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物形象订制风险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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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形象订制风险分析报告
人物形象是指以某一特定的个人为形象载体,并以该形象为核心的各种艺术形态。
目前,国内的人物形象订制业务已逐渐发展成熟,而且各大公司都纷纷开始采用此业务模式来开拓市场。
不过,目前我国人物形象的订制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关注与研究。
什么是人物形象?人物形象指的是艺人或相关人员在特定媒体上、特定环境下所具有的一种人格或心理特征。
它是艺人或相关人士所特有的,通过人们对其认识、情感、性格等信息来体现的个性特征。
人物形象订制服务主要分为:包装设计和形象订制两类。
1、客户选择合作方式的风险
我国人物形象的塑造与使用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市场体系。
目前,国内的人物形象订制服务市场主要采用客户委托设计与公司提供形象设计方案两种合作方式。
从客户与公司的合作方式来看,目前国内的人物形象订制服务主要采用前期包装设计、后期形象订制服务的方式;从经营模式上来看,公司主要采用与第三方公司合作方式;从产品设计风格来看,公司主要采用个性化定制业务模式。
不过,如果公司所提供的产品设计风格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者所处阶段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客户要求更改包装设计方案,将会对公司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如果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存在与其他公司或产品相类似且存在潜在市场竞争风险等情况,公司可能无法通过合同约定及时调整包装设计方案。
虽然近年来各大企业在人物形象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人物形象市场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值得我们研究与思考。
而国内对于人物形象领域来说,最具代表性的问题就是: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日益激烈、消费者选择产品时选择品牌认知度高、企业创新能力弱、品牌忠诚度低、服务质量差、行业整体素质低……这些问题都导致了行业内产品同质化严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消费者选择产品时选择品牌认知度高企业会面临着较大风险。
2、客户要求的风险
(1)客户对产品的要求变化的风险:客户对产品的要求会随着产品形态和客户身份等因素的变化,因此可能会导致客户在产品形态、款式和性能方面出现变化。
对于个人形象订制服务而言,由于客户对自身产品形象与定位认识较为全面,所以产品对客户来说更加具有吸引力。
但是由于个人形象不同于产品形态和产品定位,产品在个性化方面会有一定要求,而在个性化订制方面可能存在不同产品之间存在差异。
因此,产品对客户来说会产生一定风险。
(2)品牌形象或产品形象变化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品牌形象或产品形象变化会导致客户对该产品原有定位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客户未充分考虑品牌形象、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变化,进行市场营销手段以及产品形象开发时没有及时进行调整和补充,从而影响客户在产品形态和产品定位上的调整和补充,从而降低客户对品牌形象或产品形象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3)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下降的风险: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下降是目前国内市场上人物形象订制服务所面临的主要风险之一。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和国民品牌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人物形象市场将继续扩大。
品牌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也将得到提升。
3、签约费用的风险
签约费用包括演员和歌手等特定身份人物的签约费用、其他形式的人物形象授权费等。
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印发<<艺人管理规定>解读办法的通知》(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告[2016]19号)中相关规定,在人物形象订制业务中演员、歌手等特定身份人物的签约费用应从明星本人或其所属公司实际支付给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如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支付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的签约费用时,应从其实际支付给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的费用中扣除一部分作为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应承担的合理费用。
演员本人或其所属公司应按上述规定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金额。
对于因人物形象授权合同纠纷引发的违约情况会导致双方最终的赔偿数额不一致或者无法执行。
公司该如何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司可通过以下方式规避该风险:a)在与艺人及其经纪公司签署合同时,公司需对其经纪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b)对于签订合同后不
履行支付艺人及其经纪公司合理费用之情形予以充分关注并要求其及时履行合同义务。
c)若公司违反了上述规定则应及时要求艺人及经纪公司作出赔偿责任承诺和履行补救措施。
4、形象与服务项目差异而导致的纠纷风险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任何自然人都有权依法自主选择使用自己或他人的形象,并有权自主决定使用何种形象。
当个人形象与服务项目存在差异时,若未被事先征得权利人的同意,则存在争议或纠纷的可能,从而对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同时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条第二款:“申请注册商标必须以提交注册申请文件为前提”,若当事人申请注册商标时未提交注册申请文件或提交资料不完整则不予注册,因此权利人不能提交注册申请为由主张商标权利。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竞争手段侵害他人现有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公平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可见,我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有明确约束。
此外,根据《商标法》第二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侵犯商标专用权:……(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到,我国商标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关于“有其他损害他人权益行为或者对商标权造成严重影响的”规定了禁止行为。
5、包装设计及形象订制产生负面影响的商业评估指标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的防范,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对包装设计及形象订制产生的负面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委托专业第三方进行客户所需的服务标准及需求调研,确定合理且客观的客户评估标准,以便在出现市场上不良竞争时,能够为签约用户提供帮助和指导。
(3)加强与客户合作伙伴的沟通。
如果合作伙伴无法准确掌握签约艺人及相关人员的生活状态、兴趣爱好、性格特点等多方面情况,则可能会对签约客户无法准确把握及了解市场需求提供帮助,从而导致签约艺人或相关人员出现负面影响。
如果签约艺人发生违法行为或受到处罚,那么将会对签约艺人或公众形象造成负面影响。
(4)如果委托第三方对已签订协议以及拟向媒体宣传尚未发表内容的作品或商业广告发布后没有收到相应反馈情况,则可能会出现委托第三方出具无明显异议说明书、无明显异议声明、未经发行人同意发布商业广告以及未经授权刊登商业广告等情况。
6、客户信息共享问题及沟通协作问题潜在影响
在人物形象订制业务中,客户的角色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公司注册信息、联系方式、客户及产品购买意向等内容。
对于企业名称或者企业注册信息的处理,可通过注册信息管理系统或者内部共享平台处理。
而对于使用该方法进行信息共享时,如果该用户没有与企业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和交流,可能会对企业产生潜在影响。
对于公司注册信息相关问题的处理,可能会影响公司正常业务和日常运营工作。
作为名人形象企业,客户的企业名称或公司注册信息不属于公司对外披露信息范围。
由于公司使用该方法来获取个人身份信息及客户授权文件并不需要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流、沟通,因此可能造成相关企业难以向客户披露相关信息。
此外,不属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控制或涉及的行业特点、经营模式等因素会对公司后续业务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在企业业务发展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该方法的研究与学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