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抵押
【发文字号】桂政发[2002]48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2.09.05
【实施日期】2002.09.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2]48号)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行署),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监察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2年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切实加强我区国有土地资产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并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及县级市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
地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要在2002年底前建立,并挂牌运作。
县和县级市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所于2003年6月底前建立。
不能如期建立有形土地市场和土地交易中心的,要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作书面报告。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由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接受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市、县土地交易机构,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成本,合理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
具体收费标准和方案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商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