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辽宁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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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辽宁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
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9.10.17
•【文号】财综字[1999]155号
•【施行日期】1999.10.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辽宁省
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
(财综字[1999]1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批准少数确保需保留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辽政[1999]153号)收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重新审批省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1998]14号)的规定,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审核批准,现就你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省保留占河(滩、堤)管理费、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占用费、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费、汤河水源二期工程建设费、劳动鉴定费、美国白蛾哨卡药物消毒处理收费、渔监系统渔业船员培训费、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费、城市树木砍伐补偿费。
上述收费项目,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国内农药检验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的规定执行。
二、你省收取的新闻出版管理费、再生资源流失补偿费、绿地建设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项目,不宜由企业负担,应停止执行;你省收取的跨地区施工企业资审注册登记管理费、劳动力管理费、集体建安企业上级管理费,也属于不合理收费,但考虑到你省实际情况,可实行限期取消,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上述收费停止执行后,开展有关工作所必需的费用,由你省通过正常经费渠道妥善解决。
三、请你省严格执行中发(1997)1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今后所有新增加向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按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省人民政府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
省人民政府审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同意。
四、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