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促销奖励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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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消费品工业促销奖励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5.06
•【字号】市工信发[2013]84号
•【施行日期】2013.05.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
正文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消费品
工业促销奖励工作的通知
(市工信发〔2013〕84号)
各区县中小企业促进局(经贸局)、财政局,两区两基地、沣东新城管委会经发局、财政局:
根据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消费品工业促销奖励工作的通知》(陕工信发〔2013〕188号)文件精神,2012年、2013年消费品工业成长性好、增长快、贡献大的百户重点企业考核和奖励工作已正式启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及标准
(一)以2012年末企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亿、5亿、10亿元(含3亿、5亿、10亿),同比增长分别超过30%、25%、20%(含30%、25%、20%)为依据,确定考核企业名单及增长业绩,分年度实施奖励。
对被考核企业2012年度同比增长达到考核条件的先兑现超销售奖励资金的50%;2013年度同比增长仍达到考核条件的再兑现超销售奖励资金的另50%,每户企业总的奖励资金控制在30-100
万元。
被考核企业2013年度达不到考核条件的不再予以奖励。
(二)2013年在中央电视台进行广告促销宣传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每户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2013年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自建专卖店、直销店的重点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每店最高补贴5万元,每户企业补贴不超过5个。
二、申报要求
(一)2012年、2013年被考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增长率,以企业所属地统计部门提供的数字为准。
由企业所属地工业主管部门协调统计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工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加盖公章。
书面证明材料以A4纸张印制,一式五份。
(二)中央电视台促销宣传,企业要提供与中央电视台签订的广告合同(协议)书及广告费发票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新建专卖店、直销店,企业要提供新建专卖店、直销店数量,所在城市详细地址,所在地工商、税务、质监、卫生等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户企业符合多项奖励条件的,只能申报一项,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五)企业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被相关质量监管部门处罚或被有关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的企业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对申报资料和数字弄虚作假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企业奖励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申报程序
各区县、两区两基地、沣东新城工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奖励条件及标准,审查筛选并签署审核意见后,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市工信委。
四、申报时间
申请2012年度超销售及中央电视台广告促销和新建专卖店、直销店奖励补贴的截止2013年5月24日。
申请2013年度超销售奖励的截止2014年1月13日。
市工信委:原材料与消费品处赵雨萧电话:86788972
市财政局:企业处许绥安电话:87279725
西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西安市财政局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