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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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政领干保密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为了使各级政领干切实履行保密工作责任,根据《保守秘密法》、《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和中保委《关于领干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领干,是指全校担任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下同)领导职务的干部。

第三条各级政领干必须自觉接受保密监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秘密,不泄露政治、经济、外事、科技和其他与自己工作职责相关的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三)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四)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专人严格保管。

(五)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秘密,以及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秘密。

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六)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及学校的秘密事项。

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快递传递秘密资料。

(七)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秘密,以及其它需要保密的内容。

(八)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有关政治、科技、经济等秘密。

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

第四条各级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要带头贯彻执行关于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定期研究保密工作,及时解决保密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各级政领干在研究、安排本单位的工作时,要同时对保密工作提出要求,做到业务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第六条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的具体意见和措施,负责指导、协
调和督促、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及时处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失泄密事件。

第七条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领导和领导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保密工作职责:
(一)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工作;选配专(兼)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二)把保密工作列入领导班子的议事日程,在研究、部署、检查工作同时对其保密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监督、检查。

关心、培养保密干部。

(三)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

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和监督。

(四)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增强保密观念,强化保密意识。

(五)对本单位、本部门主办的重要外事和涉密活动、以及会议或科研项目,组织制定相应的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工作措施。

(六)对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七)认真总结本单位、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第八条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秘密做出成绩和突出贡献的政领干,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失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政领干,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失泄密后果的政领干,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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