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
能人才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07
•【字号】济发[2007]26号
•【施行日期】2007.11.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
工作的意见
(济发〔2007〕26号2007年11月7日)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人才观,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人才保证,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紧紧围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维护省城稳定,发展省会经济,建设美丽泉城”的总体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抓住技能培养、考核评价、岗位使用、竞赛选拔、技术交流、表彰奖励、合理流动、社会保障等环节,进一步更新观念,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优化环境,努力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高技能人才队伍。

2.目标任务。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职业院校为基础、学校教育与企业培养紧
密联系、政府推动与社会支持相互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体系;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职业资格、工作业绩紧密联系,鼓励人才创新创造的岗位使用和激励机制;建立保障有力、信息畅通、体制顺畅的高技能人才的保障服务机制。

紧紧围绕我市交通装备、电子信息、冶金钢铁、石化化纤、机械装备、食品药品等六大产业集群和金融保险、邮电通讯、现代物流、旅游会展、文化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每年培养高技能人才不少于8000人,其中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2000人。

到201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26%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比例达到6%以上。

到2020年,全市高技能人才占技术工人的比例达到45%以上,其中,技师、高级技师比例达到12%以上。

二、完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体系
3.加强职业院校建设。

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等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在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作用,抓好4所高等职业院校,14所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和50个骨干名牌专业建设,力争“十一五”末,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以上。

加快济南技术学院的建设步伐,积极创建技师学院,作为高技能人才培养和职业院校教师培训的重要基地。

要进一步调整教育结构,实现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协调发展和职业资格教育与学历教育的互通。

积极引导鼓励高中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各类职业院校,确保生源数量和培养质量。

支持各类高等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积极探索职业院校国际化合作发展的渠道,鼓励职业院校与国外教育机构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要深化职业院校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培养制度、体系和模式,采用新的培养理念、技术手段和管理办法,创造职业院校的品牌和特色。

要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职业院校教师定期培训制度,使理论教师达到本科以上学历水平、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实习指导教师达到专科以上学历水平、技师以上职业资格。

4.强化企业行业培训力度。

要高度重视企业、行业(协会)职业培训工作,结合企业、行业生产技术发展趋势以及技能人才队伍现状,做好需求预测和培养规划,提出高技能人才合理配置标准,指导企业、行业(协会)开展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

要依法建立和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普遍开展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每年技能培训人数不少于职工总数的20%,形成正常的职工技能成长通道。

建立“名师带徒”制度,高级技师每年至少要带2名徒弟,技师每年至少要带1名徒弟,对带徒名师要给予一定奖励。

要依托车间班组,通过岗位练兵、岗位培训、技术比赛等形式,促进职工在岗位实践中成长。

鼓励企业结合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项目引进,利用国内、国际两种资源,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

有条件的企业可积极申办技工院校,现有企业技工院校和培训机构要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办学层次。

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要求,加大优秀高技能人才的出国培训力度,提高掌握先进技术、接受最新操作技能的能力。

要建立重点企业和行业(协会)职工技能状况报告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

机关事业单位也要结合各自实际,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并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纳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技能人才队伍统计。

5.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的制度。

由分管市长牵头,劳动保障、国资、教育、企业行业、职业院校等部门、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研究制定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发展规划和合作办法,确定培养方向和目标,指导协调职业院校和企业开展合作。

职业院校要积极与规模较大的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培养协议,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深化教学改革,紧密结合企业技能岗位的要求,确定招生对象,设置培训专业,制定培训方案,采取全日制与非全日制、导师制等多种形式实施培养。

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不断扩大培训专业和数量,把“金蓝领”培训项目做成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品牌。

企业要结合对高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院校共同制定培养计划,提供实习实训场地,选派实习指导教师,组织学生参与技术攻关,并做好实习学生的劳保和安全等工作。

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对于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当年实际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出台的税前列支实习学员报酬政策执行。

6.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企业要制定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办法,探索建立职工个人培训账户模式,鼓励广大职工学习新技术和新知识,钻研岗位技能,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不断提高运用新知识解决新问题、运用新技术创造新财富的能力。

职工经单位同意参加与本专业工种相关的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能胜任本职工作的,用人单位要给予一定的培训、鉴定补贴。

实施技能人才技能水平提高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技能人才进行提高培训,确保具有中、高级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1次以上,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年参加2次以上。

7.广泛开展职工技术交流活动。

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人才交流机构或大型企业(集团)、行业(协会)、职业院校,或通过高技能人才协会、技师协会、职工技术协会、职业教育培训协会以及高技能人才工作室等,举办各种形式的高技能人才主题活动,为高技能人才参加高新技术开发、同业技术交流以及科技人才交流、绝技绝活和技能成果展示等创造条件。

挖掘和保护具有民族特色的民间传统技艺,积极组织高技能人才走出去参加技术交流学习活动。

三、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的评价机制
8.构建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大力加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突破年龄、资历、身份和比例限制,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
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高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坚持在评价内容上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在评价标准上国家标准与岗位要求相结合,在评价机制上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在组织实施上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制定高技能人才评价办法。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强化标准,健全程序,不断完善符合高技能人才特点的业绩考核内容和评价方式,对技术技能型人才评价,要突出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关键生产难题的考核;对知识技能型人才的评价,要突出掌握和运用新技术、新知识的能力考核;对复合技能型人才,则要强化综合性考核和多项技能考核。

9.创新高技能人才多元评价制度。

探索建立社会化职业技能鉴定、行业企业技能人才考评、院校职业资格认证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等多元化评价机制。

要按照“统一标准、现场考核、强化监督”的原则,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执行操作规程、解决技术难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的能力。

对技术复杂、操作性强的职业(工种),其一线技师、高级工的考核鉴定,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和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确定考核鉴定要素和内容,按照能力考核和业绩评定相结合,实施以业绩评定为主的考核鉴定。

对在技能岗位上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做出突出贡献的技术骨干,可破格参加技师、高级工考核鉴定。

完善职业院校毕(结)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在职业院校全面实行毕(结)业证书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

对列入国家职业准入范围专业的职业院校学生,组织参加职业资格认证,至少取得与主修专业对应的1个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再发放毕业证书。

选择技工院校部分专业进行预备技师和技师培训考核试点,对取得预备技师资格的毕业生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两年的,经单位认可,允许申报参加技师考评。

制定高技能人才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证办法。

挖掘高技能人才掌握的绝招绝技
绝活,探索进行专项能力认证;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新职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试点;对现代制造业中的主体职业(工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职业功能模块,分阶段进行高技能人才专项能力考核;探索对职业关键能力、专项能力的评价,为高技能人才成长创造条件。

10.大力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制定市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在全社会积极推行就业准入制度。

力争到2010年,全市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到2015年达到95%以上。

今后,在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范围内,没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各类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不得介绍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录用。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监督监察,对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11.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各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技能竞赛活动,为发现和选拔高技能人才创造条件。

制定济南市职业技能大赛办法,定期举办全市性的职业技能大赛,对在大赛中涌现出来的优秀技能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并按有关规定直接或优先晋升职业资格。

四、创新高技能人才岗位使用和激励机制
12.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岗位使用制度。

全面推行技师、高级技师聘任制度,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技能岗位的关键作用,以及在解决技术难题、实施精品工程项目和带徒传技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企业对重要生产工序要配备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以上的人员,在关键工序、关键岗位设立“首席技师”。

企业可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建立首席技师工作室,并以业绩突出的首席技师名字命名。

要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组织高技能人才参与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并给予经费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对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参照科技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要将高技能人才配置状况作为生产经营性企业及实体等参加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评优和资质评估的必要条件。

13.完善高技能人才的评选奖励制度。

不断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奖励为导向、企业奖励为主体、社会奖励为补充的高技能人才表彰奖励机制。

对各行业、职业领域中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技术革新、发明创造中填补国家和省、市空白,并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予以重奖。

要不断加大高技能人才的选拔力度,提高奖励标准,认真做好“济南市首席技师”、“济南市突出贡献技师”和“济南市杰出技术能手”的选拔工作。

“济南市首席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济南市突出贡献技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济南市杰出技术能手”每年选拔一次。

14.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激励制度。

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培养、使用与待遇相联系的高技能人才激励制度,制定行业内与技能水平挂钩的工资标准指导价位,引导企业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高技能人才倾斜。

企业要探索实施有利于鼓励高技能人才创新创造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年薪制、合同工资等其他分配形式为辅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方式。

对省、市“首席技师”可以分别参照省、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收入确定收入,并实行股权和期权激励。

企业应对高技能人才在聘任、工资、带薪学习、培训、休假、出国进修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鼓励办法。

企事业单位在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时,对高技能人才应给予倾斜。

要切实提高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

要参照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规范、落实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待遇。

要注重在优秀的技能人才中发展党员,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评选劳动模范及其他社会先进人物。

高级技工学校、技术学院、技师学院高级班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工作的,在使用、工资福利等方面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五、创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保障服务机制
15.设立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资金。

将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专项经费纳入
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专门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价、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重点用于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具有文化传承作用、独具泉城地方特色的传统产业紧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

继续加大对“金蓝领”培训项目的财政扶持力度,不断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

16.合理安排使用教育费附加。

技工院校是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培养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意见》(济发〔2007〕6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规定,从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技工院校的实训基地建设和师资培养。

各级财政、教育部门在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和国家职业教育基础建设专项经费时,要将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基地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实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

对以培养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为主的各类职业院校要按照高技能人才实际培养成本提出收费标准,经同级物价部门核定后,向社会公示。

17.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省有关规定,企业要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当年实际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开支,并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由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

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工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使用办法,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鼓励各方力量捐赠助学。

鼓励社会各界和海外人士对高技能人才培养提供捐赠和其他培训服务。

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参与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职业技术院校提供融资服务。

19.加快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

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采取政府投资、国债资金支持、银行贷款、社会资本投资等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

依托职业院校建设3-5家布局合理、技能含量高、面向社会提供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服务的公共实训基地。

依托大型骨干企业(集团)建设机械、电子、化工、焊接、汽修、建筑、建材等7-10家专业实训、鉴定基地。

20.建立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机制。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依法维护用人单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才流动的规范性和有序性。

制定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办法,鼓励高技能人才通过兼职、服务、技术攻关、项目引进等多种方式发挥作用。

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完善高技能人才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高技能人才供求信息和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引导高技能人才遵循市场规律合理流动。

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开设专门窗口,为高技能人才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关系办理、代存档案等“一站式”服务。

逐步突破部门、行业、地域和所有制的限制,理顺社会保险关系,为高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创造条件。

将高技能人才纳入全市整体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企业紧缺、生产急需的国内外优秀高技能人才。

21.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基础工作。

加强高技能人才相关理论研究,加快高技能人才法制建设。

做好高技能人才调查研究和需求预测工作。

完善高技能人才的信息交流平台,开发高技能人才信息库和技能成果信息库。

积极研究探索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新模式。

修订《济南市职业技能鉴定条例》,不断加强职业技能鉴定队伍和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建设,组织开发反映企业岗位要求,符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特点的教材及教学辅助材料。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舆论宣传
22.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把高技能人
才工作作为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要建立高技能人才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对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宏观指导、政策协调和组织推动。

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劳动保障部门要进行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共同做好高技能人才工作。

23.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宣传力度。

要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关于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在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激励广大劳动者立足本职,爱岗敬业,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智慧和力量。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