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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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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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
台政办发〔201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行政审批合法合规、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加快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创新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我市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信息
(一)公开行政审批项目。

在网站和办事窗口公布行政审批事项、规定、条件、数量、程序、期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包括电子文档)等信息;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健全本地、本部门的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二)公开行政审批过程。

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全过程咨询、说明、解释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

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

审批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
于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

(三)公开行政审批结果。

对批准的事项,要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实行“阳光审批”。

不予批准的,要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审批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实施的行政审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及时向法制部门提出维持、取消、调整、下放等相关建议,经法制部门会同审改办、编委办审查后,对行政审批目录以及行政权力清单和行政责任清单作出相应调整,并予以公示;调整权限在上级部门的,要及时向上级部门提出。

二、强化行政审批规范实施
(一)强化相对集中审批。

推进审批职能和监管职能分离,通过内部职能整合,将审批职能集中到行政审批处(科),强化“一站式”审批服务,行政审批原则上都要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分中心)进行“一个窗口”受理。

加强窗口授权,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工作,原则上授权到哪个层面,哪个层面的人员就要进驻集中统一办公。

通过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等方式,除需专家论证、技术经济评审、公开听证、集体研究、政府批准等重大复杂审批项目外,一般行政审批事项授权窗口受理、审核、审批后直接办结,提高项目即办率和窗口办结率,确保既能受理又能办理事项率达到省规定90%的要求。

条件暂时不具备且存在同一阶段针对同一个审批相对人的多个审批事项的,要明确实行行政审批处(科)室牵头、其他处室配合的审批制度。

(二)强化一次性告知行为。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严格落实容缺受理制度。

审查人员要按照行政审批规定办事,不得擅自增设或减少审批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下级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上级行政机关。

(三)强化限时承诺办结。

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规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应当即收即办,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建立审批时限预警制,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度,实行分级预警提醒。

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绿色通道”制度,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并逐步使其制度化。

深化最优化比对活动,通过与其他地市进行比对,力争审批承诺时限达到全省最短。

(四)强化审批流程再造。

按照简便高效的原则,依法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程序优化和环节简化,减少不必要的审查论证等环节,能够通过牵头部门综合审查得出结论的,一律不得自行组织专项审查论证;为审批提供支撑的论证、评估、审查,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由行政机关组织并支付费用,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国家已经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不得作为前置事项。

确需其他部门前置审查或提出意见的,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协调并反馈;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不得将审批机关内部流程外部化,转交当事人办理;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应当研究制订跨部门协同审批目录。

(五)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全面清理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对清理规范后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除依法设定、纳入清单管理的中介服务事项外,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能够通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事项,不得设定中介服务。

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不得转嫁为申请人义务。

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从事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

全面放开进台中介机构承揽业务,清理和取消为行业垄断、地区垄断设定的不合理资质、资格和行业准入政策,取消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条件或准入门槛,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等。

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中介服务收费原则上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强、短期内无法充分竞争的纳入政府定价管理。

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事项所需费用纳入部门预算。

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收费等执业行为的监管,开展跟踪、考核、评价,将其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整顿规范行业协会收费,坚决制止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表彰和强制赞助捐赠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收费清理改革。

坚决取缔违规设立的行政审批收费项目,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越权设立的,一律取消;凡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规范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承担并收费。

清理规范后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收费目录清单管理,公布本部门收费目录清单。

三、推进行政审批创新服务
(一)推进高效审批。

按照高效审批要求,发改、经信、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分别负责牵头制订并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内资企业设立审批和外资企业设立审批的并联审批流程图,充分运用园区审批“化零为整”、桩基先行、业主承诺制及不再审批、多证联办及五证合一等创新方法,简化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大幅减少申报材料,明确征求意见、并联审批事项和时限。

全面推进项目联合测量、
竣工联合验收、证照联合办理“三联动”审批,确保投资项目快速落地。

要根据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细化全程监管制度,重点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过程和建成运行的监管。

(二)推进审批层级一体化改革。

规定由县级以上部门审批或者没有明确审批层级的,或者国家、省级同时下放、委托市、县(市、区)但没有明确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除跨行政区域、需要市级统筹的审批事项外,全部由县(市、区)办理;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需由下级政府部门初审或审核的市级审批事项,由市政府部门直接受理。

法律法规明确由县(市、区)政府实施初审权的省级审批事项,建立县(市、区)初审、直接上报省级部门审批的机制。

对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培训、检查和指导,确保放得下、接得住。

(三)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服务。

要对承担的审批事项制订审批标准化服务细则和指南,能细化或量化的审查条件必须细化、量化,明确权力要素标准、审批流程标准、裁量准则标准和服务方式标准,逐项细化审查环节、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及主件、副件、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联系方式及投诉渠道、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做到具体详实、一目了然;内容发生变更时要及时修订。

在法定范围内切实严格规范自由裁量权,减少互为前置审批条件和非实质性审查材料,取消企业和群众可自行决策、承担风险的审查内容,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或增设审批条件,不得越权审批。

凡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批必要条件作原则性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要对不同情况分类归纳,明确具体审批要求,确定需要提交报告书、登记表、备案表等的范围;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审批事项编制或提交审批报告书进行论证、审批。

市级部门要统一全市各地审批标准,杜绝标准不一、相互矛盾现象的发生。

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

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制定服务规范并张贴在醒目位置,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

(四)全面推进网上审批。

加强政务服务网台州分站权力运行系统建设,推进审批系统整合和数据接口开发,实现各级、各部门审批信息和数据资源有效共享。

充分利用浙江政务服务网推进“互联网+政务审批”顶层设计和统一审批系统应用管理,强化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类事项的网上统一公开咨询、受理、审核、公示、审批、反馈等功能,逐步形成网上审批服务与实体办事大厅线上线下融合、功能互补,同步流转,建立查询、投诉等智慧审批辅助终端,方便群众办事,实现便捷高效审批。

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对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大数据管理,建立健全审批权力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

汇聚行政审批全流程监察、数据统计、绩效评价等作用,利用大数据深度分析网上审批要素、流程、裁量准则等内容,实行标准化管理。

积极探索提高网上审批应用能力,按照政务服务网建设要求,规范网上审批表单设置、统一CA认证和电子印章、统一网上在线支付等功能实现,深度开发多部门联合审批事项的网上全流程贯通,真正实现网
上审批“一站式”办理。

(五)推行其他审批创新。

探索实行行政审批绩效管理,健全规范审批行为相关考核制度。

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开展证照“网上申请、快递送达”、上门服务等特色审批服务;落实“无休日”服务和代办服务。

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和第三方机构测评制度,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开通服务评价功能。

推进政务服务网呼叫中心与县(市、区)“12345”便民服务热线的融合,逐步形成政务服务统一受理、统一答复“一号通”。

四、严格行政审批监管机制
(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各审批职能部门要出台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加强批后监管。

创新管理方式,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加强抽查结果运用。

对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确有必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统一纳入日常监管范围,通过制订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标准等手段加强管理。

同时,通过在线监督、定期案卷评查等方式,建立行政审批纠错机制。

对前置改后置事项及跨部门关联审批事项,要健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强化全过程监管。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息披露和诚信档案制度、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实施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相关制度。

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

推行告知承诺、举报奖励等办法,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充分调动社会监督力量,落实企业首负责任,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二)强化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及不当行为情况等。

向社会公布本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完善和发挥政务服务网实时监察功能,对各部门运用网上统一审批系统的情况实时查询,定期通报考评。

(三)严格责任追究。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行政审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坚决制止和纠正变相审批及乱收费行为。

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五、加强审批工作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

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改进和规范行政审批工作,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负责、精心组织,每月研究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具体问题,以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于民。

(二)建立机制。

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加强窗口队
伍建设,定期对审批人员进行培训、考核、检查和评定。

要将单位业务骨干选派到审批窗口担任负责人,作为锻炼培养干部的重要途径。

要赋予行政服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相应管理权,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除人员编制在原单位外,进出行政服务中心要征求行政服务中心的意见,各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评价。

要加强考核,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市对市级部门和县(市、区)目标责任制考核,由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进行考核评分。

审改办要加强与部门的沟通联系,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跟踪了解进展情况,定期向本级政府报告。

(三)狠抓落实。

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在每年7月底前及时将上半年行政审批事项办结情况报送市审改办;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市审改办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

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专项督查和及时督查本通知落实情况。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内容。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2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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