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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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沪质技监食[2007]435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08.08
【实施日期】200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07〕435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品生产监督所:
为建立健全本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市质量技监局制定了《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实施意见》,精心安排,全面组织实施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并于2007年12月1日前完成本辖区食品生产企业的量
化评价和分级工作。

二、为配合量化分级管理的实施,对巡查有关事项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年度巡查工作计划上报时间。

巡查部门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下年度巡查工作计划表和全年巡查总结报送市质量技监局。

市质量技监局汇总并编制全市下年度巡查工作计划,于每年12月20日前下发巡查部门组织实施。

(二)调整巡查抽检经费上报时间。

巡查部门于每季度最后1个月20日前将本季度巡查抽检检验费用季报表报送市质量技监局,市质量技监局审核后拨付。

(三)调整有关记录表格。

区域监管人员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巡查,应填写《食品生产企业巡查记录》。

回访应填写《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及化妆品生产企业回访记录》。

三、积极开展企业生产过程环节检测工作,并记录实测结果,在检测判定标准颁布之前,环节检测项目暂不参与量化评价。

四、在组织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质量技监局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处联系。

五、本通知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此不符的,以此为准。

六、自2007年9月1日起,《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卫生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废止。

联系人:郑万军、陈向荣
联系电话:54045500-2372。

二00七年八月八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量化分级管理
实施意见(试行)
为适应新形势下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要求,建立健全本市食品生产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高对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全面提升本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水平,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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