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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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法制教育讲座讲稿
(2012年4月5日) 主讲人:张森林
法律不是万能的,不是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不管任何人、遇到任何事都能通过法律解决,比如说人的感情问题,就不能通过法律强制解决;但是没有法律也是万万不能的,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所以我们对法律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第一个案例:小学生骑自行车]
1、下面我讲第一个案例。
有这样一个事情:河北某学校的小学高年级的一部分学生,因为学会了骑自行车并且家里也给买了自行车,就开始骑车上下学。
有老师发现以后反映给学校。
学校就发了一个规定,禁止学生骑车上学。
有些家长听说以后,对禁止学生骑车上学有不同意见。
那么学校这么是否正确?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请坐。
我非常同意你的看法。
是有法律依据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因此学校禁止小学生骑车上下学,就是为了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
我们要争取家长和学生的理解,告诉他们:要骑自行车等上了初中基本就可以了。
要骑电动车等上了高中基本就可以了。
[第二个案例:体罚学生]
1、讲第二个案例。
话说山东某学校的一位老师,平时对工作还是很认真负责的。
这天该老师上课时,因为对某个学生的表现不满意,就有点恨铁不成钢,再加上该老师今天心情也不太好。
就忍不住骂该学生:……连畜生都不如,畜生还可以看家护院,你怎么不去死呢……边说边走过去照着头上给了一巴掌……事后,该学生家长找到学校理论。
因该老师及时的向家长道歉并做了大量的解释工作,得到了该家长的谅解。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你说的有道理。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如果教师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或者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等等,由所在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不管是从职业道德角度,还是从法律规定角度,我们都应该注意自己的教学当中的言行,不说为了学生,就说为了我们自己也要适当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讲究一定的方式。
我也理解,老师也有七情六欲,这些教学行为的出发点可能是好的,但是一旦发生类似事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后果恐怕会很严重。
所以,这就让我想起歌手王麟唱的《伤不起》那首歌--伤不起,真的伤不起……。
[第三个案例:小学生被强索钱物、追逐拦截]
1、下面讲第三个案例。
山西某小学的一名男生遇到了一件郁闷的事儿,他好几次在放学后,被几个辍学的初中生把他身上的零花钱给强行要走了,如果不给就以打骂相威胁。
这个男生因为害怕呢也没敢告诉老师和家长,有一次他的同班同学看到了,就悄悄的告诉了班主任。
班主任虽然想帮助这个学生,但是不知道怎么做比较合适。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
您说的有道理。
比方说类似的问题还有,校外人员在路边任意拦截学生等问题。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如果在有人在学校内外,向学生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或者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以及有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
派出所要对行为人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我们可以教育学生和提醒家长:遇到此类问题,不要强硬对抗,最好能记住对方的长相特点和穿衣打扮,事后及时报警。
如果对方也是未成年人,要对其进行警告,必要时告知对方的家长对其严加管教。
[第四个案例:工伤保险]
1、讲第4个案例。
在北京某中学任教的丙老师,每天课上课下少不了对学生谆谆教导。
因此导致了长期反反复复的声音沙哑,后来发展到声音失真,喉鸣和呼吸困难。
到医院去检查发现,丙老师的声带上长了很大的一块息肉。
医生给她做了声带息肉手术,并要求她1周内不要说话,好了以后要矫正不正确的发声方法,防止复发。
丙老师不知道这算不算职业病,算不算工伤?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请坐。
声带息肉属于老师这个职业的常
见病。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受到事故伤害的和患职业病的属于工伤。
(其他6种情形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还有一种情况,根据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也就是按照工伤处理。
(其他2种情形: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丙老师的情况不属于受到事故伤害,也不属于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我们看看是否属于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所谓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和人社部规定、调整并公布。
卫生部、人社部2002年制定的《职业病目录》其中第八条“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只包括了3种情况:噪声聋、铬鼻病和牙酸蚀病。
并不包括声带息肉。
因此,丙老师不属于职业病,当然也不属于工伤。
当然,这可以在医保的范围内报销,但不属于工伤。
[第五个案例:机动车交通事故]
1、随着私家车开始越来越多。
跟车有关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
下面讲第5个案例。
天津市的张三有辆私家车。
有一天他的朋友李四借他的车开着去办事。
结果在路上李四把人给撞了。
受害人呢就要求李四和张三赔偿。
张三觉得这事儿有点冤……你觉得该怎么办?张三需要赔偿受害人吗?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您说的很好,请坐。
《侵权责任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是借用机动车的情况,机动
车的所有人(也就是车主)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个人,并且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这种情况下:先有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呢,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比方说,你明知道你的刹车不灵,你车主借给别人的时候也没有告诉别人,如果发生事故,你车主就存在一定的过错。
还有一种情况:张三把车卖给了李四,但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
结果发生了交通事故并且属于机动车的责任,这种情况该由谁赔偿受害人?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个案例:相邻关系]
1、我讲第6个案例。
小王对新房装修,装修的噪音吵得邻居无法休息,邻居纷纷找到小王理论。
如果我们是小王的邻居,该怎么办呢?
2、请一位老师对此事发表看法(或解答)。
3、评价、释法及正确做法:噪音污染,我们经常会遇到。
法律也有规定。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环境噪声污染,就是指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不同的区域标准不一样,如果是以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白天听到的噪音不超过55分贝、夜间不超过45分贝,不属于噪声污染。
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规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如果遇到从邻居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可以要求避开午休时间和晚上睡觉时间。
如果真的协商不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造成损害的还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谢谢!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