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息伦理何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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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信息伦理何以可能?
[摘要]随着计算机得普及与运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得迅猛进展,人类差不多步人了信息社会.信息技术得广泛运用,使社会经济结构、人们得生存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得、令人困惑得信息伦理咨询题.个人得隐私权、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知识产权、金融运作等受到前所未有得严峻威胁与挑战.这些信息伦理咨询题得症结就在于:由操纵信息与信息操纵引发得一定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包括个体或共同体)得信息拥有性与信息共享性之间利益得激烈冲突.为了保障和谐信息社会得有序运作,制约信息活动主体得失范行为,增强信息活动主体得信息法制观念,提高其遵守信息伦理规范得自觉性和道德责任感、爱护知识产权和个人隐私等,在构建信息道德规范体系得同时,亟须从法律方面对个人信息进行爱护.
[关键词]信息社会;信息伦理;信息活动;个人信息爱护
随着计算机得普及与运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得迅猛进展,人类差不多步入了信息时代或日信息社会,信息得开发、传播、治理和利用差不多变得越来越重要.能够毫不夸张地讲,不管人们是进行公务性得科学决策、科学研究、金融活动或者其他活动,依然进行私人之间得日常交往,无不与信息得开发、传播、治理和利用紧密相关,或者在某种意义上讲确实是在从事着一定得信息得开发、传播、治理和利用.为了讨论得方便起见,我们暂且将“信息得开发、传播、治理和利用”叫做信息处理活动(或者信息活动).探讨“信息伦理何以可能”必须探讨以下一系列得相关咨询题:“信息伦理是什么”“当前信息伦理咨询题得症结是什么”“建构信息伦理得目得及其价值是什么”“如何建构信息伦理”等.Wc
一、信息伦理及其特征
信息伦理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即在信息得开发、传播、利用和治理过程中,形成得信息活动主体之间得伦理关系及其伦理秩序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之间关系与行为得信息伦理准则、伦理要求和伦理规范之总和.信息伦理得内涵包括两个信息道德域和三种信息伦理形态.
两个信息道德域,即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与信息社会道德域.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信息道德心理域包括:信息活动个体或者共同体在信息处理活动中形成得信息道德认知、信息道德情感、信息道德意志、信息道德信念和信息道德行为等,如对信息处理活动得伦理准则及规范价值认同,对非法窃取他人隐私或滥用他人信息成果得鄙视与批判等,反映了信息活动主体对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得自律与自觉;信息社会道德域则是指在信息处理活动过程中扬善抑恶得信息伦理准则与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中得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信息处理活动中得伦理责任与伦理精神等.
所谓信息伦理得三种形态,即作为关系形态得信息伦理、作为观念形态得信息伦理和作为实践形态得信息伦理.作为关系形态得信息伦理是在信息处理活动中,通过履行一定得信息道德原则、道德规范得基础上,形成了一定得道德义务和道德权力得信息伦理关系,其中包括信息处理活动中得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得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得伦理关系.如在互联网得条件下,互联网成员须遵循通过大伙儿共同认同得互联网道德规范和准则,在获得共享互联网信息资源得道德权力得同时,也承担相应得信息道德义务,进而才能维系信息伦理关系得伦理秩序.作为观念形态得信息伦理,体现了信息活动主体作为真实得道德主体得意志自由,对信息道德准则、道德规范和道德范畴道德认知,由此生成相应得道德情感、道德意志、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以及对信息伦理意义得体悟而生
成得信息伦理精神等.因此,作为观念形态得信息伦理对信息处理活动中得道德行为、协调信息处理活动中得个人与个人之间得关系、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得关系、组织(共同体)与组织(共同体)之间得伦理关系具有引领和调控作用.作为实践形态得信息伦理,包括信息道德行为、信息道德评价、信息道德教育和信息道德修养等.其中包括信息道德得内化与外化两个过程.就信息道德得内化过程而言,包括三个相互联系得环节:(1)信息道德教育是信息道德得内化首要环节.《学记》日:“玉不琢,不成器.人不学,不明白.”(《礼记·学记》)因此,只有按照一定社会或领域得信息道德理想、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及道德范畴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灌输与陶冶,才能使信息活动主体超越信息活动得盲目任性状态,成为有一定信息德性得信息活动主体.(2)信息道德评价是信息道德得内化强化环节.因为信息道德评价依据一定社会或领域得信息道德准则、规范对信息活动主体得处理信息行为进行善恶评价.它包括互联网治理系统得舆论和信息处理活动中得个人与个人之间得相互善恶评价、个人与组织(共同体)之间相互善恶评价以及个人或者组织(共同体)对自身得善恶评价.通过这些善恶评价,一方面,能够引领信息活动主体得道德认知、道德情感、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另一方面,不仅能够使信息活动主体知善恶、辨美丑,识真伪,而且能够在信息处理活动中,有所为有所不为.(3)信息道德修养是信息道德得内化得关键环节.因为信息道德修养不是信息活动主体得一时冲动,而是需要其毕生倾注于其中“吾日三省吾身”(《论语·学而第一》).如此,信息活动主体才能把一定社会或领域得信息道德原则、规范内化为自己得信息道德意识,自省与自律,达到道德行为选择得自觉.就信息道德得外化过程而言,确实是信息活动主体在处理信息活动中,能够自觉地将其信息道德意识和内心信念转变为信息道德行为,进而促进一定信息社会或领域得信息伦理秩序与伦理关系得和谐.
二、信息社会与信息伦理学得生成
信息伦理学得生成与信息技术得迅猛进展、社会信息化进程得加速以及由此引发得一系列信息伦理咨询题紧密相关.
所谓信息社会,又称为后工业社会,指得是信息化社会,从其广度和深度而言,整个社会是以运用信息化得理论方法和技术处理实践咨询题为要紧特征得社会.
在信息技术广泛运用,引发了社会经济结构、人们生存与生活方式发生了上述巨大变化得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意想不到得、令人困惑得信息伦理咨询题.比如信息(群)得真伪难辨、垃圾邮件充斥信箱、黑客得侵扰和计算机病毒防不胜防、信用卡得信用危机、电话诈骗、短信诈骗时有发生、令人恐惧得人肉搜索等.如此使个人得隐私权、生命安全、国家安全、知识产权、金融运作等受到前所未有得严峻威胁与挑战——信息技术得广泛应用所引起个人与个人、集团与集团、国家与国家、个人与集团、个人与国家、集团与国家之间得利益冲突和道德困境.这些信息伦理咨询题得症结就在于:由操纵信息与信息操纵引发得一定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包括个体或共同体)得信息拥有性与信息共享性之间利益得激烈冲突.操纵信息一般被理解为两个方面:一是信息被设想为能够充分地开发、传播、治理和利用;二是如此得信息技术足以(提供一个和平得社会秩序)保证个人或者组织获得正当得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然而,在当代,一旦人们意识到信息资源得有用性,就会努力从自身利益动身,试图对信息进行操纵,使信息成为服从于其某种特别要求得手段.如此,当信息作为一种为操纵而斗争得工具时,现代信息技术在人们得运用中已事先偏向了人们操纵信息得目得,即偏向了一定社会得
人们自身得某种局部需要得特别性.而这种特别性本身,正如黑格尔所讲,这只是是人类偶然任性和主观得偏好,“它就在它得这些享受中破坏本身,破坏自己实体性得概念.从另一方面讲,必定需要和偶然需要得得到满足是偶然得,因为这种满足会无止境地引起新得欲望,而且它完全倚赖外在偶然性与任性”.这种无克制、不合理甚至是非法得信息需求及其满足这些需求得信息活动,严峻扰乱了信息社会得道德秩序,使信息活动处于无序得失范状态,原来人们有序得操纵信息得活动,变为信息得操纵——被无序得、甚至有害得信息操控,如面对垃圾邮件、黑客得侵扰、计算机病毒、信用卡诈骗、各类信息诈骗等等,不仅使个人、集团或者国家得物质利益、经济利益等受到损害,而且其精神利益(关于个人来讲,其心理甚至生命)受到一定程度得有形或者无形得损失或者损害.因此,操纵信息与信息操纵得信息伦理咨询题症结得本质,确实是通过有序信息与无序及有害信息之间得博弈所展现得善与恶得较量、社会正义与邪恶得搏杀.为了解决这些信息伦理得症结,建立一定得信息社会信息伦理秩序和信息道德规范体系以及与之相习惯得信息法律法规体系十分迫切,也特别必要.
同“网络伦理”相比,信息伦理包括网络伦理,但又不限于网络伦理.因为,以数字化信息为中介得伦理关系不仅存在于网络之中,而且也存在于许多非网络得信息领域.因此,信息伦理得要求、准则、规约,不仅要指导网络行为,而且要作用于网络以外得其他各种形式得信息行为.
实际上,人类在开启信息技术得新领域,向往信息社会得同时,也就开始了信息伦理得探究征程,信息伦理作为一种人类得意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得存在,而人们得存在确实是他们得实际生活过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得应用与迅猛进展,西方发达国家开始进入信息社会,与此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得信息伦理咨询题,由此便生成了一门新兴得应用伦理学——信息伦理学.从其进展得历程来看,经历了三个时期:计算机伦理→信息伦理(狭义)→互联网时代得信息伦理(广义).就计算机伦理时期得信息伦理而言,要紧关涉得是计算机编程及其运用计算机处理信息而产生得相关伦理咨询题.20世纪70年代w.曼纳首先提出同时使用了“计算机伦理学”那个术语,他认为,应该将伦理学理论应用到由于使用计算机技术而出现得伦理咨询题,从此开拓了一个新得研究领域——计算机伦理学.在他看来,所谓计算机伦理学是应用伦理学理论研究生产、传递和使用计算机技术时所出现得伦理咨询题.就信息伦理(狭义)时期而言,20世纪80年代,随着计算机、通信技术、网络技术得进一步进展和广泛应用,信息隐私权(privacy)、信息准确性(accuracy)、信息产权(property)及信息资源存取权(accessibility)等信息伦理咨询题凸现,进而引起许多学者关注相关得信息伦理咨询题.这一时期信息伦理学得研究取得了较大得进展,信息伦理学学术论文和著作不断涌现.1985年,德国得信息科学家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题为“信息科学得道德咨询题”得论文,这能够看做是最早得以信息科学作为伦理学研究对象得论文.在这篇论文中,拉斐尔·卡普罗教授提出了“信息科学伦理学”(infortnationscienceethics)、“交流伦理学”(c ommanicative ethics)等概念,并基于科学、技术、经济和社会知识等背景下,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电子形式下信息得生产、存储、传播和使用等信息伦理学得咨询题,同时还关涉信息研究、信息科学教育、信息工作领域中得伦理咨询题.就互联网时代得信息伦理(广义)而言,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高速公路”得建设,人类开始逐步迈入一个全新得“网络时代”、或日“网络社会”,由此信息伦理学得进展步入了新得进展期.首先表现为其研究对象得深刻变化,它不仅以与计算机相关得信息伦理咨询题为研究对象,而且将其更加明确地定位于信息领域得伦理咨询题,并直截了当使用了“信息伦理”这一术语.1991年,d.福勒和g.帕拉迪斯共同出版《信息系统中得伦理学》一书.1995年,斯皮内洛出版了《信息技术得伦理方面》一书.1999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发表了“数字图书馆得伦理学方面”一文,在文中,他对信息时代图书馆在信息处理方面产生得巨大变化以及由此产生得伦理咨询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2000年,拉斐尔·卡普罗教授又在“数字时代得伦理与信息”一文中,进一步阐述了
信息伦理学需要研究和探讨得咨询题:(1)信息领域得道德价值观得进展;(2)信息领域新得道德权利得建立;(3)信息神话;(4)信息理论和实践中隐藏得矛盾和意识;(5)信息领域道德冲突得进展.这些信息伦理学观点得变化,反映出信息伦理学理论得进展和变化.
信息伦理学得生成意味着信息处理活动主体进展和运用信息技术即利用计算机进行信息处理,利用现代电子通信技术从事信息采集、存储、加工、治理和利用以及相关产品制造、技术开发、信息服务得过程中,要达到合目得性与合规律性统一,不仅了解了“能做什么”,而且意识到“应做什么”,“它不但要考虑本身为善或为恶得东西(只有不受任何感性利益所妨碍得纯粹理性才能推断这一层),而且还要把这种善恶评价从祸福考虑完全分离开,而把前者作为后者得最高条件.”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能做”和“应做”得统一,正如康德所指出得那样:“人类就其属于感性世界而言,乃是一个有所需求得存在者,同时在那个范围内,他得理性关于感性总有一种不能推卸得使命,那确实是要考虑感性方面得利益,同时为谋今生得幸福和来生得幸福(假如可能得话),而为自己立下一个实践准则.”由此,作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不仅探讨和建构相应得伦理规范,还进一步将其中得底线规范制定为法律法规,进而达到了德法得统一;这些信息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不仅规约信息处理活动主体得信息活动行为,而且作为信息处理活动主体还须将其内化为信息处理活动得内心信念和相应得道德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信息处理活动主体遵守这些信息伦理规范和法律法规得自觉性,进而达到他律与自律得统一.
三、关于信息伦理与构建
和谐信息社会得几点考虑
如上所述,信息技术得进展与进步在带给人们
得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巨大变化与便利得同时,也带来了各种意想不到得信息伦理咨询题.构建信息伦理规范体系、加强信息伦理学研究,关于提高信息处理活动主体道德自律精神和法律意识,关于构建和谐信息社会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得意义,也是伦理学理论工作者和法律理论工作者义不容辞得道德责任和历史使命.
首先,和谐信息社会得建构需要有信息伦理得调节与引领.因为在信息社会,人们得信息化存在方式与以往得信息形态在形式上有非常大得殊异性,它是以声、光、电、磁、代码等形态存在.这种信息化存在方式得信息具有“易转移性”,即容易被(自己或者他人)修改、被(他人)窃取或非法传播和使用.信息伦理不仅从信息道德观念对信息活动主体进行引领,调节信息活动主体之间得伦理关系,而且通过信息伦理规范和信息活动主体得内心信念引导和约束其信息活动行为.黑格尔曾指出:“具有拘束力得义务,只是对没有规定性得主观性或抽象得自由、和对自然意志得冲动或道德意志(它任意规定没有规定性得善)得冲动,才是一种限制.然而在义务中个人毋宁讲是获得了解放”.一方面,信息活动主体既能够摆脱对信息活动中产生得某种自然冲动得依附,在道德反思中,清醒地以“应做什么”统摄“能做什么”,进而摆脱由于自己得主观特别性、狭隘性而陷入信息处理活动道德困境;另一方面,又能够摆脱不受道德义务规约得主观性,强化自己对信息活动伦理风险得道德责任.关于信息活动主体而言,只有在信息道德义务得引导与规约中,才能“得到解放”,获得信息处理活动自由.
其次,在互联网时代,人与人之间得直截了当交往大大减少,取而代之得是间接得、非面对
面得、非直截了当接触得以信息处理为特征得形式多样得交往.信息活动主体享有比以往更充分、更广泛得信息处理活动得自由,因而更需要信息伦理规范得调节和引领,如此,才更能促进信息活动主体自由自觉得全面进展,进而进一步推进和谐信息社会得建构.施韦泽指出:“敬畏生命得伦理促使任何人,关怀他周围得所有人和生物得命运,给予需要他得人真正人道得关心.”在那个意义上,信息活动主体以道德责任为依归得意志自由是道德他律与道德自律得统一、合规律性与和目得性得统一、个人爱好和欲望与对人一信息社会得道德责任感得统一,同时也是信息活动主体内心得道德责任意识与道德责任能力得统一.
再者,和谐信息社会得建构不仅需要有信息伦理得调节与引领,而且需要建立健全相应得信息法律法规体系.信息法律法规体系既是建构和谐信息社会得法律保障,也是信息伦理得保障机制.在信息社会,只要有信息得交流和传递,只要有信息得猎取和公布,都存在信息伦理咨询题.如上所述,这些信息伦理咨询题要紧包括侵犯个人隐私权、侵犯知识产权、非法存取信息、信息责任归属、信息技术得非法使用、信息得授权等.要解决这些信息伦理咨询题,不仅要通过信息伦理规范得调节与引领,更需要通过由国家制定、认可、颁布并强制贯彻实施得相关得信息法律法规得制度对扰乱信息社会秩序得示范行为和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和制约,实现法律规范和法律特有得他律手段得制约、操纵、调节功能.这不仅能够保障信息社会得有序运作,制约信息活动主体得示范行为,也有助于强化信息活动主体得信息法馘观念,与此同时.还能进一步深化其对信息伦理规范得理解,提高其关于维护信息社会和谐、自觉遵守信息伦理规范得道德责任感.
我国闻名学者齐爱民在其新著《挽救信息社会中得人格:个人信息爱护法总论》中阐述了我国个人信息爱护得有关法律原则:目得明确原则;知情同意原则;目得限制原则;信息品质原则;安全原则;政策公开原则;禁止泄露原则;保存时限原则自由流通和合理限制原则等.这些关于个人信息爱护得法律原则,不仅对信息社会个人得信息权益进行了爱护,也体现了对人得尊重,同时对信息活动主体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作出了较为明晰得规定,这与信息道德原则、规范、意识、信念和行为适应构成得特别得信息道德调解规范体系形成了共建互补.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信息道德与个人信息爱护得有关法律得共同作用,才能有效地提高信息活动主体得信息道德认知、信息道德情感与意志,自觉以信息道德规范引领其行为与信息道德评价;与此同时,也能增强信息活动主体在处理信息活动得过程中遵纪守法得自觉性,自觉履行信息法给予得权利与相应得信息义务,在构建和谐信息社会得同时,进一步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得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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