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业务考评计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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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度全省基层检察院业务考评计分指引
注:
1、以上计分把握一点,需要得分的项目未完成的,按0分计;需要扣分的项目未违反的,自评基础分填0分,省院再以末位负分换算方法计出基础分;同一个项目既有得分又有扣分内容的,按实际累计加减分计算得分。
2、基层院有某项职能和机构,由于自身原因而无开展该项业务的,基础分自评时填“未开展工作”。
因客观原因尚未具备开展某项业务工作条件的基层院,基层院在该项工作基础分自评时填“无”,并且要书面报告说明,省院在考评时取其他基层院该项目平均评价分计分。
3、民事行政工作第33项人均审查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数,评分办法修正为:“直接受理或上级院交办、督办、转办并审查处理的案件,每件计1分。
人均审查处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基础分=受理后的审查处理件数÷被考核基层院上年检察干警数。
4、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第39项人均息诉案件数,最高评价分为5分。
评分办法修正为:“对不符合监督条件的申诉案件,以书面形式进行释法说理,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的,每件计1分。
促成申诉案件和解的,每件加1分。
人均息诉案件基础分=被考核基层院当年息诉案件得分÷被考核基层院上年检察干警数。
”
办理串案的,5件以下按2件算,5-20件按5件算,20-50件按10件算,50-100件按15件算,100件以上按20件算,下同。
”
5、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第43项,评分办法修正为:“因未及时处理或处理不当,导致涉检来省、进京信访的,每件分别减0.5分、1分。
6、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第48 项,评分办法修正为:“对被考核基层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立案复查的,每一件计1分。
”
7、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第49 项,评分办法修正为:“刑事申诉案件经立案复查,改变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的,每件加5分;提出抗诉意见被检委会采纳的,每件加3分;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每件加1分,被采纳的,每件再加1分。
”
8、计算数据不是整数的,以小数点后四位数为准,小数点后四位数之后的数据四舍五入;百分比数据以小数点后两位数为准,小数点后两位之后的数据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