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的管理制度(3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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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的管理制度(30篇)
)
2公司的印章应该如何保管?
公司各种印章的权限不一,所有文件加盖印章都必须得到重视。
所以说公司印章的保管工作必须要引起重视。
公司印章的保管,应实行印章专人保管、负责人印章与财务专
用章分管的制度,并严格执行保管人交接制度。
一般来说,公司印
章的保管具体可以采用以下措施。
1、印章管理者:明确印章管理者的岗位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责
任
公司可以要求印章保管或管理者签订“法律风险岗位承诺书”,明确保管者的法律风险防控意识及职责,同时也要加强对他们印章
管理工作的法律防范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印章的重要性,加强印
章管理的技能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在加强管理者的岗位意识的同时,也要建立规范的印章管理规定,如:明确印章管理者的管理职责,规范印章使用的业务流程,以及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等,使
印章管理工作做到有规可依,有章可循。
2、印章使用: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
表
公司应建立并使用统一的印章使用审批制度和使用登记表,使
用者要遵守公司的印章使用规定。
一般来说,经企业领导批准后,
印章使用者应填写统一的用印登记表,企业文书人员对用印文件要
认真审查,审核与申请用印内容、用印次数是否一致,然后才能在
相关文件上用印。
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印章时,要确保由印章保管人员亲自用印,不能让他人代为用印,同时不能让印章离开印章保管人员的视线。
一般情况下,未经企业主要领导亲自批准,不允许使用者将印章携
带外出,即使需要外出携带,最好指定可信任的人随往,确保印章
安全。
3、严格控制或禁止在空白文件上盖印章
印章使用过程中,印章管理者一定要确保使用者不能在空白文件,如空白纸张、空白单据、空白介绍信等上面加盖公司印章,如
遇特殊情况,必须要经过公司核心管理者的同意,如果加盖印章的
空白文件无用后,持有者也要该空白文件退回印章管理部门(如行政部、办公室),请其妥善处理,从而确保用章安全。
4、对变更或撤
销的部门或公司及时处理相关印章
企业所属部门发生变更或被撤销后,印章统一管理部门必须收
缴部门印章及用印记录;所属分公司注销后,在工商注销手续完成后,必须收缴分公司包括行政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负责人
名章等在内的全部印章及用印记录;项目部关闭后,项目部印章及用
印记录必须全部上缴企业印章管理部门。
企业印章管理部门会同法
律部门将收缴的印章统一销毁,用印记录由印章管理部门按档案管
理规定存档。
5、印章不小心遗失了,该怎么办?
印章遗失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取得报案证明,
同时在当地或项目所在地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之后,在进行补刻时,要拿上公安机关的报案回执、登报申明、补刻印章申请书等材料到当地公安机关进行备案,然后到指定印章
公司进行刻章。
Tips:公章丢失,即使自己保留了所有的公章信息,例如样式和编码,也不能私自进行刻章,否则将面临拘留的行政处罚。
3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力如何?
对印章法律效力的评判,是价值判断而非事实认定,所以主要
体现在发生争议时。
简单举几个经常会碰到的情形:
1、错用印章内部印章对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对外签订
合同。
印章类型错误使用,如对账单上加盖税务章,劳动合同加盖。
一般情形下仅有印章不发生效力,但如盖章的同时有经办人签字,
则是否对公司生效取决于该经办人是否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
经办人。
2、伪造印章如果经鉴定与工商、公安备案的印鉴不一致,一
般可认定不代表公司意思,也就是公司无需对此负责。
但是,如果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有签字(不是签章),一般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如果与相同的交易对象有类似交易并已履行完毕(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对账等),也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内设机构。
但分公司与普通内设机构因公司法的特殊规定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被告,而内设部门就不行。
公司的事务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会对公司有约束力。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5
一、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印章的保管、发放、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安全性,杜绝违法行为,防范公司运营风险,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对象:
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发票专用章、财务章、各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公文发布、人事调动、任免、信函、证明、授权委托书、介绍信、证件、证书、先进集体、个人荣誉、财务报表、
财务报告及公司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等其他须用印章的
文本资料等。
四、印章管理
1、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由公司主要负责人指定专人保管,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指定人员保管,各部门印章由
各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
各类印章保管人员名单须报公司人事行
政部备案,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2、公司印章保管员若发生变更时,应填写《印章交接表》,并
有第三方鉴证人,办好印章移交手续后报备人事行政部存档。
3、印章保管人员因事离岗时,须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暂
时代管,以免贻误工作。
4、印章保管人员须妥善保管印章,若有遗失,须立即向公司报备,同时应依法公告作废。
五、印章使用
1、原则上不允许将印章带出公司,却因工作需要部门或个人出
现用印需求时,须提前通过集团OA系统向董办提交印章借用申请或
印章使用印申请(按印章和财务章流程分别提交),同时上传用印资
料文件,说明用印原因、用印份数,进行流程审批。
2、用印部门或个人携带借印或用印审批通过的流程和需要用印
的文件资料至印章保管部门进行印章借用或盖章,并登记《印章使
用登记表》。
3、印章保管员对文件资料、审批流程单上内容及《印章使用登
记表》上签署的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予以借用或盖章,原则上不允许用印人自行操作。
4、用印后《印章使用登记表》或用印资料及时进行留存,定期
整理提交至人事行政部进行归档。
六、用印规定
1、印章外出期间,借用部门或个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
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2、用印文件资料若涉及法律、法规、经济赔偿等重要事项时,
须经集团法务部门审核后,方可予以用印办理。
3、印章保管人员若发现用印部门或个人利用公司印章从事违法
行为或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立即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且
终止一切用印手续办理,否则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影响后果,印
章保管人员受连带责任,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或赔偿损失。
4、任何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未经本制度规定的程序,
不得擅自使用(特殊情况除外)。
5、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对于违纪者给
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者,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属总经理办公室!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6
第一条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
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
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
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
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
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
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
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其他专用印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
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机关核准备案后,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刻制。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申请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按第六条程序办理。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
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
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
位法人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
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
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刻制印章核准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
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
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
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
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
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
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
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
制的,经声明作废后,将损坏的印章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公安
机关,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
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
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
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公章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
机构,办理封存手续。
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
超过2年。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
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
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
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
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用印后重新封存。
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
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政府公安机关。
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
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
以上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
当有专人保管。
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
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
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未经公安机关办理核准备案,擅自刻制印
章的,由公安机关收缴非法刻制的印章,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
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
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权、徇私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__年__月_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__年__月__日。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7
为加强公章的使用与管理、实现公章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公章使用的权威性、严肃性、有效性、杜绝公章使用中违规现象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一、公章的使用范围
1、公章使用:由局名义签发的文件、文书,包括各类通知、通报、报告、决定、计划、纪要、函件、报表等,代表局对外工作联系的介绍信,需证明的各类材料,与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及其它需要的签章等。
2、局印章原则上不用于办理下属机构日常业务。
拥有本级印章的局属单位机构的公章使用由各单位负责人明确使用范围及要求。
二、公章的使用要求
1、凡在局红头文件、账目款项、重要数字、授权书、承诺书、以单位名义发信息以及我局的各类合同、项目协议、等重要材料上加盖公章的,必须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2、凡涉及个人事项需加盖公章的材料,如贷款、担保、落户口等一律由局长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3、凡涉及到财务、人事、工资等内容的各类型报表、报告、申请、便函、介绍信等必须由分管负责人签字后盖章,否则,不予盖章。
4、局单位日常业务办理,由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5、一般报送材料、便函、需加盖公章的,由审核材料的分管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签字后,方可盖章。
6、单位介绍信盖章时均应由分管领导批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单位介绍信由办公室统一编页,存根由专人保管存档。
7、公章禁止带出本单位外使用。
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带出。
公章带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8、对一些行文不规范(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拒绝加盖公章。
9、单位公章一律不得在空白纸页上使用。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局公章。
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
证明及介绍信,如遇特殊情况,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主要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用章。
10、凡使用公章,经办人都要先出示领导签字,然后认真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经办人在“公章使用登记表”上签字并填写清楚文件材料名称、份数、时间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公章管理人员进行审核,严格按文件核准印数加盖公章,确保无误后方可盖章。
11、特殊情况急需使用公章的,由公章使用人注明事由,并向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取得联系后可先行用章,但公章使用人应在事后及时补办手续。
12、负责管理公章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管理,按照管理程序办事,应当认真核对有关内容,使用人所填写的内容和拟使用公章的文稿材料不符的,不予用章。
13、规范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印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印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14、有下列情况,公章必须停用:单位名称变动;公章使用损坏;公章遗失或被盗,声明作废。
15、经批准停止使用的公章由局办公室统一封存或送相关部门销毁,不得私自处理。
三、公章的保管
1、本局所有公章由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私自转交
他人代管;保管人员要建立“公章启用登记表”,按照规定程序使用,严禁私自交于他人。
2、保管人需负责对印章保管的安全,公章存放在指定安全的地方,严禁擅自携带外出。
3、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以免贻误工作;公章专管员外出,移交公章时,需由主要领导同意。
4、保管人因工作需要调离,需办理公章交接手续。
5、公章遗失应及时上报,对外登报作废。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8
目的:
保证公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杜绝违法行为,维
护公司利益,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公章的刻制、启用
公章的刻制
1、公司印章的刻制均须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到公安机关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2、公章的形体和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公章的启用
1、新印章启用前要做好戳记,并留样保存,以便备查。
2、公章启用应报总经理批准,并下发启用通知,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二、公章的保管、交接和停用
(一)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
1、公司的公章、专用公章由办公室专人保管,各部门公章由各
部门指定专人专柜保管,并将保管公章人员名单报办公室备案。
2、公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公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
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3、严禁员工私自将公章带出公司使用。
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
公章带出使用,需提交申请报告,由部门主管同意,公司行政副总
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主任确认后方可带出。
公章外出期间,借用
人只可将公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公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公章保管人因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代管,
以免贻误工作
(二)公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公章不可私自委托
他人代管。
(三)公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及时汇报,配合查处。
(四)公章移交须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五)有下列情况,公章须停用:
1、公司名称变动;
2、公章使用损坏;
3、公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六)公章停用时须经总经理批准,及时将停用公章送办公室封存或销毁,建立公章
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三、公章使用
(一)使用范围如下:
1、凡属以公司名义对外发文、开具介绍信、报送报表等一律加盖公司公章;
2、凡属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加盖部门章;
3、凡属合同类的用合同专用章;
4、凡属财务会计业务的用财务专用章。
(二)使用程序
1、公司业务合同、项目协议、授权书、承诺书等用章都须先经
部门主管审核、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填写《公章使用登记表》后方
可盖章,同时需将用印文件的复印件提交办公室备案。
2、公章使用必须建立用章登记制度,严格审批手续,不符合规
定的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合同等,办公室有权拒印。
3、严禁填盖空白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
因工作特殊确需
开具时,须经主管行政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开具;待工作结束后,必须及时向公司汇报开具手续的用途,未使用的必须立即收回。
四、违反以上规定者,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若给公司
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或不
良社会影响者,公司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每年年终公章管理人负责将公章使用情况登记表复印件送
办公室存档。
公章的管理制度篇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本所行政公章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保证行政公章
的权威性、严肃性,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所行政公章包括所公章、所长印章及所属各部门行政
性公章。
第三条本所行政公章由所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章印章的刻制
第四条本所印章由上级主管司局刻发,所长印章由所长办公室
负责刻制。
第五条所属各部门刻制印章,必须先持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向所办公室提出刻章申请,经所领导批准后,报公安部门审批。
任
何部门和个人不准私自刻制部门印章。
第六条各部门印章正式启用时,必须先到所办公室留存印签备案。
未经留样备案的,一律不准自行使用。
第三章印章的管理
第七条本所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所办公室,所长印章存放和
使用地点在计划财务处,部门印章存放和使用地点在部门办公室,
未经存放部门负责人批准,均不得带出存放地点使用。
第八条因特殊原因,确需到存放部门以外地点使用本所印章的,应经存放部门负责人同意,派遣专人携带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