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高等教育中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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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高等教育中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作者:任慧琴
来源:《文学教育》 2017年第8期
高等教育活动是高等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行动基础,随着社会的进步,高等教育的需求与日俱增,因此如何规范高等教育的管理迫在眉睫。
因立法具有其独特的优势,如强制性、规范性、普遍性等,故通过立法能够使高等教育规范化,维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明确参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从而维持高等教育活动的秩序。
因为法律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形成了利益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认知和关系中权责的厘清直接关系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
1.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
1.1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的大背景下,高校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已出现了质的改变。
在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学校拥有着尤其有限的自主权,任命制下的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该时期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
但是随着对教育体制的深化改革,政府对高校教育活动的管制呈逐渐放宽的趋势。
于1993年颁布的《教师法》中明确规定了学校应逐步实行聘任制,且学校与教师应在双方地位平等的前提下进行聘任工作。
此项法规体现了高校与教师之间的关系在聘任制下是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中指出当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由于聘任的相关事宜产生纠纷或矛盾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从该视角看这种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亦是劳动合同的关系,也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关系。
1.2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2.1特别权力关系
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是依据大陆法系公法学说进行定义的。
我国《高等教育法》中有规定明确指出高校是履行特定职能的公法主体,其依法享有特定职能范围内的特别权力。
而这种特别权力包括自定规章、自主判断以及自主管理。
在此基础上生成的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公法关系无论是强制形成的,还是由当事人选择的结果,权力主体拥有着概括的命令支配权力,相对方则有服从的义务。
这种管理与服从关系,根据传统的法学理论,法律对该关系不进行调整和救济。
1.2.2平权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亦称民事法律关系,在高校与学生之间也体现着该关系。
高校与学生在此法律关系均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存在,双方的意志是自由的,没有强制与被强制的现象,双方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因此在此关系下学校失去了在“特别权力关系”中拥有的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服从的义务,例如学校因住宿费及教材费的收取等事项而与学生之间构成的法律关系。
1.3 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1.3.1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师法》明确了教师和学生间的法律关系无疑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教师法》中有明确规定了教师的职业性质是进行教育教学的专业人员,教师的使命是教书育人,培养高素质
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该规定指出对于学生,教师担负着教育教学的职责和具有进行教
育的义务。
故教师的法定职责是在国家教育方针的指导下开展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教育。
1.3.2 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管理必不可少,科学的管理是教学活动不条不紊进行的保障,只有教
学秩序正常才有可能实现教学的目的,保证教学的质量,达到教育的标准。
如《教师法》中指
出教师有责任对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进行指导,并且对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进行评定。
可见教
师对学生的管理亦是教师的法定职责,同时也是教育教学活动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
1.3.3 保护与被保护的关系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不仅担负着教书育人和科学管理学生的职责,同时还必须维护学
生的身心健康以及保护学生免受侵害。
从而形成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又一法律关系,即保护与
被保护的关系。
《教育法》中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教育部门及学校应依法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教师法》第八条也指出教师有制止损害学生合法权益和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的义务。
教
师对学生的保护,不仅是教师应具备的职业道德,更是法律职责和义务。
1.3.4 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
在教学活动中教师主要是“教”和“师”的身份,“尊师重教”是我国历来的传统美德,
但这并不代表教师具有高人一等的姿态,相反,教师应该放下不该有的架子,明确自己与学生
之间的关系,承担起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的法律义务。
无论是对学生的教育,还是管理与
保护,都是基于对学生人格尊重的基础上进行的。
这种相互尊重的平等关系,《教师法》第八
条第四款作了明确阐释。
彼此尊重、平等相待既是法律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更是师德的具体体现。
这种关系的下的师生亦师亦友,能够让师生之间敞开心扉去沟通和交流,为教学活动营造
一种良好的教与学的氛围,从而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2.明确法律关系的必要性
模糊或者淡化法律关系直接导致法律关系中的三大利益主体高校、教师和学生难以认清各
自的权利和义务,忽视了各自所充当的角色和角色应当发挥的作用,进而引发教育教学活动出
现一系列的问题,同时也是目前高等教育领域切实存在的问题。
如教学质量下降,学生超负荷,高校学生就业难,教风日下,学风不正等问题。
因此三大利益主体明确法律关系迫在眉睫。
2.1厘清高校与教师的法律关系,组建高水平教师队伍
高校与教师之间既存在聘任与被聘任的横向法律关系,也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关系。
在这种关系当中学校占主导地位,教师起关键作用。
2.1.1 高校应依法完善教师的权益保障机制
推进深化教师聘任制度是我国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行之有效的途径。
但在现今
新旧人事制度的过渡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法律关系的模糊不清,聘任制的具体实施过程缺乏
法律的有力支撑,高校教师的权益救济机制及救济途径不完善等问题,这些均导致高校教师的
权益屡遭侵害,从而影响了整体的教学质量。
因此,高校应当明确教师的法律地位及与教师之间的法律关系,建立完善的教师权益保障
机制。
一方面,高校应为教师提供业务保障,使教师有充足的经费进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
参加学术研讨、参加进修培训等,从而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另一方面,校内的维权组织
不能形同虚设,学校应当充分发挥校内维权组织的功能,并且积极拓宽和增加教师权益的法律救济途径,指导教师正确维护自身的权益,让教师的权益受到及时切实的维护。
2.2.2 高校应完善教师评估体制
强化高校评估制度,对高校教师进行教学、科研和服务等全方面评估,并可以将评估结果与晋升、待遇、奖励、处罚等相联系,从而激励教师不断在各方面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提升各方面的能力,提升教学水平。
教师评估体制的完善无疑有利于高质量教师团队的建设。
2.2.3 高校应建立严格的教师聘任标准
高校教师聘任标准是选拔高校教师的门槛,门槛的高低和门槛的设计直接影响着高校的师资水平。
高校在教师聘任时除应当考虑教师的学历和专业等基础条件外,更多的应当考虑教师的教学水平,科研能力和管理能力等。
2.2 厘清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培养高级专门型人才
现今有些学校不合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和理念,一味地追求畸形高学历人才的培养,而疏忽了社会的人才需求,导致出现大学生就业难、高学历低就业的不合理现象,造成了教育资源和人才资源的浪费。
在高等教育活动中,高校与学生之间主要是一种特别的权利关系,在这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当中,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相对不平等的,高校作为特别主体,具有自主决断和管理、自定章程的权利,学生相对处于弱势的位置。
因此高校作为主导,首先应当完善高校学生管理体制,规范学生的受教育过程,建立学校与学生信息交流平台,让学生也参与到管理当中来,激发学生的热情,培养学生的成长;其次,高校应根据教学的目的和内容以及师生的规模,提供优质完备的教学资源,为高校教育的发展提供硬件的保障;最后,高校应当形成成熟的人才培养模式,在专业课的设置上紧贴社会人才市场的需求,让学生明确自己的专业方向,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的目标。
2.3 厘清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树立教师风范,优化学习风气
教师与学生之间存在着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保护与被保护以及相互尊重的法律关系。
对该法律关系能否清晰地认知直接影响着学校的教风和学风。
首先,教师要明确高校教学活动中自身的职责所在,增强自律意识,教学中既要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完成课堂上的传道授业解惑,更重要的是优化教学设计,形成课堂互动的氛围,营造学生主动学习的氛围;其次,教师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也要进行课堂的管理,这是目前很多高校课堂缺乏的也是必须要重视的,相当一部分高校学生难以适应高中到大学模式的转变,长期处于学习倦怠期和懒散期,而大学课堂管理的弱化,让这些学生自我放任学业,造成人才的浪费和学风的低下,这些对于高校教育教学的发展也是极为不利的;再次,教师与学生的师生关系不只是存在于课堂上,更存在于生活,因此教师与学生应当建立紧密的联系,及时进行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生活中的问题;最后教师与学生之间要彼此尊重,因此教师在教学和管理当中,切忌出现有损学生人格和尊严的行为和言语。
而学生也应当秉承“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尊重教师的人格尊严,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遵守课堂纪律,自觉主动地学习。
3.结语
高校、教师、学生三者是高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各自的义务,只有明确这三大利益主体的法律关系,才能权责分明,提高教学质量,组建优秀的高校教师团队,进而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化,实现高校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完成高素质人才的培养。
(作者单位:三亚学院时尚健康产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