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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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业务数据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意见为突出数字检察“转向实战化”工作要求,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促进数据共享向数据办案的成果转化,驱动检察法律监督的高质高效发展,保证业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安全,从业务数据标准与需求管理、业务数据质量管理、业务数据安全使用管理等方面予以具体规定。

一、明确范围,扩大管理
明确业务数据范围,并不局限于检察系统内部数据,而包括检察案件信息以及由此产生的业务统计数据,检察履职过程中录入检察机关信息化系统的数据,与有关部门共享或依法采集的政务数据、行政执法、司法数据和其他数据,以及对上述数据加工后形成的新数据。

二、专岗专责,统一归口
全院各部门配备一名数据管理员,统一归集、保管和处理本部门相关的业务数据,采集到的业务数据必须及时归集到第六检察部。

第六检察部是业务数据的主管部门,负责全院业务数据活动的集中管理、安全使用。

各业务部门需要在数据应用平台采集业务数据的,应当向第六检察部门报备并统一由第六检察部向上级院申请相关数据。

三、安全管理,责任落实
检察业务数据管理运用、安全使用情况纳入对检察人员的业绩考评或者公务员考评中。

各业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申请时明确的用途和场景使用授权的业务数据,不得提供至第三方或用于申请外的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提醒,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
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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