服务的刚性要求,邮政企业的网络必须无缝隙地覆盖全国各个角落,无论是边关哨卡、还是老、少、边、穷地区,也不管是一封信,还是一张报纸,邮政企业必须妥投到位,不能因为无利可图或是亏损就放弃神圣的职责。

相反,快递企业可以从市场利益
出发,决定自己的网络覆盖的深度和广度。

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在法律地位、市场经济地位等方面存在不同,但在承担社会责任上却有着共同的地方,正是有着这样的共性和差别,国家才设立基金、给予补贴。

在国家原则性设立“普遍服务补贴和普遍服务基金”后,地方立法就应该考虑如何贯彻落实这一规定。

我们认为,目前,地方立法机构应明确哪些优惠措施应当纳入补贴的范围以及基金的承担主体和承担方式。

对此,我们建议在本次邮政条例的修改中增加如下内容“省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通过划拨邮政基础设施用地、免征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带有邮政专用标识的车辆免办道路运输营运证并免交过桥过路等通行费、邮政企业及其网点免交工商登记费与年检费、各类税费的减免等形式对邮政企业提供的普遍服务、特殊服务给予补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和“省人民政府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基金由除邮政企业外的快递企业按照税后利润的8%向政府缴纳,基金征收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邮政管理部门制定”。

这样,《邮政法》的规定才真正地落到实处,才能真正地体现政府对邮政普遍服务实实在在的保障和支持。

4.邮政管理部门职能应有据可依。

新《邮政法》明确并强化了邮政管理部门的法律地位与职责,它从行政管理、审批备案、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赋予了邮政管理部门的只能,只是邮政普遍服务监管及邮政市
场监管的需要,也同时表明邮政企业在履行普遍服务的过程中有了一个强有力政府部门的支持和服务,也使得邮政企业在履行普遍服务时多了一份保障。

邮政管理部门的职能的界定应当以国务院的“三定”方案(国办发[2006]7号、8号)及《邮政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诸如省以下邮政管理授权的问题,补贴使用的监督主体问题,新增设行政许可的问题等,都应当有上位法的依据。

5. 支持普遍服务的措施应更具体、更具可操作性。

新修订的邮政条例应一如既往地体现“保障与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特色,使“划拨用地、免除配套设施费得、免收工商登记费、免收过桥过路费、村邮站设置、信报箱设计及日常维护、邮政设施建设征收土地的支持、对农村邮政物流的支持、对文件交换站的规范、通邮条件”等等问题都应当在新修订的邮政条例中具体明确,并使规定更具操作性。

例如:目前,张家界市正处于城市改造和建设的高峰期,大量的办公楼、住宅楼不断涌现,但在这种城市建设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对邮政企业履行普遍服务提出了难题。

按照现行《湖南省邮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新建城镇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应当将邮政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的建设纳入建筑设计范围,在地面首层设置信报箱(群)或者收发室,所需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未纳入建筑设计范围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

已建成使用的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未按照规定设置信报
箱(群)或者收发室的,由产权人负责补建并承担所需费用。

”但实际情况是新建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并没有在图纸设计阶段考虑邮政信报箱(群)的规划;已建成使用的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的产权人也没有补建信报箱(群)和收发室,从而导致邮政企业无法履行普遍服务。

从现行条例的内容也可以看出,正是由于该条款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粗放,缺乏刚性约束,导致这些建筑的所有者和建设者对该条款的规定视而不见。

我市新建的欣业家园、水榭花都、逸城桃源等住宅小区都存在此类情况。

因此,我们建议,在该条款的后面加上“不按要求进行改正的,建筑设计方案不予审批通过”,以加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张家界市新建的欣业家园、水榭花都、逸城桃源等住宅小区还存在传达室拒绝接受邮件的情形。

由于这些小区又没有建设信报箱(群),从而影响邮政企业的服务。

因此我们建议,在条例的修改中要体现办公楼、写字楼、住宅楼等接受邮政服务方的接收邮件的义务,以防止拒绝接收邮件情况的发生。

以上建议和意见请予采纳,以便修订工作更加合法、科学、合理、规范。

张家界市邮政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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