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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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互联网法院
•【公布日期】2023.05.25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5.25
•【效力等级】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
正文
网络服务提供者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指引第一条为在网络服务中充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支持网络服务健康有序发展,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注册、管理及未成年人用户账号信息的处理中,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遵守现行法律法规关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规定,创设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空间和环境,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第三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适宜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服务,应当面向未成年人开放用户账号的注册申请,并设置“未成年人模式”或其他专门的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管理机制,保障未成年人用户正当、平等使用网络及享受网络服务的权利。

第四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针对未成年人用户账号的管理机制包括未成年人用户
身份认证机制、未成年人用户信息发布的审核巡查机制、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风险监测防御机制、账号交易管理机制等。

第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注册、充值打赏、商品或服务消费等环节依法设置相应的身份认证机制,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探索开发与未成年人年龄相应的消费管理模式和内容管理机制,在特定商品或服务的消费环节依法设置实名身份认证。

第六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非注册环节或非支付场景通过个人信息合法收集、用户主动提供年龄等方式识别账号实际系未成年人使用的,应当同步将该用户纳入未成年人账号管理。

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充分平衡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情况下,探索符合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用户识别机制。

第七条电子商务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是否允许未成年人作为经营者在平台上开设店铺或进行经营行为。

如果允许,应当就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开设网络店铺的行为能力建立相应地审核、提示、管理机制。

第八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已认证的未成年人用户涉个人信息尤其是涉人身、财产安全信息的内容发布进行安全提醒。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未成年人用户发布包含自杀、自残倾向或其他心理健康风险倾向信息内容的,应当及时予以介入或疏导,或采取其他合理措施。

第九条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推荐、数据监控等科学、合理方式,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个人账号落实“未成年人模式”或“青少年防沉迷系统”下的账号权限管理、时间管理、内容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

第十条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优先处理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行为举报,综合研判本平台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现象的风险,并依据本平台未成年人用户的需求情况提供针对未成年人用户的网络暴力阻断、防治、巡查机制;对涉未成年人网络暴力的信息不予发布或及时删除,对参与和实施网络暴力的主体及时采取警告、断开链
接、禁言、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应当加强对账号买卖租赁、代充值服务的管理,充分研判此类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采取合理的资质审核机制。

如继续允许相关业务存在,应结合平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要求商户针对购买、租赁账号和代充值服务等情况进行询问、提示,发现交易对方为未成年人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不与其订立合同或要求监护人追认。

第十二条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向未成年人提供直播秀场、电子商务类网络服务,应当建立对平台内第三方服务主体及从业人员的管理、培训以及教育机制,对多次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第三方服务主体及从业人员,应当视情况及时采取警告、关停店铺、断开链接、禁言、账号封禁等处理措施;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其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附则本指引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完善未成年人账号管理机制提供参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指引未尽事宜,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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