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公司物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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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水公司物资管理,确保物资供应的及时、准确、安全,提高物资
使用效率,降低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供水公司所有物资的采购、存储、领用、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供水公司物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合理配置;
(二)节约使用,杜绝浪费;
(三)规范操作,确保安全;
(四)强化监督,责任到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供水公司成立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物资管理的统筹规划、组织协
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以下工作:
(一)制定物资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二)编制物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采购;
(三)负责物资的验收、存储、领用和报废;
(四)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定期进行盘点;
(五)对物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物资采购
第六条供水公司物资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集中采购由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分散采购由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组织。
第八条物资采购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二)采购预算;
(三)采购时间;
(四)采购方式;
(五)供应商选择标准。
第九条物资采购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采购计划;
(二)选择供应商;
(三)签订采购合同;
(四)组织实施采购;
(五)验收物资。
第四章物资存储
第十条物资存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分区分类,整齐有序;
(二)防潮、防霉、防鼠、防盗;
(三)合理堆放,便于领取;
(四)定期检查,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一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定期进行盘点,确保账实相符。
第五章物资领用
第十二条物资领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领用申请单;
(二)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物资管理部门发放;
(四)领用人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领用人应妥善保管领用物资,不得擅自转借、出售或丢弃。
第十四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领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资合理使用。
第六章物资报废
第十五条物资报废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确需报废的物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二)报废物资应及时清理,不得长期占用场地;
(三)报废物资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报废物资进行盘点,确保报废物资得到妥善处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物资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物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物资管理制度
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降职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供水公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