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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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目录
1. 范围1
2. 术语和定义1
2.1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1
2.2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
3. 依据文件2
4. 培训目的2
5. 培训要求2
6. 培训内容3
6.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及行政文件要求3
6.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4
6.3安全生产技术知识6
7. 再培训内容6
8. 学时安排6
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培训大纲
1. 范围
本大纲规定了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的对象、目的、依据、要求和具体内容。

本大纲适用于山东省境内从事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培
训和再培训。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除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外的(不需进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2.2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
从事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具体包括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含实际控制人),以及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及二级单位的经理、厂长等。

3. 依据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20号令)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号令)
(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5)《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等4. 培训目的
4.1熟悉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方针、政策。

4.2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和应急救援知识。

4.3 掌握相关安全技术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减少生产安全事故,达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目的等。

5. 培训要求
5.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按照本大纲的要求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5.2 安全培训内容必须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等知识。

5.3 培训应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采用多种有效的培训方式,加强案例教学;注重职业道德、安全法律意识、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综合培养。

5.4 培训可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推荐的优
秀教材,也可使用本行业的有关教材,集中培训。

5.5 培训应安排讲课、复习等环节。

授课内容及课时安排应符合本大纲要求。

考试内容和方式应满足《山东省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标准》的要求。

5.6 培训应按照电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造纸、酿酒等)、纺织、烟草、商贸及其他行业等分类组织实施。

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课程及课时设置应考虑不同行业的安全特点,确保培训的实用性和针对性。

6.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培训内容分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三部分。

6.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要求
6.1.1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形势及其发展历程。

6.1.2 法律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体系。

应培训的法律法规至少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相关安全生产行政文件要求。

应根据安全生产监管形势的需要,对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下发的行政文件要求适时培训,如《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鲁政办发[2007]54号)及《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13号令)等。

6.2安全生产管理知识
6.2.1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要求。

现场安全管理及标准化建设
掌握不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管理要求及相关行业(如冶金、机械、轻工等)的安全标准化建设要求,熟悉现场6S管理法。

现代安全管理理论与实践
掌握现代安全管理理论及建设实践要求,树立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的安全管理模式和管理机制,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6.2.4危险源(含重大危险源)辨识与风险控制
熟悉危险源的定义与分类、识别方法、风险分析方法及风险控制措施制定要求。

掌握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要求。

6.2.5事故致因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
掌握事故致因理论与事故预防原理,熟悉事故原因分析的方法及预防措施的制定原则及要求,熟悉安全本质基础理论及实践。

6.2.6 事故应急及救援预案
熟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的建设要求及应急救援预案的管理要求,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培训、演练及评审要求。

6.2.7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了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及实施标准对企业安全管理的促进作用,熟悉标准定义、要素及建立标准体系的步骤和方法。

6.2.8 企业安全文化
了解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础知识和建设企业安全文化的重要意义,基础知识应包括安全文化的定义、安全文化的构成、建设安全文化的步骤及方法等。

6.2.9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要求
熟悉事故的定义及分类,事故报告的时限及事故报告的内容。

(2)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分析
熟悉事故的调查步骤及要求,直接与间接事故原因的分析方法,以及预防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规定。

(3)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熟悉发生事故后应承担的法律法规责任、事故处理原则以及事故档案的建设要求。

(4)工伤保险
熟悉《工伤保险条例》,掌握工伤保险政策及工伤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6.2.10劳动防护及用品的监督管理
熟悉法律法规提出的对从业人员劳动保护的要求,掌握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定。

6.2.11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
熟悉法律法规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防护的相关规定,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申报、监测及有关职业病的法规要求。

6.2.12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熟悉与本行业相关的典型事故案例,通过案例分析,汲取教训,改善本企业的事故防范措施。

6.3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不同的行业类别(如电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及其他行业等)在实施安全技术知识培训时,应结合相应行业的安全生产特点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了解和掌握相应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

如:机械安全技术、电气安全技术、金属焊接安全技术、防火防爆安全技术、企业内运输安全、压力容器(锅炉)安全技术、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技术、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事故应急技能及现场急救技术等。

7. 再培训内容
7.1 新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7.2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新要求。

7.3有关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措施、新方法。

7.4 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技术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7.5 先进的安全管理经验。

8. 学时安排
8.1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初次安全生产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具体章节课时安排按照《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课时安排一览表》(参见附表)。

8.2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

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课程课时安排一览表
注:根据不同行业风险特点和实际情况,可合理确定课程重点及授课内容。

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为什么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答: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第二章第六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第三章第十四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
员主要是哪些人员?
答: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第二条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鲁安监发〔2005〕4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

具体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投资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从业人员是指除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外,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各项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的人员。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培训主要培训哪些内容?培训多长时间?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是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3是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4是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5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是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是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是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2是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3是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4是应急管理、应急预案
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5是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6是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7是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培训多长时间?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3号令和《山东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鲁安监发〔2006〕81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四、特种作业包括哪些工种?
答:按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规定《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1、电工作业。

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

含焊接工,
切割工;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5、登高架设作业。

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

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7、压力容器作业。

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8、制冷作业。

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9、爆破作业。

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10、矿山通风作业。

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11、矿山排水作业。

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

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

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14、采掘(剥)作业。

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

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五、特种作业操作证如何办理?
答: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设、制冷和空调作业、矿
山等等,都属于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特种作业,是必须办证的。

办证要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年满18岁;二是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工种作业的身体缺陷;三是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具备以上三个条件者可到市里专门的培训机构接受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0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学习期满由培训机构向市安监局提出考核申请,安监局接到申请之后安排人员对接受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理论、操作两方面考试合格后即可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证。

跨地区作业的人员,可由工作所在地的安全生产部门进行复审。

六、申请安全生产培训资质有哪些条件?申报程序有哪
些?
答:(一)申请特种作业培训资质应当具备以下7个条件:1是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2是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是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是根据培训规模,每个作业至少各有2名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兼职理论、实习教师;专职教师占教师总数比例不得少于三分之二;5是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6是每个作业必须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实习操作需要的教学设备及场地,其中至少有一
个产权隶属自己,设备齐全,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实习场地;7是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安全三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6个条件:1是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50万元以上;2是有专职的管理人员;3是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是有8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5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5是有能够满足同期5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100平方米以上;6是安全培训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四级培训资质应当具备5个条件:1是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30万元以上;2是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管理人员;3是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4是有5名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其中至少有3名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并且经省安监局培训考核合格,取得《山东省安全技术培训教师上岗证》的专职教师;5是有能够满足同期30人以上规模培训需要的教学及生活设施,其中专用教室使用面积60平方米以上。

申请培训资质的程序答:申请特种作业人员、三、四级培训资质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是具备资质条件的申请人将培训机构资质申请书、培训机构设置批准文件或者企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和前述(一)申请培训资质的条件规定的材料报市安监局一科。

2是市安监局自受理申请
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工作,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向省安监局推荐,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安全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于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市安监局办理延期申请。

七、企业为什么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对伤亡者履行赔偿责任的保险。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全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21]37号)专门下文进行部署,省、市安监局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运用责任保险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管理,是强化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管控的重要措施,有利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防范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有利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保障社会安定。

八、哪些企业要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答:全县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其他生产单位可自行参加。

我县的承保工作由省文件规定的两家财险公司负责。

九、安监部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怎么规定
的?
答: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包括调换工作岗位、离岗6个月以上重新回到原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时的有关从业人员。

十、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哪几种?怎么申请办理有关的证件?
答: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部点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批,批发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发证,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安监部门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经营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审批,目前由所在地安监部门审查审核发证,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常年零售证有效期为一年,临时零售证有效期不超过两个月)、经营的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
售经营者,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十一、烟花爆竹常年销售、临时销售许可证的发放有什么具体的标准?
答: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1)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的培训(2)实行专柜或者专店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3)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同时还要考虑以下要求:零售经营网点布设是否科学合理;农村集市和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有无集中和连片问题;是否符合一证一点、专店或专柜销售;零售点之间安全间距不少于50米规定等。

十三、请问申请办理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应具备有哪些条件?答: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2 )经营场所和周边建筑设施必须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经营场所和仓库,(4)有保管员,仓库守护员(5)依法进行安全评价(6)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7)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它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目前我市严格控制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数量。

十二、燃放烟花爆竹有哪些规定?
答:(1)文物保护单位;(2)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
线路安全保护区内;(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6)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燃放安全监管由公安部门负责。

十三、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应该怎样处罚?
答: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察,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问:我们想上一个新的企业,请问一下,在安全条件上有什么要求?
答:《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213号令)去年8月份正式开始实施,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生产条件有具体规定,包括:(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对周边设施、单位的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安全方面的影响;(3)建设项目周边设施、单位生产活动和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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