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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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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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日
山东省房产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的房产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缴纳房产税。

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

产权属于国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

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

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四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城市:为市区和郊区;县城: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包括镇政府所在的行政村);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

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及其征税范围,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没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同一房产,部分用于出租的,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自用部分以自用房产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乘以按规定比例扣除后的房产余值计算缴纳。

酒店、写字楼出租房间的,其出租的房间,一律按其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第六条对国有、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征收房产税。

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企业,应按照重估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提折旧的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部分免征房产税。

申请减免手续按《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减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纳税单位因房改将单位职工宿舍出售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凡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不再缴纳核销固定资产部分房产的房产税,凡未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的,仍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 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九条纳税人应在拥有或使用房屋三十日内,依照地方税务机关的规定,据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将现有房屋的座落地点、面积、原值,以及出租的租金等情况,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登记。

纳税人变动住址、转移产权、关闭停业、或者扩建、改装房屋后变动房屋原值的,以及新增加房屋,应于上述行为发生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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