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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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漯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3.03
•【字号】漯政[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的通
知
(漯政[2009]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日
漯河市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义务植树活动的深入开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义务植树条例》规定,结合漯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义务植树,是指有植树义务的公民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劳动或者其他绿化劳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义务植树工作的领导,把义务植树工作纳入生态建设规划,对义务植树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
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义务植树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每年3月为本市义务植树活动月。
第六条凡居住在我市范围内的公民,男性18至60周岁,女性18至55周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义务植树任务。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应当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制定本辖区义务植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居民义务植树的重点是营造城市近郊生态防护林和参加城市公共绿地建设。
农村应以乡或行政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到义务植树基地或国家、集体林场参加义务植树,也可参加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等与绿化有关的义务劳动。
第九条有植树义务的公民,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不少于3棵,也可采用完成相当于一个工作日的育苗、整地、管护及其他绿化任务折抵义务植树任务,具体折抵标准由市绿化委员会制定。
第十条义务植树按下列规定组织实施:(一)市直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私营企业、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地驻漯单位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二)县、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无业市民和农村务农人员的义务植树任务,由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安排。
第十一条各级机关、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下属单位及分支机构的义务植树
任务,由所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完成。
第十二条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如实上报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个体工商户、无工作单位的城镇居民由街道办事处将应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数登记上报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各单位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人员包括单位正式职工和临时雇佣人员。
第十三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根据各单位上报的人数,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单位不按规定上报应承担义务植树人数的,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部门提供的依据核实人数,并依此下达义务植树任务。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员按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地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义务植树任务。
在本单位庭院内植树以及在本系统、本行业国家下达的植树造林生产任务内植树,不计入义务植树任务。
提倡、鼓励单位和个人栽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或认建、认养、认管公共绿地。
第十五条义务植树所需的苗木费、交通费及当年的管护费,由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六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参加义务植树和营造纪念林、栽植纪念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技术指导,提供苗木供应渠道及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苗木供应单位应当保证苗木质量。
第十七条有其他原因确实不能参加义务植树活动的,应在每年10月底前,向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以资代劳,经批准后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丧失劳动能力者、无固定收入的在校学生、农村务农人员未参加义务植树的,免缴绿化费。
绿化费缴纳标准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
第十八条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收取的绿化费应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公益性绿化设施建设及相关的宣传、奖励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九条义务植树应当按照技术规程栽植,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对达不到规定成活率或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义务植树责任单位或个人应在第二年2月底以前补栽或补缴绿化费差额。
第二十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每年四月底以前对各单位的义务植树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移交林权单位或林木养护单位进行管护。
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的约定办理。
林权单位和林木养护单位应当做好林木的浇水、施肥、除草、防寒、修剪、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第三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绿化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超额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并达到规定成活率的;
(二)在义务植树组织实施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揭发和制止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有功的。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园林式单位评选。
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园林式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故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责令限期完成任务;逾期没有完成任务,又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绿化费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应当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费用2倍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完成任务。
第二十四条市、县、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现役军人的义务植树,按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