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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上市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下)
五关于关联交易与不竞争承诺的有关问题
就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成的股份公司而言,与作为发起人的原国有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则是资产重组与发行上市中的重大法律问题。

关联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以下是关联方交易的例子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关联方则是指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也将其视为关联方。

关联方关系主要指
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他企业或受其他企业控制,以及因受某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
2合营企业;
3联营企业;
4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对此关联交易事项,律师要严格审核,并将审核结论写入律师意见书及工作报告中,同时,对于有关关联交易的协议一般由发行人律师起草。

此关联协议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1重组协议或分立协议该协议就原发起人与发行人之间的资产分割、债权债务划分、相互的责任与保证、重组的生效、落实及不竞争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2关联事务协议作为重组协议的附件,就发起人与发行人间的关联事务及交易作出具体规定
1发行人所需原材料的供应由发起人企业按国家标准供应;供货方式为由发行人发出订单,凭单至发起人仓库提取,在规定日期内验收;价格的约定等。

2发行人所需的零配件供应由发起人按国家标准供应;供货方式、验收条款、价格条款等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

3发行人所需水、电、气、煤等的供应由发起人按发行人要求的标准、数量、时间及时供应,费用及其支付由双方约定。

4发行人所属设备的维修由发起人负责维修,由发行人按双方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费用一般不高于发起人其他第三方提供同等服务的标准。

5发行人外贸业务的代理由发起人代理发行人的外贸业务,代理费用由双方约定。

6发行人及其职工在后勤方面的要求发起人负责向发行人及其职工提供住房、管道煤气、生活用水、用电、学校、食堂、幼儿园、绿化、清洁卫生等方面的后勤服务。

上述服务如由发行人职工支付的,发起人按与其本公司职工同等待遇计费;如由发行人承担的,由双方约定。

7其他事项。

3土地使用权租赁协议亦为重组协议的附件,规定发行人租赁使用发起人的部分土地权,双方就土地面积、租赁费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等内容遵循一般商业惯例原则一并作出约定。

4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亦为重组协议的附件,规定发起人许可发行人使用自己的商标,双方就费用及其支付、使用年限、质量保证、广告收入等事项遵循一般商业惯例原则作出约定。

5发起人不竞争的承诺
发起人必须向发行人承诺除业已存在的业务或投资外,将不会在中国境内任何地方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经营、合资经营和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从事与外发行人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对发起人已投资的公司与发行人业务产生竞争的情况,该被投资公司亦应向发行人承诺本着与发行人不竞争的原则,该公司须对经营方针、经营范围逐步进行调整,不再扩大生产规模,产品内销比例逐步减少;同时,发起人亦同时承诺将对该投资公司可能与发行人进行竞争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与约束,如有必要,发起人将转让其在该投资公司的股份。

同时,为了更充分维护发行人的合法权益,发起人同时承诺发起人的董事长、总经理不兼任发行人的总经理,发起人与发行人的经理层中不出现双重任职的情况。

例如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就有这样的记载江光总厂股份公司独家发起人之上级主管部门江西省机械工业厅以及本公司筹委会成员均已作出承诺,在江光总厂和本公司经营管理层中将不会出现双重任职现象。

六关于发行人的章程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公司与股东、董事、监事等均具有约束力,是公司内部的宪法性文件。

可以说,公司章程的规范与完整,是公司发展的制度基础与组织保障。

1997年岁末,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这是证券市场法治建设的一件大事,充分体现了管理层对市场规范化的决心与信心。

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发行人的章程一般由公司律师起草,交承销商律师修改,最后由公司在全体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后定稿草稿,作为上报的必备文件。

从实践中看,起草章程中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过去的章程过于原则化,特别是关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遇到问题便成为一纸空文。

如有的章程都规定董事长负责召集、主持董事会,但董事长无故不召集、不主持董事会则如何处置?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
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副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又如几乎所有公司的章程均未提及公司董事辞职的问题,但实践中此类情况又屡见不鲜,琼民源董事提出集体辞职便是一例。

现《指引》明确规定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才能生效。

2过去的章程内容不尽规范,存在明显违背公司法规定之处,或有大量的含糊不清的灰色条款。

如许多公司章程仍沿用《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至今还有所谓国家股、法人股、内部职工股的提法,同时许多内容照抄该规范意见的规定无误。

现《指引》非常明确。

章程的唯一合法依据就是公司法,因此凡违背公司法之条款为无效条款。

又如有的公司章程有类似于董事会可增补董事,待下一次股东大会予以追认的内容,其实这样的条款无形中扩大了董事会的职权,与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须由股东大会选举与罢免的规定不相符合,亦应被确认为无效。

此次《指引》明确指出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3过去的公司章程虽都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的原则性规定,但缺少必要、充分的具体条款加以保障,大股东及公司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多有发生。

如有的公司的大股东在先前召开的董事会上的表态与此后召开的股东大会上的表决不一致甚至完全相反,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不仅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且也带来市场的混乱。

现《指引》明确指出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规定,对大股东而言,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约束。

再如有的公司董事
会随意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甚至股权登记日,置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利于不顾。

现《指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其他
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

又如有的公司大股东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时,置中小股东利益于不顾,当然这也难怪,过去没有任何法律的、政策的依据给予大股东以制约,现《指引》在这方面堪称突破,明确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4过去的公司章程几乎无一例外地遗漏公司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与勤勉责任的规定,而《指引》在这方面却是一个极大的拨乱反正之举。

《指引》明确规定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等等。

可以有理由认为,《指引》在许多方面,特别是上述论及的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与发展有极大的作用,可以说是填补了《公司法》的空白,或者说是公司法基本精神的进一步阐述。

当然,《指引》的效力与《公司法》不可同日而语,但对证券市场各主体,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作用却是深刻的。

还是证监会的通知说得好无正当理由擅自修改或者删除《章程指引》所规定的必要内容的,中国证监会将不会受理该上市公司有关审批事项的申请。

七关于发行上市中的收购兼并问题
根据我国股票发行有关政策,在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国家优先鼓励和支持优势国有企业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通过发行股票收购兼并有发展前景的目前还亏损的企业,在切实转换经营机制的前提下,实现资产优化组合,增强企业实力。

1、从实践中看,这种收购兼并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从时间过程来分析可分为改制中的收购兼并和改制后的收购兼并。

前者是指拟上市公司收购兼并标的资产后将此资产捆绑作为上市资产中的一部分,使其成为上市的基础;后者则是指拟上市公司将收购兼并标的资产作为其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用途之一,在上市后实施收购兼并。

从空间过程来分析,这种收购兼并又可分成集团内部的收购兼并即纵向收购兼并和集团外的收购兼并即横向收购兼并。

2、目前发行上市改制中的收购兼并存在如下问题
1从指导思想上看,有的拟上市公司只是将收购兼并作为发行上市的一个题材来操作,这个题材就是上报上去容易争取到额度,继而容易得到批准。

在此情况下,这种收购兼并便不是公司利益驱动动机下的内在扩张方式下的收购兼并,而是为了好批的急功近利的收购兼并。

2从具体操作过程中看,为了报批的需要往往先制作出一系列的收购兼并文件,包括收购兼并协议、公司授权文件、政府批文直至营业执照变更,但并未实际实施收购兼并,特别是根本未支付对价或付款或承担债务等。

3而且,为了扩大净资产量的需要,往往上报协议是收购兼并整个企业,但内部协议却是为原股东保留一定比例的股份,造成上报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不一致,为以后出现纠纷留下隐患。

4同时,正是基于为了好批的心理,许多拟上市公司在上报材料中申报了收购兼并事项,但已做好了待上市后甩包袱的准备,包括以回购的方式,包括以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方式等。

5另外,有的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利益的综合平衡,把收购兼并作为解困的手段,使其成为杀富济穷行为。

6集团内纵向兼并过程中,如何处理关联交易尤为重要。

在实践中,往往是集团公司作为拟上市公司的发起人,而拟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后拆资去收购集团下属子公司,因此极容易出现要么集团公司一般是国资资产流失,要么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3、解决问题的关键是
1保证被收购兼并企业以下简称标的企业的质量是收购兼并成功的基础。

、对标的企业的定性这种企业必须是有发展前景,但由于管理、资金、债务、
产品质量等原因,目前还处于亏损的企业。

实践中可把企业的这种亏损定性为政策性亏损、经营性亏损,而不是结构性亏损。

而且,这种企业原则上不应是发起人集团内的企业。

中国证监会明确规定为了保证募股资金的合理使用,原则上不充许将募股资金用于收购本公司发起人的资产,以防止上市公司主要发起人通过向上市公司出售不良资产套取募股资金,侵犯中小股东利益。

、在操作中注意通过收购兼并实现拟上市公司的产业结构调整。

也就是说,要去收购兼并那些具有产业相关性的企业,而不能随意地捡到篮里就是菜,将并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

如一家水泥生产企业准备去收购一家大桥公司,似乎并不符合这一原则,但如设计去收购一家持有水泥刨花板一种新材料项目的工厂,必定会起到良好的效果。

、在操作中注意通过收购兼并实现拟上市公司产品结构的调整。

如一家白酒生产企业,从产业政策上考虑对上市并不有利,于是设计去收购兼并啤酒厂、果酒厂,既有收购兼并题材,又解决了公司本身的产品结构,可谓一举两得。

、在操作中要特别注意去收购兼并那些能尽快产生经济效益的企业。

该标的企业不是上市公司的一个包袱,更不是资金注入的无底洞;该标的企业一定要有好项目,而且此项目只是因为资金问题、经营问题暂时还未产生效益或已上马暂未完成。

这样,拟上市公司不用去铺新摊子、上新项目就能尽快产生新的利润增长点。

另外,从募集资金使用数额角度,收购兼并将支付一笔资金,追加此项目投资又可支付一笔资金,将很容易解决许多拟上市公司找米下锅难的问题。

2在对标的企业定性基础上实施好资产评估是收购兼并的关键。

这是一个定量的问题,需要评估师、会计师的严格把关。

因此,拟上市公司需请资产评估师事务所出具被收购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预选材料的必备文件上报中国证监会;同时,公司还需上报被收购兼并前一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3制作好收购兼并协议是收购兼并过程中的主要内容。

收购兼并协议是收购兼并过程中确立拟上市公司、标的企业及其所有者各方权利义务的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也是上报审批机关的预选材料的组成部分,需要经过各方反复谈判、由律师起草并经各方审核后签署。

该协议应主要包括以下要点
、标的企业
对标的企业的创立、发展及目前基本状况作一概括性的描述。

、兼并的资产范围
明确兼并的资产内容,一般包括标的企业的全部资产及负债,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工业产权。

如果标的企业拥有部分非经营资产,这部分资产一般先要剥离,不属兼并的资产范围。

另外,如果标的企业原使用土地系国家划拨土地的一般大多如此,则须由标的企业所有者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然,有的地方为鼓励企业收购兼并,往往减免上述出让金的补交。

、兼并的方式
实践中可采用购买法、承担债务法、股权交换法或其他方式。

几种方式可单独采用,亦可采用多种,一般视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具体而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为了规范优势国有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兼并有发展前途但目前还亏损企业的行为,达到以强带弱、共同发展的目的,兼并亏损企业可以采用下列三种方式
承担债务式兼并。

根据亏损企业的具体情况,可以分别选用直接承债兼并法、集团接收重整后承债兼并法和按破产程序重整后承债兼并法。

这种兼并方式的主要特征是股份公司接管亏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与接管的负债额相等。

由此又称为零净资产兼并法。

控股式兼并。

由股份公司与亏损企业共同出资组
建由股份公司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

吸收股份式兼并。

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将亏损企业的经营性资产注入股份公司,按股份公司公开募股后的每股净资产折为股本。

、兼并的价格
在采用购买法的方式下,标的企业的价格问题是收购兼并成功的关键环节。

应该说,价格确定的基础是标的企业的净资产值,而净资产值的确定标准是资产评估,就此可见资产评估的作用。

按目前的政策要求,不允许支付价款,一般采用承担债务方式,要么是零收购,要么是负收购。

、价款的支付
对改制后的收购兼并而言,其价款支付是在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成功后,而且是以募集资金予以支付。

一般可在协议中约定在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一定时间,如一个月、二个月之内付清。

对改制中的收购兼并而言,其价款支付可依合同约定支付。

虽然这种支付可分期分批进行,但如果在上报文件时分文未付的话,那么这种兼并的真实性是值得怀疑的。

、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应当说,改制中的收购兼并协议自双方签署后即可生效,而改制后的收购兼并协议的生效是以有关部门正式批准公司发行上市为前提的,故自协议草签至协议生效尚有一段时间,标的企业所有者还须承诺以正常的方式管理标的企业的资产、负债、债权及经营等等。

4充分落实收购兼并的配套政策是收购兼并的重要保障。

收购兼并是一项关系到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各有关部门,包括税收、银行、工商、劳动等机关,要大力支持,精心呵护,给予拟上市公司在收购兼并中的相关配套政策,以达到收购兼并的优化组合、提高效益之目的。

公司在发行上市过程中,应尽早与各有关方面接触,特别是标的企业在异地
的,更要极早进行,否则会由于政策无法落实而影响整个发行上市的进程。

从实践中我们感到,需要落实的配套政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关于偿还银行贷款
对于标的企业的未偿还银行贷款,可争取银行同意实行挂帐停息,利息全免,本金分数年还清等优惠条件。

、关于税收优惠
标的企业被收购后,可享受与拟上市公司同等的税收政策。

如公司实行先按33%征收所得税再返还18%的,则标的企业在被收购后如因特殊原因仍须保留法人资格的可享受上述优惠。

、关于离退休人员及富余人员安置
拟上市公司可通过与标的企业所有者谈判,争取该所有者同意将标的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及富余人员人事关系转入该所有者,由其负责安置,养老、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等亦由其一并负责。

公司可按收购协议规定支付一定的安置费用。

、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
对于标的企业的部分非经营性资产,亦可在收购过程中剥离给标的企业所有者处置。

可以认为,发行上市中的收购兼并无论对证券界还是对法律界,无论对企业本身还是对管理层,都是一个新问题,新课题。

我们相信,各中介机构通力合作,严格把关,是保证收购兼并成功的第一关;同时,加强各审批机关的审批、监管,将更会使这项工作实现其应有的目的和作用;而对发行公司而言,更要尽快安排、尽早落实,以免因收购兼并事项的延迟而影响整个发行上市的进程。

吕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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