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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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0.10.23
•【字号】苏州国税发[2000]306号
•【施行日期】2000.10.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
正文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2000]306号)
各市国税局、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区国税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层转给你们,并补充以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市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苏房改办(2000)29号文件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6%调整为7%;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将缴存比例提高到8%。

除此之外,企业自定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得税前扣除。

2.汇总纳税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应以单个所得税监管单位计算。

企业如需以省辖市为单位统筹使用的,必须由省辖市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国税机关审核确定后方可执行。

3.根据总局文件规定,纳税人为雇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

省政府苏政发[1999]83号文件规定,单位缴费率为6%左右,个人缴费率为2%。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略)
二000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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