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护化工程师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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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对防护化工程师证的通知2017年9月1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计140项职业资格。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59项,含准入类36项,水平评价类23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81项,含准入类5项,水平评价类76项。

各地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在目录之外自行设置国家职业资格。

根据2013年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布的《人防防护工程师执业管理暂行规定》(国人防〔2013〕322号)设立的人防防护工程师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

由于国家人防办归中央军委领导,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是否已被取消,不得而知。

预计正在制定的《人防系统深化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将会对人防建设系统的相关事项作出安排。

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工程大学原全国人防防护工程师培训考
试中心相关人员消息,目前培训考试中心已经解散,相关职能移交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据国家人防办相关人员消息,注册人防防护工程师是否保留存疑,后续问题等待相关通知。

《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三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

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甲级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乙级
许可资质的监督管理。

甲级资质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

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专业3人、结构专业3人、公用设备暖通空调专业2人、防化专业1人、给水排水专业2人、电气专业2人、通信专业2人。

乙级技术条件: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认定服务指南(甲级)》服务指南编号:RFXK-02其发布日期:2017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17年5月25日。

仍然写明需要一定数量的一级人防防护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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