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市场机制与生态文明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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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市场机制与生态文明制度改革
英剑波
【摘要】<正>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市场规律。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
【期刊名称】《群众》
【年(卷),期】2014(000)003
【总页数】3页(P49-51)
【关键词】生态文明;市场机制;生态补偿制度;用途管制制度;资源稀缺程度;资源有偿使用;市场经济体制;资源配置
【作者】英剑波
【作者单位】江苏省环保厅生态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1
生态城市常州
市场决定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遵循市
场规律。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也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要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并进一步明确了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和生态补偿制度的改革方向。
可以看到,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制度设计中,遵循市场规律的思路更加清晰,用好经济手段的政策导向更加鲜明。
在新的形势下,我们要积极树立新思维,主动研究新规律,努力寻求新办法,以市场机制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
深刻理解市场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关键是要处理好一个关系,树立两大观点,实行三项制度。
处理好一个关系,即处理好有形与无形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有形之手”和市场“无形之手”的关系,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
推动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同样要处理好政府调控和市场调节的关系。
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是政府的基本职责。
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环境质量负总责,代表公共利益制定和实施环境战略、规划、政策、标准等,强化调控管制,对生态环境进行管理,比如划定生态红线,实行独立监管和行政执法等,努力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产品。
在加强政府调控职能的同时,必须发挥好市场在环境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用好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把最稀缺、最宝贵的环境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的环节。
在这方面,我省进行了很多探索,积累了很多经验。
从最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开征污水处理费,到制定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和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政策,再到出台水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推动了“排污者付费、治污者受益”格局的形成;从对电厂脱硫脱硝设施进行电价补贴,到实施居民阶梯式电价、水价、气价政策,到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再到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等,形成了运用价格、税收、信贷等多重经济杠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合
力机制。
在市场机制推动下,激发了社会资本的潜力,形成了环保市场的活力,带动了环保领域的投入,催生了规模可观的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既推动了环保事业的快速发展,又拓展了新的经济增长空间。
实践证明,深化生态文明制度改革创新,不仅要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更要用好市场的“无形之手”,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突破。
树立两大观点:第一,资源总量有限、环境容量有限。
自然资源是自然界中能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的总称,是经济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自然资源无论是可再生或不可再生资源都有一定的总量限度,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
虽然科技进步极大拓宽了人类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但是相对无限的人类需求,可利用的自然资源仍然是有限的,甚至是稀缺的。
从我省情况看,人均耕地不足1亩,人均水资源量占全国的1/5,煤炭、石油、天然气、铁矿的储量不足全国份额的1%,资源短缺已成为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
环境容量是指某一环境区域内对人类活动造成影响的最大容纳量。
一个特定的环境对污染物的容量是有限的,大气、水、土地、动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制,超过了阈值,生态系统的平衡和正常功能就会遭到破坏。
我省是环境容量小、污染负荷大的典型省份之一,尽管单位GDP产生的污染物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2/3,但每平
方公里国土上的COD、SO2负荷量均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态环境已成为实现“两个率先”目标的突出短板。
第二,自然资源有价、环境容量有价、生态产品有价。
土地、能源、矿产等都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资源。
过去,我们对自然资源价值认识模糊、产权划分认识不清,导致自然资源的大量浪费和价值流失。
事实上,自然资源不仅有价值,还有特殊的价值。
它既有满足人们生产和消费需求的直接使用价值,还有提供生态服务功能的间接使用价值。
此外,特殊的稀缺性使它还具有长期的升值空间。
环境容量是一种看不见的资源,是一种隐性的资产。
当它通过市场机制进行调剂和流通时,也能够转化成有价的产品。
我国
推行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把富余环境容量作为有价商品进行市场交易的制度。
通过交易,环境容量资源得到更加有效地配置,企业治污的积极性显著增强,污染总量控制目标得以落到实处。
生态产品是指维系生态安全、保障生态调节功能、提供良好人居环境的自然要素,主要包括清新的空气、洁净的水源、清洁的土壤和宜人的气候等。
提供良好的生态产品,需要加强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
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为了改善生态环境而实施的保护修复等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创造价值的生产活动。
因此,生态产品既是宝贵的资源,也是有价的产品。
我们在依靠政府提供基本的生态产品保障外,还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释放生态产品的最大价值,倒逼更多企业、社会群体保护环境、修复生态,努力创造更多优质的生态产品。
太湖畔边桃花源,中国水蜜桃之乡——惠山区阳山镇
综上所述,由于资源总量有限、环境容量有限,而自然资源、环境容量和生态产品都是有价的,因此我们在使用环境资源时,就必须付出“代价”。
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我们要充分借助市场作用,努力以最小的代价换取最大的发展。
工作中,要实行好“三项制度”,即建立“三偿机制”,做到“使用资源有偿、损害生态赔偿、作出贡献补偿”。
第一,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付费原则,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
设立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行使各级国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
主要负责监管自然资源资产的数量、范围和用途,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所有权人的权益,实施自然资源的保护与修复。
完成自然生态空间确权登记,让自然资源使用者的权益得到保护,自然系统的生态功能得以维护。
二是建立自然资源所有权体系。
对产权界限比较清晰的自然资源,如森林、草原、矿山等,在平衡公共利益及所有者与使用者利益前提下,可以将其所有权分配或拍卖给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等不同的产权主体;对产权边界模糊而难以界定的自然资源,如海洋水产
资源、地下水等,应继续以公共产权主体为所有者,并由统一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单一的所有者来管理。
三是建立自然资源资产核算体系。
将自然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把合理评估自然资源产权与国民收入的核算结合起来,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将其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绩效的重要指标。
四是建立自然资源产品价格机制。
加快自然资源及其产品价格改革,以合理定价反映真实成本,既要反映出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的市场价格,又要反映出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生态价值。
在确定不同资源价格政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五是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产权交易市场和环境。
改进政府对资源价格和市场准入等经济性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法律法规,落实配套财税政策,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的领域。
建立涵盖所有自然资源产权种类的交易市场,规范交易行为,创造规范、便捷、透明的市场环境。
第二,实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一是加强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
目前,我国对环境损害的界定、赔偿原则、赔偿范围、免赔条件、追溯时限等一些基本概念还没有具体界定,因果关系的确认、举证责任、赔偿程序、赔偿数额的计算等基本的政策、标准、规范尚未建立,对无法确定环境侵权人的环境损害如何赔偿、损害后果超过环境侵权人赔偿能力时如何赔偿等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也还没有形成共识,这些都需要加强研究,为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二是深化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践。
由于环境利益关系的复杂性,环境损害的对象是多方位、多层次的。
既有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也有因损害环境而导致的人身、财产甚至是精神的损害;既有现实利益的损害,也有可预期的未来利益的损害;既有当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也有对后代人环境利益的损害;既有公民环境利益的损害,也有公共生态环境的损害。
针对不同的情况,要采取不同的赔偿办法,建立灵活高效的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
三是完善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制度。
由于我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实际
存在的加害者难以确定、排污者的责任负担以及相对于受害人的强势地位等问题,使得引入社会化机制尤为重要。
比如可以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通过保险的手段有效转移风险,使责任人的个人损害责任社会化。
再比如可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基金,增强企业在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发生时的赔偿能力,防止因污染损害的突发造成经济困境甚至破产的危险。
第三,实行生态补偿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
作为一项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环境的资源价值,有效平衡环境利益分配,促进利益相关方共享共赢、公平发展。
从我省情况看,省委、省政府对生态补偿制度建设高度重视,省政府制定了环境资源区域补偿办法,在太湖、通榆河以及淮河流域积极推行水环境补偿试点工作,在流域上下游地区间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生态补偿制度。
此外,对省级生态公益林逐步提高补偿标准,对矿产开发设立了生态补偿保证金,建立了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
苏州市还率先在全国出台生态补偿办法,对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镇村和农户进行补偿。
总的看,我省生态补偿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
今后一段时期,我省将重点围绕保护好全省生态红线保护区,进一步深化生态补偿制度。
省政府将出台针对生态红线区的生态补偿办法,实施生态补偿试点工作。
今年开始,省财政初步匡算了9.8亿元的资金,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生态红线区给予补偿,切实守住“生态家底”,真正把“保护者受益”的导向落到实处。
太湖春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