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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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核发机关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对不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以及对未取得环评批复文件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属于国家和地方政府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或者生产装置,应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一步加工化学药品制剂所需的原料药的生产、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的生产、兽用药品制造(化学原料药)及仅处理处置原料药制造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中,对于执行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 65t/h 及以下蒸汽锅炉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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