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电大期末考试公司法按字母排序小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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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名词解释:
C出资转让:公司股东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及因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一部分或全部地、概括地转移给其他股东或股东以外投资者的行为。
C催缴资本:发行资本或认购资本中应当付清而尚未付清,需要由公司催缴的部分。
实缴资本: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作为投资而依法实际缴付的财产。
D抵消禁止规则:控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使从属公司实施不符合营业常规或其他不利益之经营,并未给予从属公司适当补偿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F发起人:是指依《公司法》规定认购公司股份、承担公司发起行为的人.
F发行资本:公司分期发行股份时已经发行的股份总额。
实收资本:公司通过发行股份实际收到的财产总额.
G 公司债: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举债,是向不特定的投资公众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来实现,以发行公司债券的方式形成的债即是公司债.
G 股份转让:通过转移股票所有权而转移股东权利的法律行为。
G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或准备金,是指为了巩固公司的资本基础、维护公司信用、扩大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弥补可能发生的经营亏损,公司按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依法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不作股利分配而留存于公司内部具有特定用途的基金.
G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成立的企业法人。
G公司变更: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内,为适应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所进行的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组织形式等公司登记注册事项的变化。
G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总称,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中确立的公司财务、会计的处理规则。
G公司的财务制度: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就有关资金的筹集、使用和分配等方面所应遵守的规则。
G公司的会计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基本业务的会计核算及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公司在其生产经营等业务活动中,对公司的经营业务进行计量、记录、分析和检查等会计核算,编制和披露财务报告、实行会计监督时所应遵守的规则。
G公司法:是规定公司设立、组织、活动、解散及其内部、外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G股份有限公司:是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G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G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G公司兼并:是指公司通过购买其他公司的产权或股份,从而使被购买公司失去法人资格或处于被控制股地位的法律行为.
G公司收购:是指受让公司通过购买出让公司一定数额的股权或全部、部分经营性资产,从而实际控制出让公司,而出让公司继续存在的法律行为。
G公司税后利润:是指一定时期内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经营收入,扣除经营成本、费用及所得税等支出后的净利润,也叫公司的可分配利润.
G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G股东:就是公司股份的所有人,是公司股东大会的组成成员,
G股东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在一切法律关系中,按照股份数额比例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G股份发行:是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为募集资本而出售或分配其股份的行为。
G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是创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及法律程序的总称。
G股利:是指公司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从其可资分配的利润中向股东支付的一种财产利益。
G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G关联交易:是指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即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和义务的行为。
G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
G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K可转换公司债: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K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或活动范围如何。
S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W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Y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共同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以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Y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是指发起人为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Z债权居次规则:在从属公司的清算、和解或重整等程序中,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某些债权,不论其有无别除权或优先权,均应次于从属公司的其他债权受清偿。
Z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资本总额。
最低资本:公司法规定的资本最低限额。
Z资本不变原则:即公司的资本额一经确定,即不得随意改变,如果需要增减,必须严格地按法定程序进行。
Z资本确定原则:公司在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Z资本维持原则:以称资本充实原则,即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公司资本实质性减少,维持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Z资本总额: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份总数与每股面值的乘积。
《公司法》简答:
C出资的违约: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的。
2、未足额出资的。
C出资的违约:1、承诺出资而未出资的。
2、未足额出资的。
C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1、公司的名称;2、公司登记的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可核发日期;
6、公司的签章。
C出资证明书应当记载的事项:1、公司的名称;2、公司登记的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的总额;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及可核发日期;
6、公司的签章.
C出资转让的方式:1、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此所谓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二是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此所谓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
C出资转让的方式:1、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此所谓公司内部的出资转让;二是股东将出资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他投资者,此所谓公司外部的出资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增加的方式:1、是增加新的股东。
2、公司原股东增加出资额。
F 发起人的义务:1、负责订立公司章程,在募集设立时,将所订章程交创立大会通过。
2、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3、依《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4、在募集设立时,负责办理募股审批手续,制作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筹办其他股份发行事务.5、缴清所认购的股款,并按法律规定期限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
6、选举公司机构,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按法定期限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
7、除《公司法》规定情形外,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F发起人的义务:1、负责订立公司章程,在募集设立时,将所订章程交创立大会通过。
2、负责办理设立公司的审批手续;3、依《公司法》规定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4、在募集设立时,负责办理募股审批手续,制作招股说明书及认股书,公告招股说明书、依法筹办其他股份发行事务。
5、缴清所认购的股款,并按法律规定期限向各认股人催缴股款;6、选举公司机构,发起设立时,由发起人选任董事会及监事会;募集设立时,发起人按法定期限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公司董事会成员及监事会成员;7、除《公司法》规定情形外,发起人不得抽回其股本。
F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F发起人的责任: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G 股东的权利: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按其持有股份比例参加公司盈余的分配.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依法行使表决权,决定公司重大事务,选择管理者。
3、股东有权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依法转让其所持有的股份。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6、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解散清算时,有权依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G 股份转让的原则与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同时从减少股票投机、稳定公司经营、保护股东和公司债权人利益,以维护国有股份对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公司的控制、保证国家对社会资金流向的宏观调控出发,对股份转让作出了以下限制:1、对发起人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
2、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3、对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所持股份的转让进行严格的管理.
G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有限责任.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公司的特殊形态。
2、股东的特定性与单一性。
国有独资公司仅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进行投资设立的国有企业.3、股权的国有性。
国有独资公司是以国有资产投资而设立的有限公司。
4、治理结构的特殊性。
G公积金的种类及有关内容:按照公积金提取的标准,可以将其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也叫强制公积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比例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按法定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可以将法定公积金分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和法定资本公积金.主要用途是弥补亏损和转增公司资本。
任意公积金又叫任意盈余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提取的公积金。
可分为:为偿还公司债的“公司债偿还公积金”、平衡历年盈余分配的“平衡公积金”、无专门用途的“普通公积金”。
主要用途一般在提取时就已经确定。
G公司变更的法律效力:1、公司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变化。
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期限、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注册资本等有关登记事项变更后,公司的权利与义务以变更后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内容为限.2、公司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变化.公司组织形式因合并、分立或单纯公司组织形式之间的转化而发生变更,原有公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变更后存续或新设立的公司当然、概括承受。
G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遵循以下规则:1、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2、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公允的财务会计报告。
3、公司向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有关附表.4、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集资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G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组成:1、资产负债表;2、利润表;3、现金流量表;4、有关附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分部营业利润和资产表).
G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作用:1、有利于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3、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4、有利于吸引投资、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5、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G公司的法律特征: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
G公司的种类:1、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2、封闭式公司、开放式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
4、本公司
和分公司。
5、一人公司。
6、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G公司的作用:1、公司是最佳的集资工具。
2、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3、公司有利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健全。
4、公司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5、公司是投资主体控制企业的有效形式。
G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
2、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
3、公司法主要是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生活的干预。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
G公司法的宗旨及适用范围:宗旨1、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3、保护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G适用范围:1、适用于我国境内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国有企业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改建后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公司法》。
3、在《公司法》施行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规定意见》、《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登记成产的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4、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但有关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5、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外国公司,按照《公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公司法》关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专章规定。
G公司分立的条件、程序及法律效力:条件:1、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这类公司的分立必须征得政府有关监管部门的批准.2、公司分立,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确保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合法权益.3、公司分立必须注重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程序:1、股东会作出分立决议;2、政府监管部门的审批;3、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履行债权人保护程序。
4、订立分立协议。
5、实施分立;6、办理公司分立登记。
法律效力:1、公司注销、设立和变更。
2、公司权利与义务的概括转让。
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G公司合并的法定形式:按照公司前后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将其具体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两基本形式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的公司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而继续存在,被吸收各公司主体资格同时消灭的公司合并.
G公司合并的条件及法律效力:条件:1、公司所从事的行业为与国计民生关系重大的,这类公司合并必须征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
2、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合并的,除应符合《公司法》的有关条件外,还必须接受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以确保公司股东、债权人和国家的权益.3、公司合并必须注重保护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效力:1、公司的注销、设立和变更。
2、公司权力与义务的概括转让.3、公司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
G公司解散的条件和法律效力:1、公司自愿解散的条件:①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或有公司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方式作出的解散决议;②须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有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
2、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条件:①公司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被强制解散的条件;②有关管理机关作出了该公司被强制解散的决定.效力:1、公司的法律主体资格在清算终结前,视为继续存在;2、公司与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存在,《公司法》中有关股东与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定仍然适用;3、公司股东会监事公仍然存在,必要时可以行使《公司法章程中规定的职权;4、公司的法定代表机关和执行机构均丧失其地位和法定职权,其地位由清算组取代。
5、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限制,除与公司清算有关的业务活动外,公司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处理公司的财产;6、清算期间,公司概括承受其存续期间产生的一切权利与义务。
G公司解散的原因:1、公司自愿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公司被强制解散。
对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选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公司不按规定进行年检,或者登记注册事项变更后,一定期限内不进行变更登记现公告或公告内容与核准内容不符,情节严重的;仿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者;违反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劳动管理、税收管理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3、公司破产解散.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公司或公司债权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宣告公司破产的,公司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之日起即告解散。
G公司名称的构成:1、公司的类型。
2、公司的具体名称,包括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3、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6、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内,禁止其他个人或企业对该名称的非法使用。
7、《公司法》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两种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G公司名称的构成:1、公司的类型。
2、公司的具体名称,包括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
3、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划的名称。
4、公司设立分支机构时,总公司及其分支公司的名称应符合法律规定。
5、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6、公司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公司即取得该名称的专用权,在公司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的辖区以及公司存续期间内,禁止其他个人或企业对该名称的非法使用。
7、《公司法》规定,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这两种公司名义的,责令改正或予以取缔,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G公司清算组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公司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义务: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公司清算组成员应努力维护公司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G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及含义:1、特许原则。
即公司设立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许可。
2、核准原则。
指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3、准则原则。
指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G公司设立的一般原则及含义:1、特许原则。
即公司设立必须经国王或国会的许可。
2、核准原则.指公司设立除符合公司法规定之外,还必须经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审查批准。
3、准则原则。
指公司法预先规定公司的设立条件,只要符合设立条件,公司即可登记成立。
G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顺序: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公积金;3、提取法定公益金;4、支付优先股股利;5、提取任意公积金;6、支付普通股股利。
G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是指公司对其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依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各国各公司均以强制性的规范规定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原则,将“无盈不分、无利不分;多盈多分、少盈少分”作为公司利润的分配原则。
G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1、设立的基础不同。
公司的设立是以公司章程为基础.而合伙企业则是建立在合伙合同的基础上,合伙合同只对合伙的参加人,即合伙合同的订立者有约束力。
2、法律地位不同。
除个别情况外一般都不承认合伙具有法人地位.与此相反,除少数国家未认可无限公司的法人资格外,大多数国家都赋予公司以法人资格。
3、合伙与公司在内部及外部法律关系上具有实质性差别.①公司有其区别于股东的独立财产,而合伙的财产一般被认为属于全体合伙人共有.②公司有独立、健全的组织机构,这些机构依法律规定对公司的内部及外部事务行使职权。
而在合伙企业中,各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也可以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
③公司股东出资一经交付公司,即不得主张退股,而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协议成立的,合伙人之间具有极强的人身信任性质,这决定了合伙人出资额的转让要受到严格的限制.④从企业规模及存续期限看,公司一般规模较大,存在期间比较长久、稳定,而合伙相对来说则具有短期性,且由于人身性强而不可能成为大企业。
⑤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与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就成为我国公司与合伙的显著区别。
G公司债的特征:1、公司债是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负担的债务,即公司债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公司债是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负担的债务,可以用于长期的投资,并使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合理。
3、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
4、公司债的标的以金钱为限,是一种金钱债务。
5、公司债是公司发行流通的证券。
6、公司债的发行主体主要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
G公司债券偿还的方式:主要有到期偿还与提前偿还.提前偿还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两种:1、从公开市场买回注销,即发行公司在公司债券的交易市场,在公司债券市场价格处于对发行公司较为有利的价位时,作为债券的买方,将公司债券以买回注销的方式来偿还该部分债券的本息.2、举借新债还.直接交换、发行新债并从公开市场买回旧债、发行新债并行使赎回权。
G公司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1、公司债券持有人保护的必要性。
2、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具体法律制度和方法。
通过设定担保来保护债权的实现,发行公司发生特定事项时,公司债券本息的保护。
3、赋予公司债券持有人以回售的权利.4、公司债权人会议制度.
G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
公司种类,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依法发行公司债券。
公司的存续时间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债的发行限额的规定.2、消极条件。
主要是针对公司信用状况和公司盈利能力。
G公司债券上市的程序:公司债券一般由发行公司向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由证券交易民进行审查,然后由发行公司与证券交易所订立上市协议,发布上市公告书,最后挂牌上市.
G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公司债券的上市交易,涉及到公司债券原持有人的利益,涉及到受让人的利益,并且对发行公司有一定的影响.因此,应该从严规定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只有采取公募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才有上市交易的条件。
G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1、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
2、公司章程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G公司章程的法律特征:1、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设立及活动的基本规则。
2、公司章程是具有自治法性质的公司的重要法律文件。
3、公司章程是公司法人组织与活动的基本规则的载体和表现形式.
G公司章程修改的有关内容: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规定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文件。
由于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活动的基本准则,因此,公司章程是法定记载事项的变更,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并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
G股份发行的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
2、制作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认股书。
3、新股发行对象为特定人的,与证券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4、董事会办理新股发行的审批手续。
5、经批准后,依法公告招募与认股,进行股款缴纳。
6、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
G股份发行的程序:1、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2、制作招股说明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明细表、认股书.3、新股发行对象为特定人的,与证券商签订股票承销协议。
4、董事会办理新股发行的审批手续。
5、经批准后,依法公告招募与认股,进行股款缴纳。
6、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进行公告。
G股份发行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盈利分派新股则不受此限制);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G股份发行的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盈利分派新股则不受此限制);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G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由法定数额以上的股东组成—-———-股东人数的广泛性。
2、公司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公司股份的均等性.3、公司股份以股票的形式发行和转让—-——--股份发行的公开性及股份转让的自由性。
4、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5、公司必须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