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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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监管,促进建筑施工企业保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水利厅、煤炭局、黄河河务局、地矿局、消防局、电力集团公司、冶金总公司等有关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其所属行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将11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分解,形成《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动态考核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动态考核标准》)。

实行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双考核联动机制,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分别对应绿、黄、红三色动态监管,绿色为最高级别,红色为最低级别。

企业初始监管状态为绿色,上一年度考核不计入下一年度。

第五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实行量化打分制,汇总分值作为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的依据,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六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85分(含)以上,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七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含)至85分(不含),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与该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并至少抽查该企业30%以上施工现场。

整改后经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检查合格,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第八条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汇总分值70分(不含)以下或定为基本合格后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
直有关部门)应对企业所有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按《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解除红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暂扣期间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延长暂扣期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各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对企业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和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进行检查,根据检查情况确定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结果。

第十条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发现生产安全隐患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合格,列入绿色监管。

第十一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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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一)同一工程项目3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工程项目6次以上(含)下达安全隐患通知书的;
(三)工程项目首次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四)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2个以下(含)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第十二条在施工过程中发现企业降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事故隐患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

(一)同一企业同一项目被2次责令停止施工的;
(二)同一企业在同一市、县内3个项目被责令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企业承建工程经责令停止施工后,整改仍达不到要求或拒不停工整改的;
(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合格,根据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考核结果确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结果和监管类别。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考动态核基本合格,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限期整改。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达到基本合格以上,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基本合格,列入黄色监管。

经整改符合要求,解除黄色监管,转化为绿色监管。

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合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转为绿色监管。

第十五条企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动态考核定为不合格的,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立即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复核企业一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直接定为不合格,列入红色监管,并按《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省建管局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建议。

暂扣期间经所在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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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绿色监管。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要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将安全生产条件逐一进行分工,责任到人,定期组织自查自纠,查找不完善的项目,防止出现管理空白和盲区。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应定期按照《动态考核标准》进行自查,每年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上报自查结果不少于2次。

企业自查应认真、细致,逐级自纠。

未按时上报自查结果或者弄虚作假的,列入黄色监管。

第十八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应根据《动态考核标准》,对本地各类企业进行动态抽查,督促企业不断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市(各部门)每年抽查企业总数不得低于本地(本部门)企业总数的20%,可根据实际情况到企业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安全生产管理薄弱、存在安全生产行为不良记录,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应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可直接组织抽查或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抽查。

县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动态考核标准》和相关法规规章进行抽查,并及时向市级建设(建筑)主管部门上报复核结果。

第十九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
应将列入黄色与红色监管企业存在问题作为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第二十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每年12月底前应将本地、本部门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不良记录报省建管局(附件2)。

第二十一条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考核激励制度。

对于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显著、动态考核一直列入绿色监管的企业,在评选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文明工地、优质工程等时予以优先考虑,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在监督管理时采取有关优惠政策措施。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办法执行情况,省建管局将在《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基础上开发《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系统》,建立数字化动态管理机制,实现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网上动态监管。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各市建设(建筑)主管部门(省直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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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办法或实施细则。

附件:1、山东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标准
2、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考核年度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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