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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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
级固原市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务院
•【公布日期】2001.07.07
•【文号】国函[2001]80号
•【施行日期】2001.07.07
•【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正文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夏回族自治区撤销
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批复
(国函[2001]8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撤销固原地区设立地级固原市的请示》(宁政发(2000)128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固原地区和固原县,设立地级固原市。

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原州区。

二、固原市设立原州区,以原固原县的行政区域为原州区的行政区域。

区人民政府驻政府街。

三、固原市辖原固原地区的西吉县、海原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和新设立的原州区。

固原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区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一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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