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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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效后⼀⽅当事⼈不履⾏怎么办
仲裁和调解,都是纠纷解决的⼀种⽅式,仲裁委员会进⾏仲裁后,是需要作出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书与⼈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是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的。

那么,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效后⼀⽅当事⼈不履⾏怎么办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效后⼀⽅当事⼈不履⾏怎么办
根据《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当事⼈应当履⾏裁决。

⼀⽅当事⼈不履⾏的,另⼀⽅当事⼈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民法院强制执⾏程序:
第⼀步:申请
发⽣法律效⼒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必须履⾏。

⼀⽅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执⾏,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员执⾏。

对依法设⽴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

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效⼒的债权⽂书,⼀⽅当事⼈不履⾏的,对⽅当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申请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公证债权⽂书确有错误的,⼈民法院裁定不予执⾏,并将裁定书送达双⽅当事⼈和公证机关。

第⼆步:法院受理
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

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15⽇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第三步:申请复议
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10⽇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民法院⾃收到申请执⾏书之⽇起超过六个⽉未执⾏的,申请执⾏⼈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执⾏。

上⼀级⼈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民法院在⼀定期限内执⾏,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或者指令其他⼈民法院执⾏。

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

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步:向被执⾏⼈发出执⾏通知
执⾏员接到申请执⾏书或者移交执⾏书,应当向被执⾏⼈发出执⾏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逾期不履⾏的,强制执⾏。

被执⾏⼈不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员可以⽴即采取强制执⾏措施。

第五步: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措施时,执⾏员应当出⽰证件。

执⾏完毕后,应当将执⾏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的收⼊;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交付法律⽂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的地⽅,不妨向我们店铺的律师进⾏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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