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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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
标准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03.06.27
•【字号】黑价联字[2003]60号
•【施行日期】2003.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黑龙江省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
批复
(黑价联字[2003]60号2003年6月27日)
黑龙江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函》(黑司函[2003]65号)收悉。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我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黑龙江省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10元。

(二)考务费:每科45元(共考四科,含上缴国家费用)。

二、以上费用主要用于考务费、监考费、试卷费、场租费、交通费、广告费
及报名期间发生的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向考生收取其他费用。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各收费单位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
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收费收入实行同级财政
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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