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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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防管理
【发文字号】市政办发[2004]116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4.09.23
【实施日期】200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
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4]11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着力整改火灾隐患,从根本上改善防火安全条件,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市政府制定了《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的《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公安部9月14日“关于开展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保安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即日起在巩固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基础上,自9月25日至11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对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西安市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由信长星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升万、张建国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建委、市商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和市公安消防支队的负责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及督查、指导工作。
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副局长马中林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张双文、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李富忠同志担任;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商贸委、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局、市广电局和市监察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抽调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联络协调及工作信息的收集报送工作。
联系电话:87275527。
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曲江新区及市政府各部门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重大问题。
组织本地区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二、排查、整治的范围及重点内容
排查范围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重点整治内容:
(一)人员密集场所。
1.锁闭、封堵或占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影响安全疏散的,应当立即改正。
2.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限期拆除。
3.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不符合要求,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应当限期改正。
4.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被遮挡、覆盖的,应当立即改正;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缺少、损坏和标识错误的,应当限期改正。
5.员工集体宿舍与车间或者仓库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限期改正。
6.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应当立即改正。
7.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