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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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
建设用地区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3.30
•【字号】豫政土〔2011〕182号
•【施行日期】2011.03.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
地区位的批复
豫政土〔2011〕182号
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长垣县2010年度第一批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的请示》(新政土〔2010〕278号)收悉。

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长垣县调整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区位,转用并征收拟调整用地区位内蒲西办事处等2个办事处侯屯村等2个村集体耕地20.7266公顷、其他农用地0.4511公顷,合计21.1777公顷(其中耕地20.7266公顷),作为该县城市建设用地。

核减申报拟调整土地面积0.0333公顷。

同意长垣县国土资源局按核减后面积拟订的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
土地方案。

二、你市和长垣县要认真落实分批次建设用地区位调整方案,将未实施征收的被调整土地21.2236公顷(其中耕地13.2310公顷)仍确定给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你市和延津县要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方案,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已补充
7.5289公顷耕地的质量。

四、你市和长垣县要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收土地方案及时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证其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

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

五、你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落实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

六、你市和长垣县要严格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律法规规定用途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照规定将供地情况经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长垣县2010年度第一批拟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区位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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