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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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制性条文的背景和作用
在总结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国务院于2000年1月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是第一部与《建筑法》相配套、专门规范工程质量的行政法规。

《条例》规定了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罚。

《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这条规定将强制性标准与法律、法规并列,使得强制性标准在效力上与法律、法规等同,从而明确了强制性标准具有法规文件的属性,也就是说强制性标准本身虽然不是法规文件,但《条例》赋予了其法律效力。

自《标准化法》颁布以后,各级标准在批准时就明确了所制定标准的性质,即强制性或推荐性。

之后的十年间,我国已经发布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十强制性标准有2700多项,占整个标准数量的75%,建筑业相应标准中的规范条文就有15万多条。

由于强制性标准数量众多,难以直接用来作为施行《条例》的技术依据和准则,强制性条文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建设部于2000年8月发布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指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规定》对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和对实施的监督做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参与建设活动各方的责任,对违反强制性条文的各方规定了处罚措施。

基于各方面的对比分析,强制性条文最终采用从现行强制性标准中摘录的办法。

建设部于2000年组织有关专家对现行强制性标准进行摘录、整理,首先编制出200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确定强制性条文的基本原则是现行强制性标准中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2002年,建没部组织对2000年版强制性条文进行了修订。

修订后的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共计涉及107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条文1444条,由九篇构成,即:
第334页
建筑设计、建筑防火、建筑设备、勘察和地基基础、结构设计、房屋抗震设计、结构鉴定和加固、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

实施强制性条文是贯彻执行《条例》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推进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所迈出的关键性一步。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建设市场的技术控制,采取的是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技术法规是强制性的,不执行技术法规就是违法,要受到严厉的处罚;技术标准则自愿采用。

这种管理体制,对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制的改革具有现实的借鉴作用。

编制强制性条文是我国建筑工程标准体制改革从研究、探索到具体实施的关键步骤。

通过对强制性条文的改造和完善,将逐步形成我国的建筑工程技术法规,与国际惯例接轨。

2000年以后发布的建筑工程标准均在发布公告中明确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且在条文中用黑体字标出。

强制性条文发布后,受到工程界的高度重视,并成为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

近年来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和建筑市场专项整治都将是否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也将是否符合强制性条文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二、桐柏执行强条过程
1 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
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学习动员会会议纪要
3 西龙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土建)
4 西龙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水机及金属结构)
5 西龙池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计划(电气与调试)
6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更新通知
(原为2000版,更新为2002版,自2003年1月1日执行)
7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更新通知
(原为2000版,更新为2004版,自2004年10月1日执行)
8 2006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学习讨论会纪要
9 工程执行强条清单(土建部分)
10工程执行强条清单(机电部分)
11 附件
三、目前手头上有:水利工程部分【2004】电子版
四、国网公司“达标投产”和“评杯”专门办过被训班,现手头没有手头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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